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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同仁 深圳市财政补贴拟扩至民营医院

2015-12-01 李创 健康界
摘要
据统计,2014年与2012年相比,深圳市属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收入年均增长20.5%。下一步,深圳市拟将此政策扩大到所有纳入医保定点的社会力量办医疗机构。
来源:健康界 作者:李创

自全国实行药品零差率政策以来,公立医院收入结构由过去的“三条腿”变为主要依靠医疗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条腿支撑。在全国普遍抱怨财政补贴不足的情况下,看深圳市如何建立公立医院财政保障制度。

深圳市于2012年7月起全面取消公立医院的所有药品加成收入,此后,深圳市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大型医用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离退休人员经费、医疗欠费和政策性补贴公立医院项目上给予了财政补贴。

据统计,2014年与2012年相比,深圳市属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收入年均增长20.5%;其中,2014年,财政补助占医院总收入的比例达到18.8%。据悉,深圳市全市公立医院均无贷款和负债经营行为出现。

下一步,深圳市拟将此政策扩大到所有社会力量办医疗机构,即对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对本市参保人提供的医疗服务,均提供财政补助。

财政保障的范围
(一)基本建设费用。

1.基本建设支出。指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公立医院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

2.设备和修缮费。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政府投资计划安排或综合预算管理的医疗卫生设备购置、更新及房屋设施大型修缮等。

(二)运营经费补助。

1.新建(或重建)、改建、扩建公立医院的开办费。指对新建(或重建)、改建、扩建的公立医院,安排一次性财政专项补助,保障新增的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能及时启动运营。

2.新建(或重建)、扩建医院开业前准备期和开业运营初期的专项经费补助。新建(或重建)、扩建医院开业前准备期和开业运营初期,因没有业务收入或业务收入不足,难以实现收支平衡,财政按一定范围和标准予以专项补助。

3.举办社康中心的费用。对于举办社康中心的公立医院,按照社康中心的投入政策安排建设和运营补助经费。

4.基本医疗服务补助。指医院执行政府定价的非特需诊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财政不予补助。

5.公共卫生服务等费用。医院按照政府要求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在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灾难等事件时,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所发生的未通过其他收入弥补的成本性支出,按规定获得财政资金补偿。

6.重点学科、医学科研与全科医师、专科医师、住院医师培养。指公立医院为提高疾病诊疗水平、医学科研能力所开展的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和科研项目培育与发展,全科医师、专科医师和住院医师培养等。

7.政策性调整导致收入下降。包括医疗服务价格政府指令性下调等。

8.非医方责任的医疗欠费。指医院提供了医疗服务,但因无法落实偿付人、患者偿付能力不足或恶意逃费等原因,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仍未追缴到的款项。

9.特殊专科专病补助。指政府指令性设定的特殊专科专病,因其提供的服务未能得到合理补偿,或因特定需要占用医院资源,导致医院不能正常提供服务而给予的专项补助。

10.公立医院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中财政核拨部分。

保障方式
(一)基本建设经费。

1.经政府批准立项的公立医院新建(重建)、扩建、改建项目。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政府投资计划,并循固定资产政府投资计划资金渠道解决。

2.医疗卫生设备购置、更新及房屋设施大型修缮。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政府投资计划或纳入单位年度综合预算管理。

(二)运营经费补助。

按医院承担的职能和任务,实行“以事定费”、“购买服务”和“专项补助”相结合的补助办法。

1.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以事定费。按每一家医院实际完成的工作数量、服务质量、满意度等因素核定补助。即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补助总额=(年度门急诊人次×门诊补助标准+年度住院床日数×住院补助标准)×质量(满意度)系数×附加系数。

(1)工作数量。
年度门急诊人次,指医疗机构当年提供的门急诊诊疗服务总量,以市医学信息中心系统数据为准。

年度总床日数,指医疗机构当年出院患者占用总住院床日数,以市医学信息中心系统数据为准。

工作数量以上年度的实际工作量,结合前三年平均增幅测算,由市医学信息中心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统计。

(2)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标准工作量补助×专科系数×发展系数。

标准工作量补助,根据医院前三年完成的门急诊人次、出院者占用床日数,与财政补助水平加权平均测算。近三年的年份权重系数分别为0.2、0.3、0.5。

门诊标准工作量补助=∑(每门诊工作量补助额度×年份权重系数),每门诊工作量补助额度=(当年基本医疗服务补助总额×门急诊收入占医疗收入比例)/当年门急诊人次。

住院标准工作量补助=∑(每住院工作量补助额度×年份权重系数),每住院工作量补助额度=(当年基本医疗服务补助总额×住院收入占医疗收入比例)/当年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专科系数。落实对专科医院投入倾斜的政策要求,根据各专科医疗机构或综合医疗机构内设专科特性,以及历史投入的差异情况设定。中医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的专科系数为1.2。儿童医院为1.3。慢性病防治中心为1.1。

发展系数。根据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情况以及医疗机构诊疗量变化情况,对门诊和住院补助标准分别设定发展系数,每三年调整一次。

(3)其他系数。
质量(满意度)系数。每年对公立医院开展运营绩效考核和满意度测评,考核结果和测评结果作为基本医疗补助质量系数。

附加系数。按照深圳市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财政补助的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未单列的财政性增支事项,经测算后换算成附加系数,计入基本医疗服务补助。

