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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特大骗贷案细节曝光

贸易金融 2018-06-22


整理:轻金融


划重点:


两年前轰动金融系统、涉案金额超过18亿元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下称“农发行”)骗贷案,随着案件的宣判,更多细节被曝光。


司法文书所记载的志信公司相关人员的骗贷手段,主要是企业在通过贷款前置审批后,在申请贷款时提交了虚假的收购粮食资料,特别是虚假提供了与用粮企业的合同。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张剑


两年前轰动金融系统、涉案金额超过18亿元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下称“农发行”)骗贷案,随着案件的宣判,更多细节被曝光。



2016年8月,农发行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支行(下称“徐水农发行”)发生两起骗取贷款案件,从2015年开始,徐水两家大型粮食收购企业从徐水农发行获取了18亿元多的购粮贷款,其中一家企业将10多亿元贷款挪用,建设了房地产项目,给贷款带来重大风险。


近日,第一财经1℃记者独家获得了这两起案件的有关材料。从法院宣判结果看,涉案的两家企业总计十多名相关人员均被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由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徐水农发行也已经被监管部门处罚。


农发行作为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之一,所经营的贷款项目中包括收购粮食的专项贷款,这种贷款只能用于粮食贸易。为保证此类贷款的安全,农发行在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发放后等环节,设置了严格的审查流程。


不过,在这两起案件中,透过农发行系统的多份贷款流程管理文件,可以清晰地看出农发行在此类贷款发放后的审查流程中,出现了层层失守的情况,致使并不难发现的挪用贷款问题未被发现,酿成重大风险。在监管层反复强调防范金融风险的当下,该案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18亿购粮贷款现重大风险


在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华龙东路东段,G18高速公路高架桥以东几百米处,几栋住宅楼立在路边。周边居民称,这几栋楼在建设期间被称作“职工公寓”。公众或许并不知道,这几栋住宅楼之所以能建成,是开发商挪用了来自徐水农发行的购粮专项贷款。


与这几栋住宅楼一墙之隔的是徐水县志信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志信公司”)。工商资料显示,志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志信,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注册资金1.5亿元。除了志信公司,张志信还于2009年注册成立了河北中恒泰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中恒泰达公司”),注册资金3.2亿元。中恒泰达公司在2014年6月出资成立徐水县中恒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泰达地产”),法定代表人赵春明,注册资金500万元。泰达地产正是“职工公寓”的开发商。这个项目表面上是内部住宅,但也对外进行营利性销售。


除上述几家公司外,张志信还实际控制唐县润恒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润恒公司”),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崔春蕾,成立于2010年9月,注册资金1亿元。


今年4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了保定银监分局对徐水农发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保银监罚决字〔2017〕3号)。决定书称,徐水农发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李建伟,该支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粮食收购贷款出现重大风险。保定银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徐水农发行罚款人民币30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7年9月14日。


1℃记者获悉,这一处罚决定,正是源于徐水农发行在向张志信的志信公司、润恒公司,以及徐水粮食收购企业负责人刘二田经营的徐水县双隆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双隆公司”)发放粮食收购贷款过程中,没有尽职做到严格审查监督,导致张志信的相关企业将贷款挪用于房地产开发,刘二田的企业虽未挪用贷款,但不能及时归还贷款,导致粮食收购贷款出现重大风险,涉及贷款金额总计18亿余元。张志信、刘二田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1℃记者获取的相关司法文书显示,张志信、刘二田所涉及的罪名均为骗取贷款罪。2017年12月,徐水区法院分别判处张志信、刘二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其中,张志信案共涉及被告人9名,包括志信公司、润恒公司、泰达公司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这些人员也被判处有期徒刑,部分人员适用缓刑。一审判决后,两案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据了解,目前涉案企业正在陆续以各种方式返还贷款。


农发行的“黄金客户”


由于这两起案件涉及资金巨大,2016年8月案发时,在金融系统引发了较大轰动。


农发行与公众经常接触的普通商业银行在业务方面有所不同。农发行的贷款带有政策性,审批手续、发放手续也和普通商业银行不同,一些贷款在事前审批、审批通过后发放、提取贷款后监管等方面,均设置了严格规定和要求,属于“专款专用”。


这两起案件中所涉贷款用途均为粮食收购,但其中一个贷款方却将10多亿元的粮食收购专款,用于开发房地产;另一个贷款方也无力在贷款期限内偿还1亿多元的本金,带来重大贷款风险。这样的过程是如何发生的?


