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晋”案最新进展:北京分公司两负责人被判刑 徐勤另案处理

2018-01-04 柯东 贸易金融 贸易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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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 文:柯东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中晋资产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及副总经理沈嘉、李伟做出判决。法院表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嘉、李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嘉、李伟作为国太集团下属中晋资产公司的主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沈嘉、李伟分别任职中晋资产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对于中晋资产公司北京分公司有一定的管理职权,故应认定两名被告人系中晋资产公司的主管人员,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经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沈嘉、李伟两人非法集资共计328846708元,未兑付本金共计33831771.1元。


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李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三、在案查封、扣押的财产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据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了解,“中晋案件”由上海一共四家法院审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二中院”)处理审理了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即“国太集团”)和徐勤等十名被告人集资诈骗一案,此外,还有黄浦区、静安区与浦东区等三地人民法院负责。


2012年7月至案发,国太集团通过巨额媒体广告投放、冠名电视台知名栏目、聘请知名人士作形象代言等方式宣传“中晋合伙人”品牌形象,故意夸大公司实力,并以口头承诺保本付息等手段,以其全资子公司中晋资产公司为融资平台,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中晋合伙人”系列理财产品。前述裁判文书也明确指出,国太集团实际控制人徐勤将做另案处理。


2016年4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车-上海”发布通告称,4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根据群众举报在本市浦东、黄浦、静安等地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的国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晋一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等"中晋系"相关联的公司进行了查处,实际控制人徐勤等人在准备出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在机场截获,其余20余名核心组织成员在4月5日也被全部抓获。


经查,自2012年7月起,以徐勤为实际控制人的"中晋系"公司先后在本市及外省市投资注册50余家子公司,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租赁高档商务楼和雇佣大量业务员,通过网上宣传,线下推广等方式,利用虚假业务、关联交易、虚增业绩等手段骗取投资人信任,并以“中晋合伙人计划”的名义,变相承诺高额年化收益,向不特定公众大肆非法吸收资金。



中晋系关联公司


公开资料显示,徐勤个人挥霍的公司资产至少将近5亿,包括1.48亿元的豪车、3亿元的豪宅、游艇1390万等,豪华包机游2300余万。


2017年6月22日,上海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太集团和徐勤等十名被告人集资诈骗一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国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达人民币400余亿元,部分集资款被国太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消耗、挥霍,致使案发时未兑付本金达48亿余元。


上海二中院认为,被告单位国太集团,被告人徐勤和其他被告人系国太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均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10月1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发布公告称,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晋系全资母公司)及犯罪嫌疑人徐勤、李珏、陈佳菁、汤骏、吴晔、陈亮、蒋晓羽、孙坷柯8人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已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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