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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盟“删库”主角贺某被判 6 年有期徒刑:酒后生活不如意、无力偿还网贷等个人原因“删库”

文章来源:云头条

2020年9月20日,今年8 月 微盟集团(2013.HK)发布 2020 年上半年财报。其中,上半年营收 9.57 亿元,同比增长 45.7%;净亏损为 5.46 亿元,其中包含了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下可换股债券确认的金融负债公平值变动引起的人民币 4.96 亿元亏损及 SaaS 破坏事件的赔付计划带来的预计赔付支出的损益影响人民币 0.87 亿元。公司经调整净利 5230 万元,同比增长 77.4%。2020年2月份发生的微盟“删库”事件主角贺某被判处 6 年有期徒刑。微盟当时发布的故障通告: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8月26日宣判)摘录内容:2020年2月23日18时56分许,贺某酒后因生活不如意、无力偿还网贷等个人原因,在其暂住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XXX弄XXX号XXX室,通过电脑连接公司VPN、登录公司服务器后执行删除任务,将微盟服务器内数据全部删除,导致微盟自2020年2月23日19时起瘫痪,300余万用户(其中付费用户7万余户)无法正常使用该公司 SaaS 产品,经抢修于3月3日9时恢复运营(故障时间 8 天 14 个小时)。截至2020年4月30日,造成微盟公司支付恢复数据服务费、商户赔付费及员工加班报酬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60余万元。2020年2月24日,贺某在暂住地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裁定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贺某违反国家规定,删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贺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贺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24日起至2026年2月23日止。)二、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依法没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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