徐水区位于保定市北侧,距离市区20公里左右,经济相对发达。在徐水,张志信的企业小有名气。1℃记者调查发现,除了前述几家公司,今年56岁的张志信还设立了与粮食贸易有关的物流、粮油等企业。2010年,泰达公司还斥资8000多万元,建设了12栋30米跨度散装小麦平房仓。由于经营有方,在2013年,志信公司、润恒公司成为农发行的“黄金客户”,刘二田的双隆公司也同批入选。农发行总行相关文件显示,经过审核,当年在全国确定了农发行粮油信贷系统黄金客户322户、战略性客户1682户。


志信公司在2006年就与徐水农发行建立了粮食收购贷款信贷关系,多年经营业绩良好,使它成为黄金客户。农发行河北分行在2015年的一份工作文件中提出,黄金客户申请粮食购销贷款,在贷款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方面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间,提高办贷时效。并采取灵活的贷款方式,在确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在其自身资产应抵尽抵后,发放信用贷款予以支持。


贷款申请手续全靠编造


作为黄金客户的志信公司,要通过农发行购粮贷款的前置审查不是难事,但1℃记者了解到,正是由于收购粮食贷款的特殊性,农发行在设置发放贷款的前置审批流程的同时,还设置了根据购粮计划提交用款申请的流程,以确保贷款的安全。


本案司法文书对获批后如何申请用款做了记载。徐水农发行原行长李建伟等多名保定、徐水农发行系统主管人员表示,企业通过贷款的前置审批,获得贷款额度后,按照自己的需要申请贷款。流程为企业填报申请书,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企业与交易企业的购销合同或代收代储合同等,县级支行将资料收集后报市级分行。市级分行同意受理后,派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市级分行风险部门和信贷部门审查,分别出具审查意见。


审查后,将贷款审议事项提交市级分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召开贷委会。贷款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报省级分行核准。贷款金额超过3亿元的,报农发行总行核准。核准后下达批复,申请行根据批复就可以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签订后,企业需要用款时,县级支行逐笔进行发放,企业需要提供贷款申请,上报3~5天的收购计划,说明本笔贷款是履行的哪个交易对方的合同,粮食放在什么地方,需要用款的数量等。


志信公司在申请2015年度的贷款额度时,提供了最近三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及4份小麦购销合同、4份玉米购销合同。


志信公司、双隆公司两起案件,所涉及的贷款年度均为2015年。当年,志信公司在通过了前置审批后,为了顺利提取贷款,在购粮计划、购粮合同、购粮交易等方面开始造假。志信公司所经营的粮食收购,基本流程是该公司从粮农处购买粮食,再按照合同将对应数量的粮食销售给用粮企业。志信公司从粮农处购粮使用的正是来自农发行的贷款。由于没有真正到粮农处收购粮食,张志信只能安排下属编造各类收购凭证。包括收购粮食的种类、数量、存在哪个仓库等。


司法文书记载,张志信称,2014年,由于粮食价格下跌,志信公司经营出现困难。为了维持正常经营,就在农发行贷款上动起了脑筋。志信公司、润恒公司、泰达公司的几名财务人员则表示,在账目上作假,是按照张志信等公司领导的要求办事。一般是张志信会组织相关人员开会,只要有涉及农发行贷款的安排,张志信都会在会上提出。公司领导在会上讨论怎么做计划,收小麦还是玉米,价格多少。从哪个粮食收购点收多少粮食,入哪个库。开完会后,根据这些安排,公司领导告诉财务人员,当天会向农发行申请多少贷款,会给财务人员一个数据,包括总金额、粮食品种、价格、仓库号等。


财务人员在会后核算出公司领导给出的各个收购点的收购数量和价格,是否和贷款总金额一致,然后做成贷款申请书,让公司领导审查。没有问题的话,才能上报农发行。由于农发行内部会有一个审批流程,款项一般需要三四天才能到账。贷款到账后,根据收到的贷款金额,作出每日粮食收购汇总表,登记到公司的收购汇总表上。张志信等人承认,提取到的贷款一部分用于收购粮食,大部分挪做他用。


审核如何层层失守


司法文书所记载的志信公司相关人员的骗贷手段,主要是企业在通过贷款前置审批后,在申请贷款时提交了虚假的收购粮食资料,特别是虚假提供了与用粮企业的合同。


这些资料绝大多数是文字资料,特别是收购合同等,如果有加盖对方公章,在甄别真假时或许存在困难。但1℃记者获悉,除了贷款前置审批、获批后用款申请审批外,农发行还设置了发放贷款后的审查流程,以确保贷款的安全。但贷款发放后的审查流程,在司法文书中没有出现。


1℃记者通过多种渠道获得了农发行总行及其河北省分行对于此类贷款在发放后的审查流程。农发行总行出台过《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办法》,这一办法要求,对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实行从发放到回收的监督和控制,做到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实行贷款使用报账制,客户经理应核实借款人粮食收购的原始凭证、核对粮食实际收购的数量、价值与结算的数量、价值是否相符,经核实的粮食收购资金使用情况是开户行发放后续贷款的依据。


