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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经济犯罪再次猖獗

2015-04-29 杨毅沉 卢国强 瞭望

  在全民投资愈发火热的情况下,非法集资、投资、诈骗等各类涉众经济犯罪层出不穷。面对当下各类涉众经济犯罪野蛮生长的现实,监管部门须加强全方位监管与投资者教育保护力度,做到疏堵结合,防范这一趋势成为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隐患。

  

  今年以来,股市的红火掩盖不住各类“奇葩”公司非法集资、投资、诈骗的各种阴谋诡计。不少名实不符的所谓“投资公司”,以“短期理财”、“养老基金投资计划”、“融资发展”等投融资项目名义,通过网络、电话在国内广泛传播。有的骗子公司通过合法报刊刊登广告引人上钩。

  

  一些案件显示,一些中老年投资者和对资金需求旺盛但缺乏金融理财知识的人群,受到高收益投资或低成本融资的“诱惑”,频频上当。有的“跑路项目”涉及多省市群众,有的纯粹骗局甚至让急需资金发展农业项目的农民家破人亡。有的“奇葩”公司,以虚幻的项目和高收益承诺,在各地大量集资,这成为涉众经济犯罪在近期的趋势。对此,须全力防范。

  

  其一是需根据相关案例,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对一些法律“模糊地带”予以明确。按现行法律规定,涉事公司和人员的行为究竟涉嫌违法犯罪还是属于合同纠纷本身较难界定。如果涉嫌违法犯罪,是非法经营还是非法集资也是一个问题。按相关规定,公安机关禁止介入经济纠纷,给此类行为的查处带来困难。因此,必须结合相关案例,给公检法机关面临的问题予以明确。

  

  其二,应对各类涉众经济犯罪进行营销、宣传等领域的全方位监管。在某集资案中,相关项目投资产品的广告在百度等网站上“铺天盖地”。一些公司以“北京投资公司”名义开发各类投资项目,在一些主流媒体上公开宣传,并引诱做出调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诈骗手法十分相近却无人监管。

  

  其三,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保护,引导投资者辨别非法集资项目。近两年来,在全民投资热潮中,不少没有自我保护意识、缺乏金融常识的群众,频频落入涉众经济犯罪骗局。与此同时,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受骗上当的投资者还很可能签署不利于自己的合同协议,被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监管的空子。对此,相关监管部门宜加强对对弱势投资者的保护,出台相关强制性政策,鼓励合法机构和公司提供法律风险易识别、风险提示明显的合同协议,并通过媒体加以宣传,加强人民群众的辨识能力。LW

《瞭望》2015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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