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合国妇女署|联合国妇女署在北京王府学校开展的“创建健康校园关系同伴领导力”倡议
全球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女性遭受过来自于亲密伴侣的身体或性暴力。中国为此在2016年推出了《反家庭暴力法》,堪称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一座里程碑。但法治的完善并非仅凭一部法律的颁布就能一蹴而就。数千年男尊女卑的思想仍在影响着社会生活、司法执法的方方面面。
反家庭暴力法
《反家庭暴力法》总体上体现出以受害人为本的立法思想和原则,基本上构建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反家暴制度体系。但与国际标准相比较,这部法律字面上只就“两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做出了明确规定。
《反家庭暴力法》最大的亮点是第4章设专章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做出了规定,将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作为独立案由来规定,而不再依附于离婚、抚养权等相关诉讼。吕孝权表示,《反家庭暴力法》最大的亮点是第4章设专章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做出了规定,将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作为独立案由来规定,而不再依附于离婚、抚养权等相关诉讼。
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已经被国际上反家暴立法比较先进的国家和地区证明,它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措施。在现行的司法实践当中,一些地方的基层法院对于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持更加慎重的态度,比如说人为提高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门槛。
现行司法实践中,某些法官对证据进行实质审查,说明他们对反家暴法的主旨精神和相关条文的理解,存在一定的误区甚至是偏差,这个问题需要得到更多的重视。
被害妇女维权难
中国拥有近14亿人口,但是全国每年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案件并不是多。以全国妇联的统计数据为例,2004年至2008年,妇联系统受理的家庭暴力的投诉量年均4至5万件左右,占全部投诉的十分之一,并且有增长的趋势。
拉姆案
当前,全社会还没有树立起对所有形式的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态度,甚至一定情况下还是持一种纵容态度,这种观念层面的认识错位,必然导致执法司法过程当中的错位。
现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我个人以为,对家庭暴力应该是适用有限调解:对轻微的、偶发的家庭暴力,可以调解;对存在中高度风险的案件,不适合调解,一定要通过及时的公权力介入来打破暴力循环。
家暴受害妇女维权的其他障碍
很明显,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与其他侵权案件不一样,它具有隐私性、隐蔽性、周期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等特点,让受害人承担全部举证责任,明显不符合这类案件的特殊特点,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追求。
“因此她在维权时很多时候都深感无力。同时,她们自身也会受制于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例如‘家丑不可外扬’,‘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自己也有错’,‘毕竟还有感情,再给对方一次机会,他一定会改的’,‘自己没有文化,没有技能,离开他后怎么生活’,经济不独立,导致人格不独立。”
受虐妇女综合征
有一些妇女在维权过程当中会出现一些反反复复,比如说她明明已经拿起法律武器提出控诉了,但是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她又撤回控诉,甚至是在职能部门要求依法对施暴人进行法律处分的时候,被害妇女会表现出犹豫不决,甚至会主动帮助施暴人求情。
家暴庇护所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吕孝权:“有场所,但是可及性非常差。我个人以为,当前家暴庇护所的制度设计是存在一些问题的:
第一,反家庭暴法第18条规定的设立家暴庇护所,是‘可以’,而非‘应当’,可以依托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来设置庇护所,但是没有刚性的法律责任,可能会产生懒政、怠政思想。
第二,庇护所的功能设置有很大的问题,它是用来给被害人提供临时的生活帮助。被打了对吧?我甚至是穿着睡衣睡裤就出门了,我什么证件都没带,钱也没带,如果你只是给我住个3天、5天、8天,最长一个月,什么问题都没解决。
吕孝权:“我们的庇护所设置的门槛很多,比如可能有妇联、警察带你过去才可以,有身份证你才能入住。然后我们还有地域限制,北京的话,你必须在北京有居住证才能入住,你要是河北人跑到北京来,对不起,我这个地方不能收你。这完全违背了家暴庇护所的目的。”
比如说在中国的港澳台地区,一般原则上来说,家暴庇护所设计在哪儿,你可能不知道,它可能就是在一个大厦里面的某一个房间里面,只有警方或者公益机构才可能知道。但大陆地区家暴庇护所得挂牌,大张旗鼓,锣鼓喧天,恨不得全世界的人都知道。那么很明显,碰上这种极端的施暴人,他就会根据这些信息,在所谓的庇护场所外面蹲点。
政府可以购买民间服务
整体来说,首先应该是政府的责任,但是也应该吸纳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才能做得好。中国多少人口,多少潜在的家暴被害人,单靠政府,在很多地方哪怕累死累活,也是干不完的。
国家应当推动配套制度出台
千千律师事务所的前身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作为一家注重公益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其创办人郭建梅律师与吕孝权等律师都将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作为机构的重要使命,并成功推动了刑法从2015年11月1日起废除了“嫖宿幼女罪”,从此对不满十四岁的“所有幼女”进行一视同仁的法律保护。
第一,尽快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反家庭暴力法》适用的司法解释,解决司法实践中反家暴法的具体适用问题。
第二,推动公安部出台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规定的部门规章,以落实诸如首接(问)责任制、接出警流程和具体工作规范、固定证据、保密义务、防范二次伤害、转介义务、危险程度评估及处置措施、告诫书制度、跟踪回访和法律责任等问题。
多机构联动协作干预机制
但现实生活中,针对女性的歧视还是很广泛,包括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各个角落——婚姻家庭,人身权益,财产权益,职场里边——广泛存在。正因为这个现实,争取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的工作是绝对不能够停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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