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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多家食品公司被全市通报!最高被罚70559.7元!

2017-12-24 六网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前,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最新一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安徽夏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香辣烤肠”案

主要违法事实

在2017年度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在苏果超市有限公司迈化路连锁店抽检的标示为安徽夏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烤肠”(规格:180克/袋 生产日期:2017-07-16)经国家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安徽夏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香辣烤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从轻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香辣烤肠”的违法所得428.4元;2、并处以罚款50000元整,合计罚没款50428.4元。



安徽田氏农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香辣烤肠”案


主要违法事实

在2017年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抽检中,安徽田氏农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田氏农庄红薯粉丝(生产日期:2017年6月8日)经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为482mg/kg。经查,安徽田氏农庄食品有限公司按照每50kg粉丝加入15-20g明矾(带结晶水的硫酸氯酸钾)比例添加到田氏农庄红薯粉丝共生产了450kg。该公司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红薯粉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减轻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红薯粉丝”50kg和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明矾(带结晶水的硫酸氯酸钾)820g 2、没收违法所得660元;3、并处以罚款10000元整,合计罚没款10660元。    



六安旺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香锅巴”案


主要违法事实

在2017年度国家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六安旺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香锅巴”(包装分类:散装 生产日期:2017年7月30日)经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实测值为4.3mg/g,产品明示标准要求为≦1.8mg/g及GB17400-2015《食品安全标准 方便面》要求≦1.8mg/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六安旺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香锅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减轻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香锅巴”的违法所得150元;2、并处以罚款15000元整,合计罚没款15150元。



六安市汇丰贸易公司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齐头山”牌玫瑰花茶”案


主要违法事实

在2017年度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在六安市金安区慧万家生活超市明月港湾店抽检的标示为六安市汇丰贸易公司生产的“齐头山”牌玫瑰花茶(规格:50克/袋生产日期:2017-5-20)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为65mg/kg,企业明示标准和GB 2760-2014 要求不得使用二氧化硫,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六安市汇丰贸易公司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齐头山”牌玫瑰花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减轻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6.1元;2、并处以罚款15000元整,合计罚没款15086.1元。



安徽庆发集团八卦矿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饮用纯净水”案



主要违法事实

在2017年度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安徽庆发集团八卦矿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17年6月30日,17升/桶)经检验,亚硝酸盐、余氯(游离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耗氧量(高锰酸钾消耗量)共4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安徽庆发集团八卦矿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饮用纯净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减轻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018元。



安徽晨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原香菜籽油”案


主要违法事实

在2017年度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在安徽晨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原香菜籽油”经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有限公司检验铅(Pb计)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安徽晨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原香菜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减轻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该公司生产的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原香菜籽油”70kg;2、没收违法所得555.4元;3、并处以罚款25000元整,合计罚没款25555.4元。



六安市远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区第七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烘糕”案



主要违法事实

在2017年度国家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六安市远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区第七分公司销售的“烘糕”(生产单位:合肥登峰食品厂  生产日期:2017-01-16)经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六安市远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区第七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烘糕”(生产单位:合肥登峰食品厂  生产日期:2017-01-16)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该公司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烘糕”(生产单位:合肥登峰食品厂  生产日期:2017-01-16)8.78kg。



霍山华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绿豆蒸糕”案


主要违法事实

在监督抽检中,霍山华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蜜枣味绿豆糕”( 生产日期:2017-05-03)、绿豆蒸糕(原味)(生产日期:2017-04-05)、绿豆蒸糕(芝麻味)(生产日期:2017-03-27)、绿豆蒸糕(葡萄味)(生产日期:2017-03-24)共4批次产品经检验菌落总数不合格。霍山华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参考《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绿豆蒸糕”112kg;2.没收违法所得559.7元;3.并处以罚款70000元整,合计罚没款70559.7元。          



六安徽仁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山楂条”案


主要违法事实

六安徽仁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等标签标识的食品“山楂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减轻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产品51袋(500g/袋);2、没收违法所得68.6元;3、处以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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