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选人用人严把“三关”
■动议关:党组织掌握主导权 ■考察关:全面甄别干部人选 ■程序关: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将推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制度 | |
在2014年12月19日召开的全国组织部长会议上,中央强调,全面从严治党,重点是从严治吏、从严选好管好干部。要按照好干部标准,严把选人用人动议关、考察关、程序关,把干部选准用好。
去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一年来,在干部选拔任用领域存在的“四唯”等突出问题得到改观。“但是选人用人方面一直以来的用人不公、用人不科学等现象,还没有根除。”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对《瞭望》新闻周刊(微信号:OutlookWeekly1981)记者说,“还需要深入解决‘四唯’问题,继续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在中央党校教授李民看来,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四风”,“打老虎、拍苍蝇”,得到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戴;中央的一系列反腐举措也在干部队伍中引起震动。有的干部自身不干净,心里“自危”;有的心存抵触,为官不作为;有的则“一刀切”取消正常的员工福利和群众性假日活动。因而,“从操作层面上讲,要选出对党、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在群众中有口碑,有能力、有真本事的好干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外,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问题,更需要严把选人用人关。在实际工作中,关键是把好动议关、考察关和程序关。
动议关:党组织掌握主导权
动议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的第一关。
2014年1月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增加了“动议”一章。辛鸣认为,增加的“动议”一章,使原来潜在的环节显性化并固定下来,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更加完善。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研究室主任田改伟对《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说:“以前,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存在着‘唯票’、‘唯分’等现象,相当于干部选拔的决定权没有落在党组织手里,甚至有可能被操纵民意的人所左右。更严重的是,少数党组织怕担责任,怕得罪人,主动放弃了选人用人的主导权。”
田改伟认为,“党管干部”的原则一定要牢牢坚持,而明确“动议”环节,就是强调从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开始,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就要发挥主导作用。“党对干部选拔任用的主导权,也是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体现。否则,就无法保障选拔出来的干部忠于党的事业、始终对党和人民负责,无法保障权力运行的畅通,也无法保障党的方针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在李民看来,动议提名环节一要看拟提拔任用人选是否真心拥护党中央、拥护党的方针政策,二要看人选是否有担当精神,在关键时期敢于担当、敢于实干,三要看人选在各方面是否适合空缺岗位。
动议环节,相关部门要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也就是说,选干部不是因人设岗,而要根据岗位的具体需求以及对于任职干部素质的要求,去寻找合适的人选。”辛鸣说。
“动议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干部选拔任用上党委与组织人事部门的权力,这就要求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员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李民说,“而且,动议还应与民意相结合,与民主推荐互动。”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带病提拔问题,还要防止带病干部成为提名人选。李民说:“干部选拔,原则上应该用‘没病’的。但也应该严密程序,提前对带病干部进行‘诊断’,是什么病?什么性质的?周围同事和群众怎么看?如果这个干部有经验有能力,只是偶然失职犯错,已经改过,就此永不起用,也不科学。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分别对待。”
田改伟认为,培养一个优秀干部成本高、时间长,党委和组织部门既要做“恶人”,也要做“善人”。犯了大错、造成严重损失、触犯法律的干部固然不能带病提拔,但也不能对所有犯过错误的干部一棍子打死。
目前,实名制推荐干部的做法应进一步细化,以便落实责任到具体的个人。“提名的人选出了问题,提名人要负责任。”辛鸣认为,实名制推荐干部在操作层面已经没有障碍,事实上,干部人选推荐的会议通常都有明确的会议记录,可以做到有案可查,实名推荐在一定程度上已成客观事实。“当务之急要明确追责,拿出具体的、可操作的追责办法。”
考察关:全面甄别干部人选
对拟提拔任用干部的考察考核,是甄别筛查、提出不合格人选的重要环节。“为了防止考察环节走过场,出现‘打分归打分,该用还是用’的现象,一定要严格考察环节。如果这一环节出现纰漏,则一定要追究责任。”李民说。
