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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骑车顺手捡了个纸箱,失主追赶她时出车祸身亡!大妈无责?法院判决结果来了

李卓雅 北京青年报 2020-09-18

江苏宜兴一位史大妈在路上捡走一个装有货物的纸箱,纸箱主人马某骑车追赶时遇车祸身亡,马某家属将史大妈告上法庭,追责索赔32万余元。

2018年1月,法院一审驳回马某家属的诉求,判决大妈无需赔偿。

2018年5月,马某家属上诉至无锡市中院。二审改判大妈捡拾行为与失主死亡存在因果,需赔偿32万余元。

二审判决后,大妈不服又上诉至江苏省高院。日前,江苏省高院维持二审判决结果。

8月13日,死者女儿马女士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虽然最终判了她赔偿,但是这件事里真的没有赢家。”

大妈路上捡走一个箱子

失主追赶时出车祸身亡

宜兴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还原了事发当天史女士和马某的行动路径。

2017年9月13日13时03分左右,马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停靠在宜兴市荆溪路与交叉路口处,车旁放置了一个箱子,史女士骑电瓶车经过时,将箱子捡到自己电瓶车踏板上,然后骑车走了。

随后,马某从农用三轮车的驾驶室下车,沿史女士离开的方向一路小跑追赶,但没有追上只得停下来。

当天13时34分,马某拨打110报警称“我车子坏了停在这里的,有辆电瓶车路过我车子边上,把我放在车旁边的一桶材料拿走了,我想要调取监控看看,民警可以先与我联系一下。”

同时,马某借用了朋友的摩托车继续追赶史女士,13时35分许,与一辆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马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交警分析认为,马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行驶中未确保安全,车辆驶向路边,撞到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自行车,马某的过错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故确认马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大妈自述:捡走箱子后没看到有人追

9月14日,史女士来到宜兴市开发区派出所,陈述了她事发当天拿走马某箱子的过程。史女士自述,9月13日,她骑电动车经过诸桥路和十字路口时,看到马路中间有一只长方形的白色箱子,四周什么东西都没有,只有北面红绿灯处有一辆车停在旁边。于是,她就把箱子捡走了,后没看到有人追,也没听到有人喊。到家后,她仔细看了箱子发现里面是农药,就把农药送给了小区的邻居。

一审判决大妈无需赔偿:

捡拾行为与失主车祸没有因果关系 

2018年1月,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史大妈捡纸箱和失主车祸没有因果关系,无需赔偿。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在一审判决书中看到,宜兴市人民法院认定,事发当天,马某在发现史女士捡走农药箱后立即下车追赶,因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马某来不及请求有关部门介入,依靠自己的力量寻回失物,属于典型的自力救济行为。

在具有现实紧迫性的情况下,马某对路面的注意义务可能会随之降低。后马某因追赶未果,又从他人处借来摩托车寻找史女士。此时,现实紧迫性已经消除,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期后,马某应当恢复对路面的动态观察能力,对于自身的安全驾驶也应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同时,马某也已向公安部门报警,寻求公力救济途径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

从对事发的整个过程分析,史女士的捡拾行为与马某的死亡后果,虽然在时间上先后发生,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马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未能谨慎驾驶,未戴安全头盔,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同时认为,史女士辩称其捡拾农药箱是为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这一理由过于牵强,与其在开发区派出所的相关陈述也不一致,法院不予采信。史女士的捡拾行为虽不为社会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所提倡,违反了通常的道德观念和义务,但由于该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马某死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马某家属要求史女士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改判大妈赔偿32万:

捡拾行为与失主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2018年5月,死者女儿马女士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无锡市中院。

无锡中院审理后认为,马某的农用车因故障停在道路上,应按照交通法规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马某使用货物放置故障车辆后方作为警示标志虽有不当,但该不当行为并不是史女士未经核实就认定该货物属于无主物并带走该货物的正当理由,即便史女士称其系消除道路隐患,也应当采取合理方式,例如将妨碍通行的物品移至路旁或通知道路管理部门清除障碍。

因此,史女士带走该货物的行为侵犯了马某的合法权利。马某报警的同时又自己去追踪史女士,符合一般人行为模式,并不属于异常或不合理的行为。

因此,史女士的侵权行为为马某发生交通事故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史女士骑电动车把货物带走,失主会在道路上搜寻,这将增加失主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该可能性在史女士的合理预见范围内。

根据交警分析,马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在于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行驶中未确保安全。但史女士的先行侵权行为导致马某匆忙之中借用他人摩托车无法佩戴安全头盔,而且马某驾驶摩托车的首要目的是追踪其认为偷盗货物的目标人员,势必要观察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车上是否有案涉货物,注意力不可能完全集中。

因此,史女士的侵权行为增加了马某因未佩戴安全头盔、未注意路面情况导致其死亡后果发生的客观可能性。

经过上述判断,无锡市中院认定马某的死亡与史女士的行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史女士应对该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具体情况,该院认定马某承担70%的责任,史女士承担30%的责任。判决史女士支付马某家属320905元。

捡箱子是为了清除交通隐患?法院不认可

二审判决后,史女士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院。

最终,江苏省高院认为二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史女士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史女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己条件不好根本无力赔偿,目前工资、房产都已被冻结1年多,根本承担不了32万多的损失。并坚称自己当初捡拾货物是为了清除交通隐患,准备捡回家后交到派出所去。该言论引发网友争论,有网友认为史大妈做了好事还要赔钱太冤枉,也有网友表示史大妈的说辞经不起推敲理应赔偿。

8月13日晚间,马女士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作为家属她不能认可史女士所谓的清除交通隐患之说。“史女士捡拾的并不单纯是一个空纸箱,而是一箱未开封的农药。当时我爸爸的三轮车上还有一整车同样的农药,地上那箱就在车左后方一米不到的地方,我爸通过后视镜就能看到。”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注意到,史女士称其捡拾农药箱是为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的理由在案件一审中也曾提出。最终一审法院认为,这一理由过于牵强,并且与她在开发区派出所的相关陈述也不一致,法院最终没有采信。在江苏省高院的再审判决书中也提到,史女士辩称其系消除道路隐患,但其带走货物后再报警的处理方式亦不具有合理性。

死者家属:这件事里没有赢家

马女士表示,目前她和母亲已经拿到了2万多元的赔偿。“我们其实一点也不想打官司。打官司之前,我们也想通过派出所协商解决,毕竟她也没有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但是对方一口咬定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也不道歉,所以我们才打官司要求民事赔偿的。”

“这三年我们家里尽量避免谈起我爸的事,甚至不敢说起爸爸两字,路上看到骑三轮车的,就想哭。虽然最终判了她赔偿,但是这件事里真的没有赢家。”马女士说。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李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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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柳璐

监制|高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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