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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办贪新司法解释八问/中组部谈换届监督

2016-04-19 新华社 瞭望

■ 两高办理贪腐案件新司法解释: “数额较大”如何起步?“死刑立即执行”如何适用?如何适用“终身监禁”,能否执行到底?领导“身边人”腐败怎么治?.....

■ 中组部负责人谈换届风气监督工作:明确五类责任主体,提供“四位一体”举报平台

  

  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我国依法反腐的又一利器,受到各界高度关注。记者就公众关心的一系列问题采访了最高法、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学者,助您更快读懂这份重要的司法解释。


👉 1问:贪污受贿“数额较大”如何起步?

  该司法解释的一项重要规定是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这样是否合理?


  “衡量是否合理要从经济社会发展来看,从反腐败斗争的全局和全面部署来看,从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犯罪所作的全面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对记者说,“实际上,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对贪污、受贿犯罪从严的精神。”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对贪腐行为的“零容忍”并不等于对贪污受贿犯罪要实行刑事犯罪门槛的“零起点”。我国对贪污、受贿起刑点的设置经历了从两千元到五千元再到《刑法修正案(九)》“数额较大”的概括规定。这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巨大,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4年增长了约6.25倍,将五千元的起刑点进行适度的提升也是势在必行的。


  “五千到三万,似乎存在较大幅度提高。但从1997年到2016年近二十年间,五千元的定罪数额确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从司法实践看,这种定罪数额的调整对于贪污受贿罪的实际惩治其实不会发生太大的影响,也不会让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骤然缩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


  苗有水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过去单纯的“计赃论罚”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重,也就是说认定贪污、受贿行为构成犯罪、判什么刑,既要看数额,也要看情节。即使未达到数额标准,但具有一定较重要情节的,也要定罪,并按相应的量刑档处罚。


👉 2问:三万以下如何追究?

     司法解释规定,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起点为三万元,对于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是否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苗有水表示,这并不意味着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较重情节的,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是不具有一定情节的以三万元为定罪起点,还是在具有一定情节时一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都是相当低的入罪标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通过压低入罪标准,有助于强化‘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戒律。”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表示,为落实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败要求,应做到刑事处罚与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序衔接。“司法解释使得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同时也使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之间的衔接更为合理。”


👉 3问:“死刑立即执行”怎么判?

      司法解释规定了对贪污受贿犯罪判处死刑的适用条件。那么,贪腐犯罪“死刑立即执行”到底该如何判?


  “依据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说,“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裴显鼎同时表示,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即在二年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依据刑法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 4问:“终身监禁”能否执行到底?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对贪污罪、受贿罪可以在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如何保证这项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


  裴显鼎说,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终身监禁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了明确。

  在实体方面,司法解释明确,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

       在程序方面,司法解释明确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


  “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将终身监禁作为贪污受贿罪的死刑替代措施看待,而不适用于因犯有贪污受贿罪原本就应该判处死缓的人,从而防止终身监禁的不当适用。”周光权说,“终身监禁的裁定必须在裁判的同时就作出,意味着一经作出就必须无条件执行,不能再减刑、释放。”


👉 5问:领导“身边人”腐败怎么治?

     近年来,一些高级领导干部“身边人”借着“领导关系”大肆敛财。这份司法解释如此重要,不来管一管这种情形吗?


  “这种情形的确成为某些领导干部收受贿赂、规避法律的一种方式。”苗有水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增加了相关罪名,司法解释也对相关定罪处罚标准予以明确,使法律得到更好实施。


  他说,司法解释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即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只要其知道“身边人”利用其职权索取、收受了财物,未将该财物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即可认定其具有受贿故意


  “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往往辩解其是在‘身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才知道的,并没有受贿故意,不构成受贿罪。”苗有水认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扫除了司法中的障碍,对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的这种情况能给予有效打击。


👉 6问:收了哪些“财物”就算“受贿”?

      贿赂犯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这些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贿赂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有的行为人通过低买高卖交易的形式收受请托人的好处,有的行为人通过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方式,变相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这些算不算“贿赂”?


  “根据刑法规定,贿赂犯罪的对象是‘财物’。因此,如何界定‘贿赂’,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解释刑法中规定的‘财物’。”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说。


  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阮齐林表示,司法解释将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概念扩张到“财产性利益”,将有效应对“请托人将在社会上作为商品销售的自有利益免费提供给国家工作人员消费”的情况,易于检察机关成功起诉贪污、贿赂犯罪,也有利于法院适用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判刑。


👉 7问:为何没有规定追逃的内容?

      追逃、追赃是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从查办案件来说,两者是紧密相连的。但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追逃的内容,这是否会影响追逃工作的开展?


