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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庆公安分局开展节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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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易制毒化学品大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面管控工作,规范辖区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安全,分局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易制毒化学品大检查暨专项业务知识培训,切实保障易制毒化学品有序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自1月份以来,分局缉毒大队联合辖区派出所,对兴庆区管控的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开展春节前安全大检查。
专管民警、社区民警通过实地走访、核查台账等方式,检查监督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使用、存贮及出入库登记情况,此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医疗、科研等机构从业人员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管控知识和日常管理工作水平,对重点经营单位,检查人员重点审核了2017年12月份以来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出入库存及事后备案核查工作,从源头遏制经营单位销售、流通易制毒化学品渠道,确保春节期间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存储不出漏洞。
通过检查,一些单位特别是医疗、民用机构,对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还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专管民警对发现问题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通过宣传加强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律防范和风险意识,促使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更加科学有序和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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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专题讲座
分局开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和发现、识别制毒化学品”专题讲座,从易制毒化学品常识、易制毒化学品相关法律、制毒工厂的发现与识别等课题进行培训和指导,使社区民警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和易制毒化学品管控知识,为更好的开展防范工作和监督检查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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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一)销售台帐备案制度
1.台帐制度:
①销售台帐:经营单位应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保存2年备查。
②使用台帐: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2.情况备案制度(第十九条):
①一类周报制度: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②二、三类月报制度: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二)购销中的禁止行为
(1)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2)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3)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
(4)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公安机关专属管辖的违法案件
①无证型: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②骗证型: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
③假证型: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伪造:是仿照真的许可证的形状、特征、色彩和样式等进行非法制造;变造是在真实的许可证的经常上,改变其原本内容的行为)。
④处罚: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设备、工具和违法所得,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其许可。
来源|缉毒大队
编辑 | 张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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