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的专家认为,考察考核干部,既要看这个干部有哪些优点,为什么能够胜任,又要搞清楚这个干部存在什么问题,任用之后可能会引起哪些问题。具体来说,干部考察要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
首先是群众意见。“在征求群众意见的环节中,得票低的人选是否提拔,一定要慎之又慎,认真研判。”田改伟说。
辛鸣认为,在考察环节应该多听群众的意见,并将群众意见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权重,征求意见的范围可以适当扩大。虽然要避免“唯票”,但多数群众不认可的提名人选,任用一定要慎重。
“征求意见的范围过大或过小,都会影响征求意见的结果,”田改伟说,范围过大,部分被征求意见的群众不了解拟提拔人选,不了解岗位要求,无法提供有效意见;范围过小,又不能充分代表民意。“比如选拔一个处级干部,这个岗位所负责的范围内的大部分科级及以下的干部,都应该纳入征求意见的范围”。辛鸣说。
其次,要考察拟提拔人选的个人情况,如个人履历、工作业绩、家庭状况、党风廉政情况、作风等,涉及个人档案、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核查档案,要看档案有没有涂改,年龄、学历、党龄、履历是否真实。”田改伟说,“现在有些干部出了问题,才发现这个人的年龄、党龄都是造假的,居然还一路升迁,这是绝对不行的。”
此外,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须列入考察范围。田改伟说:“考察个人事项报告,不能简单看看干部个人填写的表格,这是看不出什么问题的,一定要深入核查报告事项的真实性。目前,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核查还没真正铺开,需要尽快提上日程,对新选拔任用干部一定要核查。”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涉及领导干部的家庭状况、房产、证券、投资等多项内容,牵扯多个部门。田改伟认为,核查仅仅依靠纪检监察部门难以完成,需要多个部门通力合作。此外,哪些干部提拔时需要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报告内容与核查结果应该在多大范围内公开公示,还需进一步明确。
程序关: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受访专家认为,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步骤必须严格遵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落实选拔任用的组织程序,该有的环节一个都不能少,该由上级决定的事项决不能擅自做主,该按规矩办的决不能搞例外,决不能变通程序。
“制度能不能贯彻执行,就看实际操作中能不能按程序办事。所以,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一定要严格履行。”辛鸣说。
田改伟告诉本刊记者,在基层调研时,有的领导干部反映,干部选拔任用的最大问题是,想用的干部选不上来,民主测评分数低。“其中,有些是领导独断专行的任命,在群众中引起很大意见,认为领导想提拔的肯定是领导小圈子里的自己人;有些则是应以委任制任命的干部,却采取了选任制的方式。”
李民认为,从动议等环节可以看出,目前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设计中,希望将领导干部识人用人的眼力、阅历,与严密严格的制度程序结合起来。为此,一方面要继续完善现有制度,将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加具体、可操作;另一方面,也要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应主动将自身纳入责任追究的范围,选人用人出现错误,要勇于承担责任。
2010年,中央曾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田改伟认为,随着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施行,2010年颁布的责任追究办法也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一是主要领导的责任。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识人准不准,用人公不公,考验的是领导干部的党性和领导能力。
二是组织部门的责任,对拟提拔任用人选的考察是否到位、科学,程序是否公正等。例如考察环节中,访谈、问话是否科学到位,回避和保密工作做得如何,组织部门应该负起责任。
三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不仅在选人用人环节中,在日常工作中,纪检部门应了解本部门干部的实际情况,监督其权力运行状况,对细微的错误、苗头及时提醒、上报。如拟选拔干部有重大失误、错误,纪检部门却毫无察觉,或有察觉但不如实反映,造成选人用人失误的,应该追究其责任。
据《瞭望》新闻周刊了解,在选人用人方面,中央将推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制度,对个人署名推荐、讨论决定时的每一个班子成员的意见等重要情况,都要如实记录,以便将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此外,还要研究干部能上能下的问题。对《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情况,今年还将开展专项检查。
“程序也是双刃剑。”辛鸣说,“制度的笼子再严密也有缝,应该时刻保持警觉意识,防止有的人以程序的名义违反制度设计的本意,操纵选人用人程序,违背公平正义。干部任命得好不好,终究还是要实践来检验。”LW
《瞭望》2015年第7-8期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