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引发广泛关注的四川达州渠县“天降木块砸中老人致死案”,一审判决结果出炉:肇事男孩方和物业均被判担责赔偿!9月16日,死者肖某某的家属告诉记者,已收到渠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定肇事方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担责70%赔偿58万余元;物业方承担次要责任,担责30%赔偿24万余元。
今年2月28日,渠县一小区,老人肖某某接孙子放学回家,爷孙俩刚走到小区3号楼楼下时,肖某某被从天而降的木块砸中,后经抢救无效身亡。经警方调查,木块系一名8岁男孩从顶楼扔下。事后,死者家属将物业公司和肇事男孩及其父母一同起诉至渠县人民法院。4月24日,渠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物业方坚称无责,并举证称做过安全巡查以及高空抛物警示宣传;肇事男孩方则称楼顶无监控,无直接证据证明砸死老人木块系肇事男孩所为。原告方则认为,物业管理不到位应担责。肇事男孩指认了在楼顶扔木块的位置,讲述了扔木块经过。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还原现场
9月16日,记者收到死者肖某某的儿子肖某发来的渠县人民法院(2023)川1725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载明了肖某某在接孙子放学途中,被从32楼扔下的木块砸中死亡的全过程:2023年2月28日17时许,被告杨某霖放学回家,途经“科华南城印象”3号楼,于17时12分21秒乘坐该栋楼客梯电梯上楼。17时14分40秒电梯到达32楼后,杨某霖径直前往楼梯间,上到3号楼楼顶玩耍。玩耍中,杨某霖将一块带有钉子的木块从楼顶推下,木块坠下后,砸中路过此地的行人肖某某(本案死者,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17时17分36秒,杨某霖从30楼乘坐货梯电梯下至一楼,看见很多人围观,肖某某躺在地上,随后回到小区6号楼自己的家里。肖某某于当日17时34分被送至渠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于当日18时05分因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渠县公安局当日17时40分接到报警后,于18时20分许在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现场提取木块一根,该木块长212cm,宽7.5cm,厚2.5cm。根据案件及现场情况,对3号楼楼顶进行勘查,3号楼共计32层,可由32层楼梯步行到达顶层,楼顶可见大量晾晒衣物的绳索。北侧楼顶围墙高1.28m,宽0.49m。经勘查发现3号楼29楼厨房挡雨棚上见一凹陷痕迹。
2023年3月1日10时20分至10时56分许,渠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与杨某霖在其学校进行了口头交流谈话。同日11时50分,杨某霖在老师陪同下随同渠县公安局的侦查人员一起到案发现场“科华南城印象”3号楼进行了现场指认。杨某霖对其当时进小区上楼的路线、乘坐的电梯、在顶楼发现木块的位置以及抛物的地点进行了现场演示说明。2023年3月1日13时01分,渠县公安局对杨某霖进行了询问。2023年3月5日,渠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2023年3月8日,渠县公安局对死者肖某某进行尸体解剖。2023年3月23日,渠县公安局作出鉴定意见书,肖某某因钝性外力作用致胸骨粉碎性骨折、多根肋骨骨折及上腔静脉破裂并发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判决
本案中,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认定及赔偿责任划分成为焦点。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杨某霖放学回家途中脱离监护,独自一人来到高达32层的“科华南城印象”3号楼楼顶,在玩耍中将该楼顶的木块推下砸中行人肖某某,有被告杨某霖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渠县公安局对杨某霖询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杨某霖在老师陪同下对案发现场的指认视频、杨某霖到案发现场的上、下电梯的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杨某霖将木块从楼顶推下,是造成肖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由于被告杨某霖系年满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杨某、张某秋作为杨某霖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被告杨某霖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应当由其监护人即被告杨某、张某秋承担。事发小区
被告物业方作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楼栋的物业服务区域负有管理、安全保障等义务,虽在顶楼围栏上设置有“严禁攀爬”等字样,但未发现楼顶带有钉子的木块,没有及时清理处置,从而形成安全隐患,导致本案后果的发生。因此,物业方未完全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法院依法确定被告杨某、张某秋承担本次事故70%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经法院审理,认定通过原告起诉要求赔偿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83万余元。此费用按照前述责任比例承担,被告杨某、张某秋应当承担58万余元;被告物业公司应当承担24万余元。9月16日,死者儿子肖某告诉记者,小区物业方和肇事方均不服一审判决,近日已上诉至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有109名缅北电诈嫌犯移交我方!累计已达148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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