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为何频发?美国如何矫治青少年犯罪?
■ 近日,各地频频有校园暴力事件曝光,孩子为何走向暴力?降低刑责年龄对此是否有效?
■ 针对青少年犯罪,美国采取了保护观察、家庭监禁、电子监控、训练营地等多层次措施,值得借鉴
孩子为何会走向暴力
来自于模仿;成长过程大多家暴频发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心理科主任医师王健分析说,未成年人对幼童或者同龄人施暴,不论是否要达到什么目的,其行为模式均是来自于效仿。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孩子的行为是对父母或者其他成人行为的效仿,因此,家暴在施暴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较为频发。
除了对父母模仿,未成年人容易对当时的流行文化进行模仿。海淀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法官王丽娟介绍,海淀法院审理过的比较典型的未成年人暴力案件是2008年的“黑衣帮和太子堂”案。当时由七八十个“90后”中学生组成的“太子堂”团伙在“总堂主”的领导下,报复仇家、随意行抢,涉嫌寻衅滋事罪,“黑衣帮”则在1989年出生的帮主领导下用砍刀木棒将他人打成轻伤,涉嫌故意伤害在海淀法院受审。这两个帮派中,不少未成年人是受到当时的电影《古惑仔》的影响。
据了解,“太子堂”、“黑衣帮”两个团伙成员基本由北京孩子组成,其共同特点是多数成员是家长不关心、老师不重视,同学瞧不起、成绩较差的边缘化学生。
初中高中属于施暴危险期;高一下学期多发
对于索要钱财不成,便对4岁男童施暴的14岁初中生,王健说,这从心理学上分析为“品格障碍”,被认定为品格障碍的未成年人主要是来自于从小没有获得关爱的家庭,在临床中,品格障碍演变成人格障碍或者罪犯的例子屡见不鲜。
还有一部分是多动症患者——多动症患者的未成年从孩童时代起就容易因为多动行为不被接受,也会因为多动导致学习成绩差而被边缘化。
在初中到高中阶段,未成年人的自我意识成长,以上的两类未成年人逐渐会采取产生反社会行为,这种行为从欺骗开始,进而演变成暴力。其希望在一种非主流的价值体系中,通过别人的惧怕获得尊严。
王丽娟法官说,从法院的审判来看,未成年暴力犯罪的案件集中在高一的下学期,这个时候不少未成年人彼此之间经过一个学期的接触已经逐渐熟悉,开始互相成立帮派共同实施一些暴力行为。
专家称目前对不良行为缺乏有效惩戒
针对近期频繁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中央政法委宣教室副主任陈里在接受采访时称,“建议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应该提前,现在的孩子12、14岁什么都知道。”
其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校园暴力的制约和打击过于落后和偏轻,从美国的经验来看,校园暴力重到可以判终身监禁。而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是14周岁以下完全不负刑事责任,16岁才开始负刑事责任。
很多校园暴力事件最后不了了之,“原因还在于打击的手段太少,打击的力度太弱,司法机关没有手段没有执法依据”。
王丽娟法官对此表达了同样的看法。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目前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情节轻微的不予起诉或者暂缓起诉。
此举一方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但另一方面却使得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惩戒。
曾经在北京,会将部分出现过严重劣迹的未成年人送到工读学校,但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王法官介绍,目前海淀已经将工读学校改为海淀寄读学校,并且入读要求必须原学校,未成年本人以及监护人同意。
因此,触犯法律却没有被起诉的未成年人只能由学校进行约束和规范,这对不良行为惩戒难以达到理想效果。王丽娟说,在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惩戒手段方面,目前法律规定存一定缺失。
王丽娟介绍,目前海淀公检法系统筹备建立一个未成年人关护基地,将一些有违法犯罪行为,但被暂缓起诉的未成年人送到该基地观察教育,再视其行为作下一步对策,“希望能成为有效惩戒手段的补充。”
相关领域的理论认为,刑罚并不能很好地矫正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对于身心尚未发育成熟的青少年,与社会隔绝,会对他们将来的成长造成长远的不利影响。与此同时,权利与刑法的对应性,也阻碍下调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比如:如果14岁的青少年犯罪,会受到比他们大得多的成年人犯罪一样的惩罚,那么,他们为什么不能投票、抽烟、喝酒、结婚?当然,更重要的思路还是从人道主义出发。
美国针对青少年犯罪的惩治体系,经过了百余年探索,目前,形成了包括保护观察、家庭监禁、电子监控、训练营地等措施在内的青少年矫治体系,值得学习借鉴。
保护观察(Probation)并不剥夺法院判决构成犯罪的青少年的人身自由,只要该少年不再进一步实施违法行为,并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适用“保护观察”。目前,大多数州已将保护观察作为一种刑罚替代措施。
保护观察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让少年在原有的社区关系与人际关系中接受治疗和引导,使其恢复正常的生活。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一般要求少年遵守法律、按时上学、定期会见保护观察员、在社区范围内活动、夜间在指定的时间段内不得外出等。
另一种形式的措施是称作House Arrest的家庭监禁。被实施家庭监禁的青少年,除了上学、工作及其他事先取得许可的事情外,通常被限制呆在家中。家庭监禁一般由少年法院保护观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内容包括每天与违法少年见面,每天与少年的家长、老师和雇佣者见面。
相对而言,训练营地是一种较新的,也较严厉的形式。在训练营,青少年要接受军事化管理,接受为期90—120天的训练,每天工作3到6个小时。训练营还提供文化教育、假期辅导、工作技术训练和就业培训,以及关于毒品、酒精的指导。在结束训练营后,青少年会回到家中,接受社区的密切监督。
除了人身自由的限制,美国各州现在都批准罚金和赔偿损失可以作为一种刑罚替代措施,有时候,需要赔偿才能得到“保护观察”的待遇。赔偿的金额,可以是法官根据违法少年与被害人的陈述决定赔偿的金额;也可以是法官根据自己的知识来确定,也可以被害人和违法少年共同协商决定。
美国的青年惩治体系,是多层次的,有很强的科学性,虽然是以矫正为目的,但绝对不是忽视或不管。对比中国,两年前发生的10岁女童从15楼抛下男婴,除了家长赔钱,青少年本身,不会接受任何矫正措施。
另一个值得深思的地方是,这种体系并非一成不变。美国矫治青少年犯罪的体系,本身也随美国社会的大趋势而变化。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在判例法中,法官不仅要遵循先例,而且可以创造先例,通过判例迅速、灵活地反映社会发展对法律调整提出的不同要求,在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使法律适应社会生活的现实的需要,及时确立合乎社会需要的法律规范。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青少年犯罪率持续增长,成为困扰美国社会的严重问题,在这个背景下,以“国家亲权”和“康复”理念为特征的美国少年法院及少年司法制度也逐渐发生变化,趋于硬化,向成人刑事司法制度靠拢,传统的少年法院的福利性基础遭到动摇。用中国的话语来描述这一过程,就是乱世用重典。
随着经济的发展,美国社会有了更多的力量多层次地来解决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美国的青少年犯罪惩治又开始软化。2005、201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两次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宣告“对未成年犯适用死刑”和“对未成年犯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法律违宪,应予废除。这一判决结果意味着美国刑法中两项针对未成年人的严厉处罚条款失效,自此,未成年犯不仅不得被判处死刑,也不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这说明,美国最高法院在少年司法问题上向传统的福利型少年司法制度回归。■
来源:新京报
瞭望新媒体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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