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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顾泰来:我与永安行纠纷不得不说的那些事

知产力 知产力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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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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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395字,阅读约需5分钟)


一个热议话题,两个当事人,三起侵权案件,数十家媒体关注。横亘在顾泰来与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安行)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双方唇枪舌剑,各执一词,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而该起事件也将美籍华人顾泰来和即将IPO的永安行推至风口浪尖,对此不管是吃瓜群众,还是业内专家纷纷发表各自看法。有观点认为,顾泰来此种行为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获得支持;也有观点认为,顾泰来是蚍蜉撼大树,不自量力;还有观点认为,顾泰来在永安行IPO期间提起诉讼,实为“碰瓷”。


对此,知产力与此次事件的当事人之一顾泰来进行了对话,听他怎么说?

 

No.1

Q

为何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为什么要选择永安行作为起诉对象,又为何选择在永安行上市的关键时刻起诉?

A

顾泰来:

我的初衷并不想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而是希望同永安行或者其他共享单车品牌,通过协商解决相关知识产权纠纷,我对外合作的大门永远是开放的。通过我的观察和调研,摩拜单车和OFO小黄车均落入我的专利的保护范围,我非常愿意将相关专利许可给共享单车的运营商,希望双方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基础下,共同为公众提供便捷的生活服务。在永安行IPO期间选择起诉,是因为证监会有权利推动永安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另一个原因,当永安行IPO后再提起诉讼,将对其股价产生影响,并最终损害股民的利益。


No.2

Q目前,有部分新闻报道,在苏州案件中您曾经申请撤诉,但被法院驳回,并判决您败诉,对此您怎么看?A

顾泰来:

当我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提出撤诉申请时,其尚未正式立案,起诉文件也未寄出,随后便驳回了我的撤诉请求。不仅在我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一审判决,而且一审审理还超出了我的诉讼请求范围,我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No.3

Q


目前您一审败诉,下一步有什么计划?是否提起上诉?或者有没有其他行动?为何又选择在北京提起侵权诉讼?


A

顾泰来:

针对苏州中院已经作出的一审判决,本人已经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求一个合法公正的判决,我又就永安行在北京的侵权行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已受理了该案件。为何选择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要原因在于,目前,全国只有北京、上海、广州三家专业的知识产权法院,并且上述三家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水平较高,我相信在北京,我会得到一个公平合理的判决。


No.4

Q


北京的案件与苏州及南京的案件有何差异,是否冲突?


A

顾泰来:

事实上我在北京提起的诉讼,正是应对了永安行在北京市场的侵权行为而展开维权的,并不会同苏州、南京的相关案件产生冲突和管辖权问题。当事人在维权诉讼当中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在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囊括了全国的侵权行为;另一种是针对侵权行为的不同,地点、主体的不同,在多地针对侵权行为提起侵权诉讼并要求赔偿。从另一方面来讲,针对苏州中院已经作出的一审判决,我已经提起了上诉,如果二审判决撤销了苏州中院所作的一审判决,那么该案将不归苏州中院管辖,可能会移送其他法院。在移送过程中,我可以随时申请撤诉,所以,北京、南京、苏州三地的案件并不冲突。


No.5

Q

您申请的专利获得授权后,是否实施过相关专利?如果没有,为什么?


A

顾泰来:

个人专利可以自己实施、自己使用盈利,但更多的像高通这样的企业,是将专利委托或者许可给第三方去实施。我的专利自2010年12月23日提出申请,2013年10月9日获得授权后,既没有自己实施过,也未授权他人使用过。主要原因在于,运营共享单车不仅需要高额资金的投入,而且还要和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对于我本人而言,既没有大量资本投入,也没有团队同政府部门沟通。而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当时的互联网及智能手机,并未同我的专利相匹配。直到2014年,互联网、微信、GPS定位、手机定位技术日趋成熟,所以目前共享单车的模式是2015年以后才开始的。这也是,我没有实施自己专利的原因。

 

No.6

Q单车是共享的,专利是垄断的,二者看起来是相互矛盾的。那么,请问公众的利益、权利人的利益以及专利实施人的利益三者之间应当如何平衡?


A

顾泰来:

该问题可以从3个方面进行解释。第一,如果是战争年代或特殊情况下,国家对相关专利可以进行强制许可,比如战争、抗灾,这段时间所有运营商、所有受众使用相关专利均不构成侵权。第二,也可以通过专利权人与运营商的专利许可方式,方便受众使用。第三,中国可以制订共享单车的标准专利,如果将制订的标准专利,纳入国家行业的标准,便可以经营该模式。纳入标准的专利,所有运营商都可以使用这种标准专利。但是有一个前提,在使用标准专利的同时,需按照同样的规则给予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No.7

Q


对于消费者而言,如何知晓哪一个共享单车品牌涉嫌侵权行为?另外,市场上的摩拜和OFO小黄车,是否也均落入了您的保护范围。而且,目前已有的共享单车品牌均有自己专利,那么这些专利是剽窃您的还是自行研发?



A

顾泰来:

相关受众使用共享单车之时,并不需要了解哪个共享单车品牌涉嫌专利侵权。因为任何一个受众在使用共享单车时,并不会将侵权责任转嫁至善意的使用者身上。另外,专利有基础专利和改进专利,永安行也好、摩拜也好、OFO小黄车也罢,即使很多后续专利获得授权,只要落入我的专利保护范围内,具备了我的专利技术特征,便涉嫌构成专利侵权。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办法是相关企业交叉许可。该起纠纷中,我并未使用他人专利,他人若使用或改进我的专利,便应付我费用。如果,他人的改进技术跳出了我的专利保护范围,那么就不涉嫌专利侵权,也无需付费。

 

No.8

Q


下一步您维权路有什么打算?是否会起诉共享单车行业的其他企业?



A

顾泰来:

我的初衷是不愿同任何人对簿公堂,希望同大家以一种平和的心态协商专利授权。当然我不会漫天要价,因为漫天要价最终一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我希望通过起诉一家企业,使得共享单车领域内的其他品牌,知晓我的专利权,通过专利许可达到大家利益的一种平衡,既让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有所回报,又不让企业增加太多的运营成本,更不要把这种运营成本转嫁更多到消费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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