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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七宗罪”

2018-04-08 贸易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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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银行居间信用作为风险保障的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方式之一,特别对推动早期的国际贸易发展作出了极为重要的贡献。


然而,随着现代国际贸易发展,以“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为付款前提的信用证,作为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正在不断走向异化,不但单证提交要求日益苛刻,还衍生了其他众多风险,某种程度反而成了影响国际贸易安全的重要源头。


一、不符点的风险


不符点风险是信用证最常见的风险。一旦出现不符点,不仅出口收汇没有了保障,而且还往往对开证行和买方丧失了追索权,只能吃哑巴亏。从信保日常与广大出口企业沟通情况看,企业普遍对不符点的风险有比较高的认识程度。只是需要注意,不符点信用证的比例越来越高,据有关银行统计,完全没有不符点的信用证比例已低于10%。


二、软条款风险


软条款,是一种“陷阱条款”,简单的讲就是出口方(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需要第三方配合,即买方掌握了整个交易的主动权。买方通过开证行,可以很轻易的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软条款一般比较容易识别,出口企业只需要多和国内银行沟通。


三、货权丧失的风险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相对安全,需要一个前提条件,即可以有效控制货权。但是随着国际贸易发展,丧失货权的情况层出不穷。信保特别提醒,“1/3提单自寄”、“电放提单”、“担保提货”、非海运运输、记名提单、货代提单、货运收据等等都可能使货权在未有开证行付款或承兑情况下丧失,这时的风险已经不是纯粹信用证的风险,已经演变成“类赊销”的风险。


四、银行违规操作的风险


当前,规范信用证操作的国际惯例是UCP600,被绝大部分国家(地区)的银行所遵循。但是一些特定国家(地区)的银行,以及一些小银行,存在不按UCP600操作的情况。这种现象在孟加拉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中比较常见,具体表现在:不按UCP600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兑与否的决定;不论承兑与否,大多放单给买方;开证行是否付款,往往取决了开证申请人意愿。信保建议,从未有过孟加拉出口经验的企业,在交易前多向国内相关银行或信保了解其操作特点。


五、银行自身的信用风险


一些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其实信用等级并不高。因为许多国家(地区)实行金融业开放,设立银行的要求不高,银行数量庞大,资质良莠不齐,不能以中资银行的概念来看待。信保建议,在小金额贸易中,尽量寻找国际排名5000名以内的开证行;大金额贸易中,尽量寻找国际排名2000名以内的开证行。此外,大银行本身的经营风险也不容忽视,如葡萄牙最大的上市银行圣灵银行,已于上月申请债权人保护。


六、对开证行没有追索权的风险


出口贸易中,最大的风险是,收不到货款同时还无法对负债人主张债权,这种情况在信用证业务中也大量存在。比如在浙江出口业务中,比较常见的是转让信用证,广泛存在于中间商贸易中。如欧美客户开立一张信用证到香港中间商(第一受益人),中间商通过转让行在原信用证基础上稍作修改转让至浙江出口企业(第二受益人)。因开证行只对第一受益人负责,浙江出口企业作为第二受益人往往无法向开证行主张权益。信保建议,对于采用转让信用证交易的,尽量调整结算方式。


七、汇路受阻的风险


出口贸易中,不论采用何种结算方式,是否可以正常收到货款还受制于买方国家(地区)层面的因素,最常见的是汇路问题,即外汇无法正常流出或正常流经第三国(地区)。比如出口伊朗,影响收汇安全的重要因素是伊朗开证行是否可将外汇付至出口企业。


来源: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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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道供应链管理服务(西安)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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