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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这个大学生掏了一窝什么鸟?竟然被判刑10年半

2015-12-01 北京青年报 北京青年报


暑假跟爸爸在工地打了几天工,闫亮(化名)觉得热,就回家休息了。一天,他跟朋友王凯发现在自家大门外有一个鸟窝,于是两人拿梯子攀爬上去从里面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掏下来之后,闫亮便把这些鸟带回家里养了起来,“能看出他挺高兴的,还出去找虫子给它们吃。”闫亮还把这些鸟的照片分享到了网上,却没想到祸事由此而来。
闫亮当初掏的鸟

网上有人看到图片,跟闫亮联系,说想买这些小鸟。闫亮说,这些小鸟,分别卖过150元、280元、800元不等。

之后,他们又掏了4只同样的鸟儿。没想到,闯祸了。这些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

今年8月,闫亮和王凯分别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哪晓得是保护动物”

闫亮的父亲闫文说,一直到现在他都不知道儿子掏出来的这些鸟到底是什么东西,更不知道这些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农村里的鸟到处都是,哪晓得哪些是保护动物,如果知道打死我都不会让他去碰那些鸟。”

之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闫亮、王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动物,而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闫亮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罚金1万元。

王凯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闫亮、王凯不服提起上诉,他们认为他们并不明知猎捕的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买鸟的贠某也认为自己不明知购买的鹰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贠某在百度贴吧上看到闫亮发布出售鹰隼的信息后,主动加闫亮的QQ号码与其联系,商谈鹰隼价格、交易地点等情况,这与闫亮供述的情节相一致,足以认定贠某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鹰隼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而非法购买。闫亮以及王凯的供述能够与闫亮本人发布的买卖鹰隼的相关信息以及贠某供述内容予以印证。法院不予采信。

已向法院提出申诉


闫亮才21岁,大学还没毕业呢

闫文说知道判决结果的时候他感觉自己家的天已经塌了下来,儿子才21岁却因为掏了16只鸟便被判刑10年半,“我真的想不明白,儿子又没有犯杀人那样恶劣的罪,为什么会被判刑这么多。”

眼下,闫文已经向法院提出了申诉请求,也替孩子请了律师,希望能启动再审程序。“探监的时候他哭的说不出话来,总得努力争取一下,如果给孩子个教训,他会成长,但十年半不但毁了他,也毁了我们这个家。”说到这里,闫文又哭了出来。

律师:案件暴露野生动物保护宣传不足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闫亮和王凯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认定他们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对此,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韩骁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隼类”“情节严重”的标准是6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10只。本案中涉案隼类已超过10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法院量刑是合理的。此外,该条罪名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设立本罪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珍稀野生动物。“但本案的发生暴露出我国在宣传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不足。应在农村地区加大保护野生动物宣传的力度,避免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章李认为,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其出售的鸟类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同时其出售该鸟类的数量达到司法解释所对应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是可以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需要注意一个重要的前提,即行为人对其出售或收购的珍贵野生动物的认识比较明确,能够认识到其属于国家刑法保护国家珍贵野生动物,并且有出于故意从事鸟类出售、收购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对珍贵野生动物认识不清楚,并不知道其所出售或收购的鸟类属于国家保护动物类别,仅就其客观行为来认定构成犯罪,有些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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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青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柳璐 闫亮父亲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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