农发行河北分行在2013年6月13日下发《2013年夏粮收购贷款发放与管理工作预案》,其中明确规定,贷款的审批和发放,贷款需求总额测算后,各个市级分行要在预案启动前及时办完贷款审批手续,由县支行随企业收购进度分次发放。此预案的第十七条规定,严格封闭管理。在收购资金供应环节,客户经理要深入到各个收购点核实入库粮食品种、数量和质量,核对收购凭证,根据收购进度供应收购资金,确保贷款与入库粮食价值相一致。收购结束后,对企业粮食库存组织一次全面核查,及时收回结余货币资金占用贷款。在库存管理环节,要认真落实库存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定期查库,按仓、垛核查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品级、成本及变化情况,检查银企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在销售回笼环节,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出库的监管,要求企业坚持出库通报制度,客户经理核实销售对象、销售价格、数量、结算方式是否与实际相符。企业销售必须坚持“钱(票)货两清”原则,保证销售贷款及时足额回笼。


就在志信公司获得总计20亿元贷款额度的2015年,农发行河北分行在当年6月发布《关于做好2015年度夏粮收购贷款发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这个文件再度明确,严格落实收购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各项措施。严格执行以库存为核心的封闭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粮食收购信贷工作各环节的管理。开户行信贷人员要核实资金去向和用途,对企业收购贷款跨行转账汇划单日累计超过300万元(含)和提取现金额度单日累计超过50万元(含)的,报县支行行长批准,同时报市行备案。坚持定期查库制度,在粮食收购旺季,客户经理至少每周核查一次库存,淡季至少10天核查一次库存。


2015年10月,农发行河北分行印发《关于2015年度秋粮收购贷款发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这一文件除了又一次明确上述对购粮贷款的封闭运行管理措施外,又特别规定,购销贸易类企业申请贷款必须要有真实有效的购销合同。


从上述审查流程来看,农发行设置的贷后审查手段足够严密。


以“查库”为中心,相比审查合同、证件等纸质资料,更具有可操作性。粮食是大宗商品,本案中志信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涉及的粮食数量动辄万吨。如此大的数量,志信公司想临时抽调万吨甚至更多的粮食应对农发行的贷后审查,难度可想而知。司法文书记载,志信公司在贷款过程中共提交了4份小麦购销合同、4份玉米购销合同,这些合同的另一方涉及今麦郎等多家企业,合同约定的购粮总量达到数百万吨。


司法文书显示,今麦郎方面证实,2014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10日之间,与泰达公司签订原粮订购合同3份,但只是意向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其他几家企业也证实,志信公司、润恒公司提交给农发行的购粮合同,要么是虚假合同,要么是并没有最终履行的意向合同。


透过这些陈述可以看出,如果志信公司真的从粮农手中收购了粮食、存进了自己的粮库内,那么2015年这一年该公司粮库应长期处于堆满粮食的状态。农发行的贷后审查人员只要到粮库调查,发现志信公司编造虚假材料骗取贷款应该不是难事。


即使志信公司能在每次查库时,都能找来足够粮食蒙骗审查人员。但农发行在2015年10月设置了更为严格的审查手段,即审查交易对方的资金汇划情况来验证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志信公司在短时间内制作虚假银行转账凭证应付审查应该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即便志信公司提供了足够数量的虚假银行转账凭证,但农发行审查人员只要拿着这些凭证到相关银行核实,就能轻松查出凭证的真假。


然而,最终的客观情况却是,在几乎不存在漏洞的一道道审查措施下,这些审查却层层失守,导致10多亿元的购粮专项贷款被用于开发房地产。


挪用贷款建出违规地产项目


从农发行获取10多亿元贷款后,志信公司将贷款大部分用于房地产开发,但这一开发却并不正规。项目选址在泰达公司的厂区,对外打出了建设“职工公寓”的名义。作为开发商的泰达地产对项目的规划为一期工程有多栋楼,在其中的第三栋楼后建设温泉会所,这个会所的一层二层用于泡温泉,三层是游乐场。未来建设二期工程。


2015年5月左右,保定市的房价曾经出现大涨,紧邻保定市区的徐水区也受到了影响,泰达地产开发的这处“职工公寓”同样好卖,房屋均价在5400元每平方米。如果购房者全款购房,当天就可以领钥匙装修。2016年6月,徐水区国土局、规划局等多个主管部门发布消息称,经过调查,泰达地产以建设职工用房的名义,开发了商业地产,并在五证不全状态下对外销售长达一年多。


