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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宪法是我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基础,是凝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致、一心一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 以这次修改宪法为起点,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是必要的
◆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就学习宪法及修正案,加强宪法实施及监督,与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原主任委员乔晓阳展开对话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张程程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通过现行宪法的第五个修正案,实现了宪法又一次与时俱进,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宪法修正案,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以这次修改宪法为起点,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是新时代进一步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团结凝聚最广大人民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必然要求。为此,《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就学习宪法及修正案,加强宪法实施及监督,与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原主任委员乔晓阳展开对话。
【“国家统一、人民团结,以宪法为基础”】
《瞭望》:如何认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乔晓阳:通俗地讲,宪法就是把绝大多数人民对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的共同认识,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作为国家一切活动的根本准则。
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以什么为基础?就是宪法。我国宪法是我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基础,是凝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致、一心一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一表述告诉我们,宪法也是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宪法的这一特征表明,宪法既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总纲领,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章程和纲领,不只是宣示性的或者指导性的,而是具有国家强制约束力的。
同时,宪法又不同于一般法律,不同在于,宪法是根本法、最高法。
所谓“根本法”,是从宪法内容上讲,指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所谓“最高法”,是从宪法效力上讲,指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根本法和最高法,是宪法区别于一般法律的两个最显著特征。为了体现和保证宪法的根本法和最高法地位,宪法对宪法的修改、解释和监督实施,作了不同于一般法律的特别规定,以保证宪法的至上地位不受损害。
《瞭望》:如何正确认识我国现行宪法?
乔晓阳: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颁布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过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
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必须长期坚持的内容,用宪法形式确立下来。同时,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求和新时期的特点、任务,对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完善,使之更加符合国情和实际,体现了与时俱进。
其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宪法的指导思想。既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实施宪法的指导思想。
实践证明,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等四项基本原则用宪法确立下来是完全必要的。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政治基础,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比较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顺利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政治保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
【根据十九大精神对宪法作出必要修改】
《瞭望》: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宪法的背景是怎样的?
乔晓阳: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4次对宪法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
4次宪法修改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发展成果。通过4次宪法修改,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自2004年宪法修改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党的十九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政治论断,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和引领意义。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十九大党章形成过程中,在各地区各部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过程中,都有许多单位和同志提出,应当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对我国宪法作出必要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通过国家根本法确定下来,使之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遵循,成为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活动准则。
《瞭望》:这次宪法修改坚持了怎样的原则?有哪些亮点?
乔晓阳:宪法修改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立法活动,必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这次宪法修改遵循坚持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宪法修改;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
这次宪法修改的主要亮点:
第一,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这次宪法修改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序言部分,将其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列,是把党的指导思想转化为国家指导思想,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宪法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这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二,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此相适应,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三节第八十九条第六项“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后面,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从三个文明到五位一体,是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丰富和完善。
第三,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有法制并不一定有法治,这一修改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国家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同时,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第四,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将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作这些修改,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光辉历程就更加完整。
第五,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在宪法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实现中国梦更能获得强大持久广泛的力量支持。
同时,将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与此相适应,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第六,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在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将“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正确把握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顺应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为我国发展拓展广阔的空间、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第七,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后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高度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使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在国家运行机制和各项制度中具有更强的制度约束力和更高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实现全党全国人民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一致,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始终沿着正确轨道向前推进。
第八,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第九,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删去。这是党中央在全面总结党和国家长期历史经验基础上,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提出的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重大举措。
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逐步探索出的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党的总书记、党的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主席的任职规定保持一致,是符合我国国情、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设计,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有利于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有利于坚持和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的重要体现。
第十,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条增加一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这次宪法修改,把设区市立法权提升到国家根本法的高度予以权威确认,有利于设区的市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更为有效地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必将极大推动地方因地制宜运用立法手段解决本地具体问题,让社会主义法治的触角更加灵敏,使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和创造力充分迸发,加快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进步伐。
第十一,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这次宪法修改共有21条修正案,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与此相适应,对宪法的有关条文作了相应修改。
这次宪法修改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为监察委员会建立组织体系、履行职能职责、运用相关权限、构建配合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等提供了根本依据。在宪法中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顺应了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迫切要求,同时也为制定监察法、设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宪法修正案通过后,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让静态宪法变为“活”的宪法】
《瞭望》:如何理解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和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的重要意义?
乔晓阳:修改宪法是为了更好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宪法的国家根本法作用。我们要把实施宪法摆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为保证宪法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制度保障,以宪法修改为契机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宪法生效的实际运行状态。也可以说,宪法实施就是把文本上的宪法变成实践中的宪法,让静态宪法变为“活”的宪法的过程。宪法只有有效实施,才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立宪的目的才能得以实现。
宪法具有高度的政治性。从我国宪法实施的总体状况来看,执政党一直将宪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政治文件。因此政治化实施是我国宪法实施的一个重要特点。
宪法除了政治化的实施之外,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最高法,也发挥着法律规范的功能。回顾30多年来宪法实施状况,其中一个重要经验就是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四个方面来实施宪法:
一是,国家权力机关在立法活动中坚持以宪法为依据,就是对宪法的实施。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就是对宪法的实施。
三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司法权,就是对宪法的实施。
四是,一切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遵守宪法法律,也是对宪法的实施。
法治实践中,以上宪法具体实施的四种形式,一一对应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四个方面。这既是目前我国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也是宪法实施的具体体现。
此外,对宪法实施监督的制度、程序以及做法,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立法法都作了规定。其中,立法法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包括公民个人,都可以书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某部法规审查的建议。2015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立法法,在此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规定,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将审查情况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这是对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完善。
这次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改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由它来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实施进行监督,必将大大加强对宪法实施监督的力度。LW
刊于《瞭望》2018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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