陈世峰这样的“坏人”,律师为什么要为他辩护?
“你们这些搞法律的,
不维护正义,为了钱什么都干。”
法律人常常会受到这样的指责:你明知被告是犯罪者,为什么还要接受他的委托?为什么要为恶魔辩护?
比如最近江歌案开庭,网络上骂声一片,陈世峰的辩护律师也遭到了无数网民的围攻。
对此,深蓝的观点是:
如果你是一名律师,你拒绝为陈世峰辩护,没问题,你不应该受到谴责;
如果你是一名律师,你愿意为陈世峰辩护,并且非常努力尽责为他辩护,也没问题,你也不应该受到谴责。
为什么?
用户Yuri小仙女:
万一陈世峰是被刘鑫栽赃,替她顶罪的呢???
万一检方要求判他五马分尸凌迟处死株连九族呢???
万一你就是他的九族呢???
民众的天性,善良又残暴
不知大家有没有发现,我们有一个常见的心理习惯:看待一件事物的时候,总是会下意识地把自己想象代入为“受害”的一方。
这样的意识,算是一种“同情弱者”的善良天性吧。但是代入这样的意识,最大的弊端是:我们往往就会只看到“受害者”描述的世界,而忽视另外一方声音甚至整个社会宏观的利益。
我们心里的潜意识是:“我才不会违法犯罪呢!我的亲朋好友才不会违法犯罪呢!”
然而,真的是这样吗?
我们和我们所爱之人,永远都会是“绝对正义”的一方,永远都不可能面临别人的控诉吗?
如果有一天,我们的父母、子女、爱人站上被告席,我们难道只会说“活该!做错事怎么处罚都不为过!”而不是想尽量证明他的清白、保护他的权益?
当你站上刑事法庭被告席的那一刻,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暴力机器、激愤的被害人及家属、洪水猛兽的舆论民情……
你作为一个普通人,如何冷静、专业、牙齿不打颤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关于辩护,法律怎么说
学过法律的都知道,刑法书上第一章就写了:“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是的,刑法惩罚犯罪,但同时也保障人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当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律还规定必须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为什么要这样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章第二条:
刑事诉讼的任务,除了“惩罚犯罪分子”,还包括“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
如果没有辩护人,谁来实现以上这些?
为什么我们必须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嫌疑人≠犯罪人,有可能被冤枉
未经法院判决,被告只能被称为“嫌疑人”,而不是“犯人”,因为他可能无罪。虽然概率很小,但确实有可能。
即使在法律制度已经比较完善、侦查科技已经相当发达的今天,每一年仍然有不少冤假错案,导致很多无辜的人平白遭受残酷刑罚。
而这些蒙冤者,当初所有人都认为他是有罪的。
如果不为坏人提供辩护,而且是充分有效的实质辩护,那你想一想,这世上会有多少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的冤魂?
只有上帝才知道真相。
法律人不认为自己是上帝。所以,即使是万分之一、十万分之一的可能性,辩护律师也会尽自己所能,避免更多无法挽回的后果。
犯罪人可能受到不应当的责罚
如果嫌疑人不是冤枉的,他确实有罪呢?那为什么还要为他辩护?
——因为他有可能受到不应当的责罚。
哪怕一个人犯了罪,也不能随便什么罪名都往他身上扣。
如果人们指控一个人抢劫,但实际上他只构成盗窃;那么,辩护律师为这个小偷辩护,可以帮助他避免遭受过当的责罚。
举个例子,一桩杀人案,大家都觉得应该杀人偿命,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受害人、旁观者,都强烈主张处以死刑,但是——假如这个犯罪人只有10岁呢?这个时候,除了辩护人,谁还有能力为这个小孩奋力抗争?
被告的正当权益可能被侵害
如果被告确实犯罪了,而且控方的指控也很合理合法,那为什么还要为他辩护?
举个例子:
如果检方人员诱导提问、公安人员虐打嫌疑人、用非法方式获取证据,被告难道不应该获得专业人员的帮助吗?
面对一些恶性事件,我们常常看到有人说:“枪毙太便宜他了!应该把他五马分尸、在菜市场公开凌迟!”
想象一下,如果在公元两千年的现代文明社会,我们还在使用“五马分尸”、在菜市场公开“凌迟”,将我们的一名同类以极尽凌辱的方式处刑,无论这个人有多么十恶不赦,我们作为法律人都不会感到“大快人心”,反而会感到背后发凉。
任何人都拥有基本的人权和尊严。犯罪人也一样。
在这一刻,辩护人保护的,不是他最为一个犯罪者的权利和尊严,而是保护他作为一个人类的权利和尊严。换言之,法律人是在维护整个人类的尊严。
法律人如何维护正义?
律师给“坏人”辩护,万一产生坏的结果呢?
万一犯罪人和辩护人想方设法,逃避了应有的处罚呢?
——你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专业人员、受害人方请的代理人,都是吃素的啊?!
他们不会想方设法,让犯罪人得到应有的处罚吗?
——你当那些每年处理几百件案子,什么奇葩人和事都见过的法官也是吃素的啊?!
他们不会审查证据,根据案件事实作出专业判断吗?
正义不是单由哪一方来维护的。如果控方全面占尽优势,仅仅为受害人主张权益,这不是真正的正义;
控方和辩方各司其职,极尽所能维护己方权益,审判者根据已有的证据事实做出判定,这才是真正的正义。
我们不是神,总有可能冤枉好人,也有可能放过坏人;规则虽然不会完美,但却能大大地减少这些后果。
如果犯罪人因为有效的辩护而逃脱了责罚,这是犯罪人获胜了吗?
——不,这是现代社会的文明规则获胜了。
陈世峰的律师,应该被骂吗?
如果这名律师,伪造证据、威胁受害者、贿赂法官,那么他的确应该受到谴责,法律也明文规定了处罚;
但是,任何一个人做这些行为都应受到谴责,而不是因为他是陈世峰的辩护律师。
受害人方、检查机关、检查机关可以尽全力主张控诉(实践中可能会耍一些小技巧),他们不应该受到责罚;
辩护律师也可以尽全力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也可能耍一些小技巧),他也不该受到责罚。
有人说:“搞法律的人就是说得好听,还不是收了大额的律师费,不就是为了钱吗?”
——是为了钱啊。
只要拿了钱,就是错吗?医生为什么要给“坏人”治病?菜场大妈为什么要卖菜给“坏人”?律师作为一种普通的职业,努力工作,收获相应的报酬,就应该被谴责?
正如本文开头所言:
如果你是一名律师,你拒绝为陈世峰辩护,没问题,你不应该受到谴责;
如果你是一名律师,你愿意为陈世峰辩护,并且非常努力尽责为他辩护,也没问题,你也不应该受到谴责。
虽然深蓝个人的内心坚信陈世峰杀害了江歌,应该受到严厉的法律处罚。但是假如——
假如最后没有实质证据证明陈世峰是故意杀人,由于民众的签名请愿书,控方主张处嫌疑人死刑;陈世峰方则认为不应处以死刑;那么你认为,法官应该如何裁判才是正当的?
转载自深蓝法考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