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涉事女教师开直播,大批高仿号被封!网友:底线呢?
近日,“上海女教师被举报出轨未成年学生”一事,引发社会关注。2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学发布情况通报:涉事老师张某已被停职,目前事件正在调查中。(此前报道戳这里)
2月20日晚,有不少网友发布消息称,疑似涉事女教师在社交平台开启直播。
网络截图显示,该账号信息关联了“33岁”“上海·虹口”“华东师范大学”等内容,简介为“我就是要接住这泼天的财富”。不过,该账号的IP地址显示为辽宁。
据了解,截至2月21日上午,已无法查到该账号的任何信息。
记者梳理发现,在社交平台上,出现了多个名为“我不是张老师”的账号。
在其中一个账号的直播间里,有网友留言指“主播是在蹭流量”。
据媒体报道,目前,大批高仿号已被平台封禁。
不少网友表示,如此蹭流量,毫无底线↓↓
律师提醒:
那么,这种冒充公共事件当事人开直播赚流量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认为,如果博主仅是冒充“女老师”身份,依据民法典规定,博主的行为对“女老师”构成侵权,属于违法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果博主冒充“女老师”身份,散布不实言论,则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博主将面临治安处罚。如果博主冒充“女老师”身份实施诈骗等行为,还涉嫌诈骗等罪。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表示,生活中冒用、盗用的事件屡禁不止,法律是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的,一般情况下,构成侵犯别人的姓名权和名誉权,如果传播虚假内容,还涉及诽谤。
就此事来说,丁律师认为,主播开直播冒充公共事件当事人“女教师”,并获得打赏,因此已涉嫌诈骗,数额小的(一般在6000元以下),将面临治安处罚;数额大的(一般在6000元以上),则涉嫌诈骗罪。
最新进展:涉事教师已向警方反映
隐私被泄露相关情况
2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涉事教师已向当地派出所反映隐私被泄露相关情况,暂未立案。
举报者公开过错方的微信记录算泄露隐私吗?夫妻之间的隐私泄露如何定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除治安处罚外,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晶晶表示,侵犯隐私权,首先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他人同意,在网络上擅自发布他人的聊天记录,如果这些聊天记录涉及到他人隐私的,这样的行为属于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民事纠纷案件需要被侵权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散布他人隐私的,并不是都会给予处罚,还是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而定,在具体的处罚上会区分情况,“例如散布隐私的范围有多大?是向单人传播还是公开传播?散布隐私的内容是否有歪曲事实或者捏造事实的情况?散布隐私的目的和动机何在?散布隐私是否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关?这些都会成为处罚的考量因素。”
谭敏涛律师认为,对于女教师而言,虽然这种不正当男女关系信息也属于女教师的隐私,但当女教师的隐私权和其丈夫的配偶权相比较时,隐私权应当让渡于配偶权,“也就是说,夫妻关系具有特殊性,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涉及夫妻生活的内容具有知情权,夫妻有权知晓另一方是否具有婚外情的行为。妻子与他人暧昧聊天记录虽然是女教师的隐私,但对丈夫而言,女教师的行为违反了婚姻中的忠实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侵犯了配偶的权利,所以,女教师在此的隐私权应当让渡于配偶权。”
谭敏涛同时认为,对于该事件中的高中生而言,其作为未成年人,隐私权应当受到保护,女教师丈夫曝光未成年人的信息,这属于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综合中国青年报(ID:zqbcyol) 长沙政法频道 潇湘晨报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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