  万春表示,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实体而不是程序问题,故其中仅一处涉及追逃,即将“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明确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追逃问题已有相关规定。”万春表示,目前贪污贿赂犯罪逃避经济处罚,隐匿、转移赃物的情况非常严重,影响到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对此,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违法所得的追缴和退赔。这旨在指引各级司法机关摒弃“重办案轻追赃”错误观念,充分认识追赃对惩治腐败、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意义。


👉 8问:罚金刑的规定能得到执行吗?

     刑法已经规定了罚金刑,但没有具体适用标准。到底罚多少才能既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又能避免出现“天价罚金”,确保执行到位?


司法解释规定:

  • 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

  • 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5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1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判处罚金。


  “贪污贿赂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对贪利型犯罪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施以罚金刑,可以更有针对性的惩治此类犯罪,起到更好的行刑效果。”苗有水说。


记者/罗沙 陈菲

来源/新华社


  中组部负责人就换届风气监督工作答记者问


      今明两年,全国省市县乡领导班子将陆续换届。换届风气是一个地方政治生态的“晴雨表”,直接关系换届工作成败。今年3月,中组部以严肃换届纪律为主题召开了全国干部监督工作座谈会。日前,中组部负责人就加强换届风气监督、营造良好换届环境回答了记者提问。


👉 问:中央对换届风气和换届环境营造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千秋大业在用人。做好换届工作,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加强国家政权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伟大胜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换届风气怎么样,是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形成良好政治生态的一次重要检验。党中央对加强换届风气监督工作高度重视。

  •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肃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严明换届纪律,以“零容忍”的政治态度、规范严谨的法定程序、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严肃认真的纪律要求搞好换届;

  • 要始终保持整治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对有关责任人一定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 要抓主体责任落实、抓问责,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发生了党的领导作用不发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样、管党治党不严不实、选人用人失察等问题,就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上查一级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

  • 要警钟长鸣,深刻吸取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的教训,坚决杜绝此类现象发生,确保换届工作整体风清气正。

  • 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有关换届文件也提出,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正面教育与反面警示相结合,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始终保持整治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确保换届风清气正。


  党中央这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做好换届风气监督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正确方向。地方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充分认识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坚决态度、果断措施狠刹歪风邪气,使这次换届成为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从政环境的一次生动实践。


👉 问:换届风气监督的目标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确保换届风清气正,是党中央提出的明确要求,换届风气监督必须紧紧围绕这一目标来开展。今年1月,中组部会同中央纪委机关印发《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释放了正风肃纪的强烈信号,宣示了从严从实的坚决态度,明确了换届风气监督的总体思路。


  首先,抓住关键,强化“五类责任主体”的责任

       把明确责任主体摆在第一位,其目的就是压实地方党委、党委书记、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以及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和统战部门等“五类责任主体”抓换届风气监督的责任。针对可能发生的责任缺失问题,明确了问责追责的具体情形,以做到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


       其次,划出红线,严明“九严禁”换届纪律。

       针对换届中可能发生的突出问题,鲜明提出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肃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提出严禁拉帮结派、严禁拉票贿选、严禁买官卖官、严禁跑官要官、严禁造假骗官、严禁说情打招呼、严禁违规用人、严禁跑风漏气、严禁干扰换届等“九严禁”换届纪律要求,以及“九个一律”的处理规定,用铁规、铁纪维护换届工作严肃性。


       第三,强化措施,保障责任落实和纪律执行。

       在思想教育方面,要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综合运用专题学习、警示教育、谈心谈话等多种方式,促使领导干部、“两代表一委员”及与换届相关的各方面人员知边界、明底线,讲规矩、守纪律。在查处通报方面,要坚持抓早、抓小、抓现行,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并及时通报曝光,始终保持对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在监督指导方面,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聚焦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扎实深入开展督查督导,增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 问: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参加湖南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深刻吸取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的教训。请谈谈如何发挥衡阳、南充“两案”的警示教育作用?


  答:前车之覆,后车之鉴。2014年,党中央对湖南衡阳发生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案严肃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67人,移送司法机关69人。2015年,又对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彻底调查,对477名涉案人员作出严肃处理。这两起案件性质极为恶劣,是对我们党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挑战。坚决查处“两案”、实施严厉问责,体现了从严治党、严肃纲纪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失职必究、执纪必严的鲜明态度。


  中组部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刻吸取“两案”教训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加强党的领导、严肃换届纪律、营造风清气正换届环境和政治生态”为主题,摄制了警示教育片《镜鉴——衡阳、南充违反换届纪律案件警示录》,同时编辑了《严肃换届纪律文件选编》。


       这“一片一书”着重宣讲了中央关于换届纪律的新精神新要求,阐述了严肃换届纪律的重要性,深刻反思了“两案”教训,具有极强的警示教育意义。中央领导同志亲自审定警示教育片,并就加强警示教育、严明换届纪律作出重要批示。


        中组部发出通知,要求将“一片一书”作为进行政治纪律学习教育的必备教材,做到换届前几大班子领导必看,参加换届工作会议的同志必看,负责换届工作机构人员必看,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必看。各地要把这“四必看”作为硬性的纪律要求,根据省市县乡四级换届工作进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持续加强换届纪律学习教育和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及与换届工作相关人员的政治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自律意识,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发生。


👉 问:如何保证地方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守土尽责?


