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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杀追砸运钞车男子,押运员被立案了……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

2016-10-29 点我→ 北京青年报


27日中午12时许,广东东莞市乌沙环南路上,一男子用砖头追打运钞车,被押运员开枪射击后死亡。有目击者称此前运钞车剐蹭该男子的电动车后离开。28日傍晚,东莞市长安镇政府发通报称,公安机关已对涉案的押运人员梁某明立案调查。

现场:男子追砸运钞车遭枪击

27日中午12时许,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环南路一名男子死在一辆运钞车旁。死者身着红色短袖,地上大片血迹。附近多位目击者称,该男子用砖头追打运钞车,追了几百米后被押运员开枪打死。

(时长4'35'', 请在wifi条件下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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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目击者提供了现场视频,在中午11点40分左右,这辆白色运钞车行至乌沙环南路宝升厂公交车附近时,穿红色上衣的男子左右手各持一块砖头向运钞车的右前窗上砸,运钞车缓慢向前行进。男子追了几百米后,运钞车停了下来,男子继续拿砖头猛击运钞车的车窗,车窗玻璃已经出现了破损。而视频并没有拍下押运员开枪射击的过程。

北京青年报(微信ID:beijingqingnianbao)记者致电路上多家商铺,证实男子追打运钞车被枪击一事,但男子为何要追打运钞车他们并不知情。现场有人称,该男子的电动车疑遭运钞车剐蹭,男子追运钞车评理,结果导致悲剧发生,但该说法未得到警方证实

官方: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

事发当日下午,长安镇政府通报此事称,10月27日12时06分许,110接报警称:在长安镇乌沙社区一辆押款车被一名男子用石头、水泥块等物砸坏玻璃。接报后,乌沙派出所民警迅速到场处置。

押运公司:使用的是橡胶子弹

当晚,运钞车的所属公司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以邮件形式书面回复北京青年报(微信ID:beijingqingnianbao)记者称:

2016年10月27日12时许,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的一辆押运车在执行押运任务时,行驶至长安镇乌沙工业区路段,遭遇一名男子对车辆右侧玻璃猛烈敲打。

见此情形,司机立即把押运车辆驶往前方一警务室,但该男子一直紧贴押运车辆并拿着砖头一路追赶,连续砸车,司机无法安全迅速驶离。很快,车辆右侧玻璃被严重砸裂,车上护卫人员只得打开射击窗口大声警告该男子,要求其停止袭击车辆。另一护卫人员立即报警。但是,该男子一直不予理睬,继续疯狂砸击车窗,押运人员人身及押运财产安全正受到严重威胁。

在多次警告无效、情况十分危急下,护卫人员使用防暴枪(橡胶子弹)鸣枪示警,肇事男子中弹倒地,经120救护车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发生后,公司领导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全力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并进行各项善后工作的处理。

最新进展

28日下午,长安镇政府第二次发布通报称,10月27日中午,长安镇一名男子因用石块等物追砸行驶中的押款车,被车内押运员开枪击中,经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对涉案的押运人员梁某明(男,30岁,云浮人)立案调查,相关情况查实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押运员使用枪支是否违规?

事件发生后,押运员该不该开枪引发网友讨论。

一派认为面对一个只拿有砖头的男子,开枪太过了:

另一派认为,男子行为已经过火,这种情况可以开枪:


到底谁的说法更正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押运员可按规定使用枪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在执行守库、押运现金、金银、有价证券任务中,为保卫国家财产安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押运人员可以使用武器:

1、守库、押运人员的保卫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2、守库、押运人员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抢夺,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3、押运人员护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遭到暴力劫持,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4、守库、押运人员和运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车辆驾驶人员人身遭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根据《规定》第二条,除特别紧迫的情况外,押运人员应先口头或鸣枪警告。所以,如果情况特别紧急,则押运人员可以不经口头或鸣枪警告,直接进行射击。但在一般情况下,押运人员应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示警。

《规定》对押运人员开枪射击有条件限制:守库、押运人员在必须开枪的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开枪射击只限于使其失去侵害能力;并且,除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先口头或鸣枪警告,如果不法侵害人有被慑服的表示,或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应立即停止射击。

业 内 人 士

开枪需判断的情况复杂

此前曾从事过运钞车押运工作的赵先生介绍,运钞车上的押运人员都经过上岗培训,根据规定,押运人员在押运过程中可以携持枪证佩带枪支,以应对突发情况。

“开枪前需要判断的情况很复杂。”赵先生表示,根据此前工作中的相关规定,押运过程中,如果遇到有人意图对押运人员或财物造成危害,押运人员应首先对其进行口头警告,警告起到作用后则不再采取其他行动。如果在押运过程中发生事故,车辆、人员或者财物遭受损害,应及时报警对实施破坏的人员进行依法处理,并通知押运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更换车辆对押运物品进行转移。

赵先生介绍,在口头警告和报警均无用时,押运人员和财物依然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可以动用枪支。每辆押运车上都有一个负责人,应当由他判断是否可以开枪。“一般情况下开的第一枪可能是空枪,没有子弹,得朝天上开,主要是起威慑作用。”

鸣枪示警依然无法阻止不法分子对押运人员和财物的威胁时,押运车上的负责人可以指示押运人员开枪。“一般都是打在不法分子腿上,使其丧失侵害能力就可以了,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可以毙命。”

赵先生称,押运人员配备的枪一般是防暴枪,远距离杀伤力很小,而近距离杀伤力则比较大,有可能导致毙命。还有一些押运人员配备的是钢珠枪,杀伤力就没有那么大,一般不会导致死亡。

文| 北青报记者 匡小颖 见习记者 张香梅

编辑|孙晟源 图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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