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的“合理审查”原则

2014-12-10 贸易金融
贸易金融【新朋友】点击标题下蓝色字“贸易金融”关注
【老朋友】点击右上角分享本页面的内容至你的朋友圈


  作者:北京银行杭州分行李智娟


  案情描述


  2013年3-4月,南京某公司收到境外汇入汇款3笔,申报为理论、科学研究与发展收入,未通过外汇账户,直接结汇1718万元人民币转入其人民币账户,并购买了人民币定期理财产品。


  该公司主要从事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的研发;提供医疗行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向经办银行调查了解,银行对此三笔收入均未审核相关材料(事后查明无合同和发票等其他材料),直接办理结汇。


  外汇管理局与本地税务部门联合核查的结果显示,至2013年11月底,该公司的财务报表上无主营业务支出和收入发生,收入来源为人民币定期理财产品利息收入;同时还有向南京某企业提供的短期融资280万元人民币。


  案例点评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相关规定: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相关规定: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得以虚构交易骗取资金收付,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外汇监管。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规定提交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提交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要求其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二、案例分析:


  国家外汇管理局从2013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规定,而本案件的发生时间是在2013年的3-4月份,属于改革前的业务。在改革前,外汇管理局对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采取的是“重流入、轻流出”的管理方式,重点放在了对资金流出的管理上,所以导致了部分银行疏于对客户服务贸易项下的汇入汇款进行交易资料的审核。


  本案件中银行未对该公司的服务贸易项下汇入汇款进行资料审核,而是直接办理结汇入账手续的操作,存在两个问题:


  1.未通过外汇账户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银行应当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本案例中,银行为客户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未通过外汇账户,而是直接办理了结汇,且金额较大,不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2.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本案例中,业务发生时点,虽然外汇管理局还尚未对服务贸易资金流入需审核的资料进行明确规定,但银行应从“尽职调查”角度出发,对客户较大金额服务贸易外汇收入的交易背景进行合理审查。


  三、案例总结:


  1.对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改革是十分必要且符合均衡管理要求的。


  2.新的服务贸易管理规定体现了“抓大放小、突出重点”的管理思路,有利于提高外汇管理效率,减低社会成本。


  来源:天九湾贸易金融圈


供应链热点与创新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保理小贷公司等新兴金融公司,电商P2P 等企业逐渐开始介入供应链金融市场,同时,很多银行也抓紧部署供应链金融的转型升级。为帮助广大企业支付业电子商务银行等金融机构及贸易融资业务相关人员加深了解供应链金融的工作原理、优劣势分析、拓展策略及与互联网金融的结合等。我刊及我院将于12月13日/14日在广州召开“《供应链金融热点与创新》”专题讲座。

有意者也可通过微信报名或致电我院。


培训报名方式:

1、微信报名:

回复(培训报名+您的姓名+手机号+邮箱)请您务必填写完整,便于我们与您联系。

2、可直接致电:

张老师:

18600329996,zhangzhiqiang@sinotf.com

徐老师:

13651099377,xuliang@sinotf.com

固话热线:

010-58697116/010-58697118


更多精彩文章:

1003 已承兑信用证涉嫌欺诈案启示

1008 警惕虚假贸易死灰复燃

1033 保理:商业银行利润增长点及风险防范

1035 “内保外贷”套利隐忧

1046 套利贸易中的法律问题

1049 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方式及影响

回复文章前对应的数字即可查看相应文章

回复数字1可关注更多精选文章

回复数字2可查看历史全部文章


关于我们

专注于贸易金融、跨境金融及交易银行的平台

WeMedia自媒体联盟成员之一

每天提供若干条精选内容,锁定中国商务贸易金融人群,立足经济前沿,创造理念价值,我们的口号是:分享贸易金融资讯,每天了解贸易金融多一点

微信公众号:trade_finance

(点击右上角···按钮,发送给朋友,分享到朋友圈)

投稿邮箱:22210433@qq.com

商务合作tradefinance(微信)

关注更多“贸易金融”的信息,请点击左下角的“阅读原文”或登录网站http://www.sinotf.com/

《贸易金融》杂志现可购买或预订,购买方式:回复购买杂志+您的联系方式,或回复4,填写订购表格。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