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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关系

2015-11-12 文/范玉刚 瞭望

■ 文化事业也要讲成本预算和效率,并注重投入与产出

文化产业也要追求文化产品的公共价值及其对主流文化价值观的传播

在市场机制下,需注重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渗透与融合


  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对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简单区分,是不利于文化发展繁荣的,事实上二者在实践中是相互促进,相互支撑,甚至相互交织。

  

  不论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构,还是文化产业的提质增效,都越来越离不开建立和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离不开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因此,如何寻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突破点是文化发展的重中之重。

  

  当下,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仍是文化体制改革的重心。通过对文化政策的梳理,可以发现十多年来的文化体制改革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积累了一些深层次问题。

  

  事实上,正是某些认知上的偏差导致文化体制改革走了不少弯路,也曾因理论准备不足导致改革难以突破。

  

  面对新的改革“瓶颈”必须寻求适当的突破点。深化对文化产业观念的认知,在市场机制下注重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渗透与融合,是一条可行的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思路。

  

  如果说前十年的改革功绩主要建立在事业与产业相区别的“分”的基础上,那么深化改革的突破点就要在事业与产业内在关联的“合”上做文章,即肯定此前的成绩及其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通过改革思路重心的调整,积极完善改革配套政策(如公共资金的使用、税收减免、版权保护、投融资体系的完善等),一方面发展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一方面建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管理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激发全民族的文化创造活力。

  

  这里的一个关键点是处理好事业与产业的关系,注重事业与产业的相互渗透与融合。提出着眼于内在关联的“合”的理论构想及其政策配套,并非主观臆想,而是基于实践中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在某些部门、领域的相互交融和相互促进的实际。

  

  这种理论思考的前提,是肯定前期已普遍形成共识的文化体制改革的市场化价值取向与维护文化的独立性与公共性,在此基础上来思考公益性的文化事业与经营性的文化产业的分与合。因而,着眼于内在关联的“合”不是退回到此前的事业单位框架中。

  

  此前,厘清事业与产业的界限主要是在文化投入环节上区分出政府财政投入(公益性事业)和市场驱动(经营性文化产业);当下提出“合”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分配环节上的赢利与非赢利之分,其理论上的突破是肯定文化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性和积极性,进而大力培育和扶持文化非营利组织,从而夯实文化发展之基和激发文化创造力之源。

  

  其中的难点是对非营利机构的理解和定位。此前,我们普遍认同就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目标而言,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只是文化运行方式的差别,其承载的精神内容是一致的。无论是文化事业单位还是文化企业,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重视文化产品的内容质量和文化内涵,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这是中央一再强调的。

  

  事实上,文化事业也要讲成本预算和效率,并注重投入与产出;文化产业也要追求文化产品的公共价值及其对主流文化价值观的传播。

  

  基于对内在关联的“合”的理解,继而从企业利润视角做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机构的区分,目的是培养文化生态和培育文化创造力与市场活力的基础。

  

  十多年的文化体制改革经验和当前遭遇的困境表明,兼顾在生产投入和利润分配环节上的公平与效率,既要公益性事业单位激发效率,也要经营性文化企业追求社会价值,就不能止步于单纯的鸿沟式的“分”。

  

  事实上,不仅一些文化机构早在实践中打破了事业单位不能经营的“束缚”,中央的一些政策也已体现出这样的导向,如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新出台的博物馆条例就很注重创意产品开发。这需要在理论上和改革思路上更加清晰化,并通过政策配套来完善它。

  

  因此,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文化资源的全国流动,使文化机构从功能上科学地划分为:非营利组织(含部分事业单位)、营利性文化企业,二者之间相互支撑、相互促进,既有利于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又有利于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从而为文化发展繁荣夯实生产力之基。LW

  

范玉刚:中央党校文史部副教授、文学博士

刊于《瞭望》2015年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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