这处“职工公寓”的所属地块为工业用地,产权期限50年,规划用途是建设粮仓、办公室和基础设施。2016年6月,徐水区住建局宣布,此处地块不具备建设、销售商品房的功能,所售“职工公寓”也未获得预售许可证,将叫停泰达地产的售楼行为,并将作出进一步处罚。此时,外界尚不清楚,这处违规地产项目是挪用购粮贷款建设而成。2016年8月9日,由于骗贷案案发,张志信被刑事拘留。司法文书记载,这处地产项目已由其他公司接盘并处置,相关资金用于归还农发行贷款。


今年5月27日,双隆公司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向1℃记者表示,一审宣判后,双隆公司案件中的相关被告方均没有提起上诉,对案件其他问题不便发表意见。


双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二田的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少军则告诉1℃记者,双隆公司一案事出有因,所欠贷款无法归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粮食市场波动造成的正常经营性亏损,所有贷款都用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并未挪作他用;案发后,双隆公司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将公司财产进行了处置,同时变卖了个人住房及亲属的房产,所得款项已全部用于归还农发行贷款。



另附两份案件相关民事裁定书——


河北中恒泰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民初191号


起诉人:河北中恒泰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希彬,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10月30日,本院收到河北中恒泰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河北中恒泰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撤销其与保定市垚韵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定市徐水区支行于2016年10月28日签订的河北中恒泰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资产征收补偿协议;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为:保定市垚韵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定市徐水区支行在起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管涉嫌骗取贷款罪一案的侦查阶段,趁起诉人法定代表人张志信病重住院手术期间,与起诉人签订河北中恒泰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资产征收补偿协议,趁人之危并胁迫起诉人一方,以不合理低价处理刑事案件的涉案财产,致使起诉人不能偿还银行数亿元巨额信贷,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人起诉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引起的撤销之诉,诉讼请求不涉及财产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北中恒泰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雅莉

审判员  赵孟臣

审判员  胡振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定市徐水区支行、河北中恒泰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民辖终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定市徐水区支行,住保定市徐水区。

负责人:张子军,该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中恒泰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保定市徐水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信,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定市徐水区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中恒泰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9民初20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定市徐水区支行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不是在保定市徐水区而是在保定市竞秀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撤销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9民初206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上诉人上诉所称,其主要办事机构在保定市竞秀区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原审人民法院依上诉人注册时登记的营业场所保定市徐水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文英

审判员  王志强

审判员  冯志国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瑾


延伸阅读:工行等19家银行被罚,骗贷手法曝光...

近日,经过立案、调查、审理、审议、告知、陈述申辩意见复核等一系列法定程序,陕西、河南银监局依法查处了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质押贷款案件,对两地涉及该案的1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共计罚款5250万元,并处罚104名责任人。


2016年5月,陕西潼关县联社发生一起2000万元质押贷款案件。结合案件情况,陕西、河南银监局迅速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全面排查,发现多名外部不法人员横跨陕西、河南两省,以纯度不足的非标准黄金做质押物,骗取1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190亿元贷款。


据媒体报道,这些假黄金中,钨的含量占62%左右,黄金约占38%。金砖外表是标准金,里面则裹包着钨块,能骗过普通检测仪器,如不用打钻和熔炼的检测方法,很难发现。


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35名外部涉案人员。案发后,陕西、河南银监局积极指导督促相关机构多措并举化解风险,并启动了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陕西银监局对涉及该案的1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罚款合计5000万元,其中对陕西省联社及潼关县联社等11家县级农信社联社罚款3600万元,对邮储银行陕西省分行及其渭南市分行、潼关县支行罚款1000万元,对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及其渭南分行、潼关县支行罚款400万元。对上述机构的95名责任人予以处罚,其中取消8人1年至终身高管任职资格,对87人分别给予警告。同时,责令相关机构按照党纪、政纪和内部规章,对262名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此外,陕西银监局对内部监管履职不力人员进行了执纪问责。


河南银监局对涉及该案的工商银行河南三门峡灵宝支行处以罚款250万元,对该支行及工商银行三门峡分行9名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其中取消5人3至8年高管任职资格,对4名高管分别给予警告。同时,责令工商银行对省、市、县三级分支机构48名责任人给予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该案暴露出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存在诸多缺陷:


一是贷款“三查”形同虚设。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款审查不严格、贷后管理缺位,部分基层机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二是押品管理严重失效。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贷款质押物的检测及价值评估存在重大纰漏,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三是业务开展盲目激进。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过度追求业务发展规模和速度,不了解自己的客户,不能穿透业务风险,部分机构违规开展业务审批,重要岗位未形成有效制约,内控审计作用缺失。


下一步,银监会将继续坚持依法监管、严格监管、公正监管、廉洁监管,坚决刹住乱象,坚决治愈沉疴,着力防范化解银行业风险,引导银行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


来源 :第一财经(张剑)、央视财经、腾讯财经、中国裁判文书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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