(4)分级、分类、分档补助。
深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按照医疗技术水平的难易程度,适当拉开不同级别、不同水平医疗机构的补助标准;强化财政补助的引导作用,优化门诊和住院补助结构,根据医疗机构每年门诊量中专科门诊、住院疑难危重病例所占比重相应调整专科系数,逐步拉开同一医疗机构尤其是三级医院的门诊、住院补助水平,并逐步将专科系数细分到医疗机构内部各专业科室;社康中心补助标准,在投入政策上适当倾斜,引导和鼓励医疗机构将门诊资源重点投向社康中心,逐步提高社康中心诊疗量占总诊疗量的比重。

具体补助标准: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门诊标准工作量补助,在同级的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逐级上浮;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标准工作量补助,在同类型的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逐级下调;社康中心门诊工作量补助标准,单独核算。

2014年,市属医院每门急诊人次补助标准为31.8元;每住院床日补助标准为188.7元。

2.重点学科、医学科研、全科医师、专科医师、住院医师培养,实行项目管理,专项补助,分类核拨。

(1)卫生科研经费。建立重点学科、中医特色专科考核评估机制,完善项目管理办法。重点学科在建设周期内按每年每个学科70万元定额核定补助,中医特色专科在建设周期内按每年每个专科20万元定额核定补助。对通过省级以上立项的科研项目予以一次性补助,省级项目每个补助2万元、国家级项目每个补助5万元。

(2)全科医师、住院医师培养经费。通过公开招录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发放标准为本科毕业学员6000元/月,硕士毕业学员7000元/月,博士毕业学员8500元/月。由市、区财政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或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其他专科医师的培训经费按需核定。

3.新建(或重建)、改建、扩建的公立医院的开办经费。按保证机构正常运营的基本配置标准,由财政一次性安排。

4.因政策性调整导致的医院收入下降,财政核定补助。

5.非医方责任的医疗欠费,财政、医院按6∶4的比例分别承担。

6.特殊专科专病补助,根据医院承担的具体任务,实行定额补助。

7.新建(或重建)、扩建医院运行经费,原则上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开业前准备期,根据医院经核定的人力资源配置规模和实际新增人员数量,原则上参照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水平予以定额补助;开业后运营初期,新增人员工资福利经费和基本运行公用经费在开业时点起三年内按70%、5O%、3O%的比例逐年递减补助。

8.医院在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灾难等事件时,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所发生的未通过其他收入弥补的成本性支出,经审计后核定补偿金额。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根据公共卫生任务相关要求核定补助。

9.公共卫生项目,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10.公立医院举办社康中心的,按照“院办院管”管理模式,采取政府“专项补助”和“购买服务”补助方法,建立与服务绩效量化考核结果直接挂钩的分配办法,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落实,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的一体化。

(1)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根据《深圳市实施国家重大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财政补助方案》及相关考核评估办法执行。

(2)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经费补助,按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工作量、服务质量、满意度核定补助,与承办医疗机构的经费补助捆绑核算。

(3)因政策性调整造成的收入下降,由财政核定补助。如深圳市于2012年7月起全面取消公立医院的所有药品加成收入。改革后,深圳市将医院原来可以收取的“药品加成费”整体转换提高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价格,两项服务价格分别在原来基础上平均提高12元、37元。

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诊查费提高部分,从医保统筹基金中支付,直接减轻了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改革后,医院的收入主要依靠业务收入(包括医保偿付)和财政补助两大部分,医院的运营成本随着市场物价、用人成本的提高而增加;可以收取药品加成费用的时候,药品收入随着市场药品价格的提高而增加,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CPI增长造成的医院运营成本增加问题;改革后,医疗价格一成不变,医院的政策性亏损增加。为此,深圳市通过调整公立医院预算内、预算外收入结构,保障医院收支平衡。

(4)新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补助60万元,市、区财政各安排30万元。

改革成效
(一)财政补助力度逐年加大

改革前,医院的财政补助水平与人员编制数量挂钩;由于人员编制数长期不增加,而医院的诊疗量持续增长,造成医院总收入中,来自财政补助的收入逐年降低。

改革后,随着门诊量和住院的增加,财政补助水平随之增加,医院的总收入中,财政补助收入比例逐年提高。

2014年与2012年相比,市属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收入年均增长20.5%;2014年,财政补助占医院总收入的比例达到18.8%。

(二)医院服务量持续增加

2014年与2012年相比,市属公立医院的门诊量、住院量分别增加13.53%和31.52%。

(三)医院收支结构发生正向转变

2014年与2012年相比,市属公立医院的药占比年均下降5.7%,在职职工收入年均增长6.1%。

优化改革措施
(一)调整补助结构

市属医院改革后,积极性得到调动,服务量持续增长;由于区属医院未实行此项改革,导致市属医院对区属医院的门诊量形成虹吸效应,不利于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协调各区加快推进区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步伐,推动区属医院建立“以事定费、购买服务、专项补助”的财政补助机制。

二是提高三级医院的急诊、住院和专科门诊补助标准,降低三级医院的普通门诊补助标准,提高社康中心的基本医疗服务补助标准。提高对中医、儿科、精神科的基本医疗服务补助标准。

(二)完善公平竞争机制

深圳市对于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逐步落实财政补助政策。一是在公共卫生服务上,深圳市对社会力量办医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核拨补助,补助标准一视同仁。二是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非医方责任的医疗欠费等方面一视同仁。三是在基本医疗服务上,2013年11月,市政府批转了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院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于社会力量新办的、或者改扩建的三级医院,其对本市医保参保人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每门诊20元/人次、每住院60元/床日的标准进行补贴。

其中,儿科类按上述标准的1.3倍执行,康复科类按上述标准的1.1倍执行。下一步,深圳市拟将此政策扩大到所有社会力量办医疗机构,即对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对本市参保人提供的医疗服务,均提供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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