  答:反思衡阳、南充“两案”之所以发生,根源就在于当地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在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这个根本政治责任上含糊懈怠、失职渎职,教训极为深刻。因此,这次换届:


       首先要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党委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换届工作全过程,把换届风气监督作为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从一开始就把正风肃纪牢牢抓在手上,层层传导压力,级级狠抓落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其次,要推动书记抓、抓书记。地方各级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敢抓敢管敢碰硬,坚决维护换届工作的严肃性。

       省级领导班子换届期间,中组部将进一步督促省区市党委书记认真履行责任。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期间,对发现违反换届纪律的重要情况、重要线索、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市县委书记通报。


       同时,各级党委书记和有关负责同志要认真开展谈心谈话,做到本级“四套班子”成员必谈、本级党委管理的主要领导干部必谈、重点岗位干部必谈、负责换届工作人员必谈。通过“四必谈”,提醒督促他们严守换届纪律,进一步扣紧压实责任。再次,要用严肃的问责追责倒逼责任落实。


       换届期间,对抓换届风气监督工作重视不够、执行不力、效果不好的地方,及时督促提醒,视情况约谈相关地方党委书记或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必要时进行函询、诫勉;对因履责不力导致换届风气不正、纪律松弛、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党委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责任。正如赵乐际同志所强调的,做到“哪里再出问题、谁不能守土一方,就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


👉 问:对换届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如何查处到位?


  答:严肃换届纪律问题,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引起高度关注,一些代表、委员表示,换届工作成功的关键在于换届纪律,最大的期待也在换届纪律。为了严明换届纪律,这次换届把“九严禁”的纪律要求作为红线、底线、带电的“高压线”,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那些触碰换届纪律的人和事,我们将以“零容忍”的政治态度,坚决查处,绝不姑息迁就,真正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

       一是建立快速查核机制。

       要及时建立违反换届纪律问题专项查核组,发现问题快速行动、精准突破,抓住现行、果断处置,争取解决在萌芽状态,坚决避免发酵蔓延。对反映问题线索清楚、情节严重的举报,必要时上级组织部门将直接查核或实地督办,确保一查到底。

       二是落实立项专办制度。

       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举报,接到一件、立项专办一件,做到优先办理、快查快结,并限期形成查核情况报告。对考察对象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反映,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考察组会同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调查核实,并在考察任务结束前办结。

       三是实行查核工作责任制。

       举报查核情况的报告,由具体承办人和负责人签字背书,对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甚至营私舞弊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是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对查处的问题,特别是典型案例,及时予以通报或曝光,发挥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


👉 问:如何保证换届风气监督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答:俗话说,千条万条,不抓落实就是白条。为了保证换届风气监督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换届期间,将采取督查督导、抽查询查等方式,对换届风气监督工作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推进。


       一是实行巡回督查。

       中组部将会同中央纪委机关,组建换届风气巡回督查组,对各省区市的市县乡换届风气进行督查。还要结合巡视“回头看”,开展对严肃换届纪律和换届风气的专项督查。地方各级组织部门也要会同纪检机关,加强对所辖地区换届风气的督促检查,做到对换届风气全程监督、全面监督,不留空白,不留死角。

      

       二是开展现场督导。

       省级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期间,中组部将向各省区市派出督导组,既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现场指导,又对换届选举风气进行现场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处理纠正。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期间,各地也要加强现场监督和指导。


       三是加强随机询查。

       换届期间,中组部将根据各地换届工作进展情况,“点对点”地向有关责任人员询查换届纪律执行和监督措施落实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了解和调查印证,不断增强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 问:如何在换届中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答: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离不开广大群众的有力支持和积极参与。为了便于群众举报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换届期间,中组部和省、市、县三级组织部门全时段畅通群众举报渠道,通过“12380”电话、网络、短信和信访“四位一体”举报平台,全天候受理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举报。群众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信件等方式,向各级组织部门反映问题。中组部将对各地“12380”举报平台受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换届期间,派到各地的考察组、督查组、督导组和巡视组,也都将公布举报电话或联系方式,群众还可以向他们反映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为利于对举报问题的及时有效查核,希望反映的问题尽量具体,并提供相应的线索。各级组织部门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将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举报内容或打击举报人的,一律严肃处理,以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防止造谣中伤或诬告他人,对干扰换届者不姑息迁就。


  总之,各级组织部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将强化责任担当,加强沟通协调,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狠刹歪风邪气,弘扬清风正气,确保换届工作有序健康平稳进行。


文/新华社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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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  OutlookWeekly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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