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闻|人大四大发展阶段
回顾建国以来的历史进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人大制度的雏形与建立
建国初期的四年,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过渡。
1949年9月22日,筹备会第三小组组长周恩来在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上作《关于草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经过及其特点的报告》。右下图为1949年9月29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就确定了国家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是,建国初由于召开普选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成熟,采取了过渡的办法,即在中央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赋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能;在地方,则普遍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产生本级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就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发出了三篇指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先后通过了省、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政务院先后通过了区、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这一时期,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团结和动员人民群众完成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恢复和发展生产、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大制度全面确立、曲折发展
从1954年到1966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确立和曲折发展。
从1953年下半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我国第一次空前规模的普选。在此基础上,由下而上逐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中央到地方系统地建立起来了。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是会场外景。
这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和新宪法的制定,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里程碑。此后,从1954年9月到1957年上半年的3年,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活跃的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80多部法律、法令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审查批准了“一五”计划和年度经济计划、预算,决定了综合治理黄河的方案等。
1954年10月1日,参加国庆5周年游行的队伍抬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模型通过天安门。
但是,从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争起,“左”的思想日益严重,民主集中制遭到损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出现不正常的情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也难以开展。1962年之后,情况有所好转,但人大工作并没有恢复到1957年前的水平。
人大制度遭受严重破坏
1966年5月~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严重破坏。
文革开始后,首先停止了人大的活动。1966年7月7日,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三次会议,这也是三届人大常委会的最后一次会议。在此后长达八年零六个月的时间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举行过一次会议。在各地方,地方人大及其人民委员会被所谓的“临时权力机构”革命委员会所取代。
“文革”后期,在1975年1月召开的第四届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也不是由选举产生的,很难称得上是一次真正的人民代表大会。四届全国人大只召开了一次会议,由它产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粉碎“四人帮”之前也只开了两次会议。当然,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也是有意义的,它表明尽管人大制度受到了严重损害,但它的根基仍然存在。
中国根本政治制度活力迸发
粉碎“四人帮”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和进一步健全,人大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1978年2月26日至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图为庆祝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的宣传画。
1978年12月26日,叶剑英主持召开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台湾同胞书》。
1978年底举行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决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这次会议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里程碑。图为三中全会会场。
粉碎“四人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恢复活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陆续召开。党的十一届三中以后,人大工作很快实现了历史性转变。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七部法律,显示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实效,给人们以极大的鼓舞。
1982年,“八二宪法”通过,对我国新时期的根本任务和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
1982年12月4日,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宪法时,代表们热烈鼓掌。
1985年3月27日至4月10日,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是出席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广东省代表团举行联组会议,审议国务院提请大会审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议案。
1987年3月25日至4月11日,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在会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草签文本的报告。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制定明确了联组会、多审制等规定。
1988年4月8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六次全体会议,投票选举国家机构领导人。会议特设了秘密写票处。
出席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海南省代表团。海南省是第一次组团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1992年,代表法正式施行,对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以及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等做了全面规定。代表视察活动,成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重要活动内容。
出席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代表表决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
1998年3月2日,出席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团抵达北京。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首次独立组团参加全国人大会议。图为香港临时立法会主席范徐丽泰代表在首都机场接受记者采访。
2000年,立法法施行,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于一些重要的法律案可以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此后,“开门立法”逐渐成为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立法新常态。
2002年1月21日,福建省和福州市计划生育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福州市民近千人走上街头,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这项法律是2001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
2002年12月7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在旅游塔会展中心举行第三次会议,正式选举产生12名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这是第一次由澳门居民组成的选举会议选出全部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
2003年4月2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吴仪副总理受温家宝总理的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情况。
2003年6月28日,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法制讲座。这次法制讲座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镇讲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张春生讲授《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制度》。
2004年3月11日,贾庆林参加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台湾省代表团的审议。
2004年2月召开的四川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首次设立电脑预算草案查询系统,代表只需轻点鼠标,就能随时查询到当年全省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等信息。图为代表们正利用“预算草案查询系统”查阅相关预算资料。
2007年,监督法施行,对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理依据和法制保障。
2009年,选举法修正案审议通过,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据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3年1月选出。
2011年3月10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2013年以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核心,立法工作迈出新步伐。特别是注重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探索法律出台前评估工作,完善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机制,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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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实现“中国梦”和“两个百年”奋斗目标重任在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益迸发活力。我们有理由期待,下一个六十年,这一中国根本政治制度将日臻完善,推动中国不断向前发展。■(《瞭望》周刊记者/唐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