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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了:轿车司机无责!网友:支持

行人闯红灯过马路,把正在骑行的电动车车主撞倒,进而被轿车碾轧。最终,电动车车主经抢救无效身亡。在这起交通肇事案中,谁应担责?

9月4日,记者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期,该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行人闯红灯

致电动车车主被轿车碾轧身亡

今年5月某天早上7时许,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周某在闯红灯穿过马路约5米处时,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刚好经过,二人发生碰撞后,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

此时,恰逢对面路口机动车道变绿灯放行,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起步躲闪不及,导致林某遭车辆碾轧受伤,周某见状却逃离现场。当日,电动车主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之后,周某在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周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网友:判得好!

@JOSEE:思路清晰,判罚公正。

@北国雪:不是“谁弱谁有理”。

@高:小车车主无责,支持判决!

@momo:机动车不能老是成为事故的固定兜底,没有过错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悟空:判得好!想让闯红灯的人改变恶习,就得加重处罚力度。

【法官说法】

弱势群体如违反交规也需担责

上海普陀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薛依斯表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刑法中并未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作出限制,也就是说,无论是机动车车主、非机动车车主抑或是行人,如若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都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法官提醒,虽然在大多数人的认知中,行人属于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但弱势并不意味着可以做出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如因违反交规而造成严重后果,同样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关于本案,你有什么想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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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新闻晨报  澎湃新闻  

编辑 | 石佳
统筹 | 柳璐

监制 | 高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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