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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RA账户不应沦为非法资金的流通渠道

2014-12-20 贸易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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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北京银行杭州分行 李智娟


  案情描述:


  2013年5月,外汇管理局在分析个人外汇数据时发现,大量境内个人外汇资金汇入宝莱实业有限公司NRA账户,于是将其作为重要可疑线索展开调查。调查显示:由境内王某实际控制的境外福森控股有限公司在境内设立了外商独资企业富成有限公司,由于投资资本金出现外汇缺口,王某遂决定向境内个人张某购买所需外汇19万美元(用作外方投资资本金),并于2013年3月,将购汇的人民币资金分若干笔转入张某指定的几个账户。张某则将收到的人民币通过个人分拆购汇后,汇入其实际控制的宝莱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开在某银行的NRA账户,均申报为“因私旅游”,并于当月分4笔将19万美元汇给王某指定的福森控股有限公司在上海某银行的NRA账户。


  案例点评:


  一、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文件规定: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文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有下列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撤销外汇账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借、串用、转让外汇账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 号)文件规定:


  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2)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3)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4)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5)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6)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29号)文件规定: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从境内外收汇、相互之间划转、与离岸账户之间划转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内银行可以根据客户指令等直接办理,但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除外。


  通过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外、境内之间发生的资金收支,以及由此产生的账户余额变动,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境内银行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业务,应当遵守有关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


  二、案例分析


  NRA外币账户即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是外汇管理局为方便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进行贸易结算而设立。近期,各地发现了多起利用NRA账户跨境结算便捷安全的特点,向境内外转移资金的可疑交易,可见NRA账户已经或正在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非法资金的流通渠道,本案例就是一个利用NRA账户进行非法外汇资金划转的典型。


  通过对本案例的解剖分析,我们认为存在以下多方面的违规行为:


  1.私自买卖外汇。王某向境内个人张某购买外汇19万美元的行为属于私自买卖外汇的行为,可定性为“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进行外汇买卖”,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2.出借外汇账户。王某将购汇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分成若干笔,转入张某指定的几个账户,之后张某将收到的人民币购汇后,汇入其实际控制的宝莱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开在某银行的NRA账户,张某的行为可定性为“出借外汇账户”,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可对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分拆结售汇。张某将收到的人民币资金,通过个人分拆购汇的方式取得了19万美元,属于典型的利用分拆方式规避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相关管理规定。


  4.虚假国际收支申报。张某通过个人分拆的方式购得19万美元后,汇入了其实际控制的宝莱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开在某银行的NRA账户,申报为“因私旅游”,属于虚构交易背景并进行虚假国际收支申报的行为。


  5.非法资金流入。张某分4笔将19万美元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宝莱实业有限公司(香港)NRA账户,汇给王某指定的福森控股有限公司在上海某银行开立的NRA账户,经过福森控股有限公司NRA账户进行资金归集后,集中划入外商独资企业富成有限公司,实现了非法资本金的流入。实际上本案例就是王某和张某,利用自己控制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完成非法外汇资金流入的过程。


  三、案例总结


  NRA账户的开户主体注册地多在香港、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地,有注册资本低、无实际资产等特点,且多数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境外注册成立的“一元公司”。这些境外机构极有可能被用于非法资金划转,或从事违规贸易融资行为。因此,境内金融机构在开立NRA账户时,应对该境外机构的实际控制人等信息进行审核,同时,还需对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从境内外收汇、相互之间划转、与离岸账户之间划转或者向境外支付等交易进行资料审核,不应仅凭客户指令直接办理,以免NRA账户沦为了非法资金的流通渠道。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9年7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即为NRA账户。


来源:天九湾贸易金融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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