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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上限管理(含完整通知)

2014-11-10 贸易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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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央行正式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明确,跨国企业集团原则上在境内只可设立一个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人民银行对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上限管理。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2014年6月11日,人民银行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明确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央行日前发布了本《通知》,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跨国企业集团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可以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包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其中,《通知》所称跨国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企业联合体。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境内成员企业是指经营时间3年以上,且不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及未被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境外成员企业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经营时间3年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企业。

  《通知》所称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境内外非金融成员企业之间开展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是指跨国企业集团对境内外成员企业的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款进行集中处理的业务。

  《通知》明确,跨国企业集团原则上在境内只可设立一个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主办企业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账户内资金按单位存款利率执行,不得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非自用房地产,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向非成员企业发放委托贷款。境内外成员企业与此账户发生资金往来必须通过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

  《通知》指出,结算银行开展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结算业务,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

  《通知》明确,人民银行对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上限管理。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初始值为0.1,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信贷调控等需要进行动态调整。结算银行和主办企业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净流入余额不超过上限。对于境内成员企业在前海、昆山、苏州工业园区和天津生态城等试点区域内,且从境外已借入人民币资金的,根据其借款额对净流入额上限作相应扣减。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出额暂不设限。

  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增加超过20%的,经主办企业申请,结算银行可以为其调增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减少超过20%的,结算银行应及时为主办企业调减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对于此前净流入发生额超过调减后上限的部分,应在一个月内调出资金以满足新上限要求。对于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增(减)超过20%的,结算银行应在调增或调减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后向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

  《通知》还指出,跨国企业集团因业务发展需要,确需设立多个资金池的,应向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拟设立资金池的个数、主办企业和结算银行及其原因等。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知主办企业和结算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有关主办企业和结算银行即可以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和开展业务。跨国企业集团同一境内成员企业只能加入一个资金池。

  《通知》还要求,办理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并向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结算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做好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附央行公开的通知:

文\牛娟娟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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