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了!跨境电商过渡期政策使用范围新增5个城市

2017-12-07 贸易金融 贸易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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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亿邦动力网


今日,在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高峰首先通报了一条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的信息。他表示,自2018年1月1日起,将过渡期政策使用的范围扩大至合肥、成都、大连、青岛、苏州等5个城市。


高峰在新闻发布会上谈到,2017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8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18年底,即继续对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等10个试点城市(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18年底


“过渡期延长的决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新业态、新模式“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保持了现有政策的连续性,稳定了行业预期,对于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得到了行业企业的广泛支持。”


他表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更好地发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将过渡期政策使用的范围扩大至合肥、成都、大连、青岛、苏州等5个城市。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抓紧研究制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方案,帮助企业平稳过渡。”


高峰强调,过渡期延长期间,电商企业和平台等有关各方应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各试点城市要抓好本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相关企业落实责任,共同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健康发展。


他还特别指出,目前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时按照个人物品监管,虽然实施了必要的检疫,但并未要求其符合国内标准,也未执行货物进口的检验要求,监管部门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风险监测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质量安全问题,主要包括携带有害生物、货物包装和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等。建议广大消费者充分了解相关商品信息,选取经营规范、溯源体系相对健全的电商企业或者平台购买相关的商品。


据商务部综合司和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联合发布的《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2017年秋季)》,2017 年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3.6 万亿元,增长30.7%。其中,进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8624 亿元,增长66.3%1。上述报告称,跨境电商已经成为中国外贸增长的重要动力,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引擎。

【“跨境新政”重要节点回顾】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公告,将自2016年4月8日起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税收政策;


2016年4月7日晚21点,财政部联合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生鲜、液态奶、成人奶粉出局,保健品和化妆品受到严格限制;此外,商品“一线”入区需提供通关单,跨境电商监管方式与一般贸易画上等号;


2016年4月8日,新政正式实施,由于正面清单公布较晚,政策实施细则未及时公布,导致各大保税仓内的大量清单外商品不能清关,正在运输途中的清单外商品不能进入保税区。各大跨境电商平台的大量相关商品下架,跨境电商行业进入“熔断”状态;


2016年4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有关商品备注的说明;


2016年4月15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发布。


2016年4月18日,有消息称,海关总署向各口岸下发文件,允许4月8日前运抵保税仓或已在运输途中的跨境进口商品按新政前的方式销售,免于补领许可证和通关单,直至售完;


2016年5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公告,强调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属性为“货物”,检验检疫应依法签发通关单,只有跨境电商直购商品可以免于签发通关单。


2016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出台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过渡期政策,新政监管措施将延缓一年执行。


2016年11月15日,商务部发言人发表了关于延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度期的谈话,确定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


2017年9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新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将跨境电商监管过渡期政策延长一至2018年底。


2017年12月7日,在商务部举行的例行发布会上,发言人高峰表示,自2018年1月1日起,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使用的范围,从原本的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等10个试点城市,扩大至合肥、成都、大连、青岛、苏州等5个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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