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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仍以行长自称 3个月内诈骗1亿元 昆明一银行行长犯合同诈骗罪,一审被判无期

贸易金融 2018-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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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红蕾 

来源|云南信息报


“杨行长那个人还是很靠谱的!”朱某为自己曾经说过的这句话,恨不得抽自己几嘴巴。他在证词里说,就是这个他一向认为靠谱的杨行长,骗了自己和朋友1000多万元。

据查,恒丰银行昆明分行东风路支行前行长杨某在被勒令辞职后,仍然打着该行行长的旗号进行合同诈骗,以高息引诱,以借款用于办理银行贷款调头业务为由,或出具虚假的恒丰银行担保函,或操纵皮包公司用虚假股权进行抵押等方式,诈骗多人超1亿元“借款”。

近期,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报记者了解到,杨某在庭审过程中曾为自己作无罪辩护。一审判决后其是否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案情。

34岁当上支行长坏账太多被勒令辞职

据悉,出生于河南省的杨某现年40岁。他34岁时当上恒丰银行昆明分行东风路支行的行长,不到一年,便被解聘行长职务。

2010年11月,杨某应聘到恒丰银行昆明分行工作,刚开始只是一名客户经理。2012年3月,杨某升任恒丰银行昆明东风路支行行长。短短一年多的时间,他就从普通客户经理升到了支行行长,一度成为公认的青年才俊。

然而,升得快,跌得也快。2012年11月,由于东风路支行出现不良信贷业务,杨某被分行安排离岗转职,负责不良资产清收工作。2012年12月,杨某被昆明分行勒令辞职,暂停一切工作。2013年4月,杨某被解聘东风路支行行长职务。

在担任行长期间,杨某认识了不少做生意的朋友,这些朋友的手上或公司都有一些闲钱。从2013年1月,杨某被银行勒令辞职后,仍然顶着“行长”的身份四处找人借钱。杨某称借钱给需要银行贷款调头的公司,由他在中间操作,利息颇丰。

此外,除了在银行支行当行长外,杨某还私下经营着两家公司,云南典贤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典贤公司)和云南精良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精良公司),杨某利用这两家公司进行转账、诈骗。

鉴于杨某的“行长”身份,很多受害者都放心地把钱借给了杨某。但借款到期后,杨某却没有还款,有借款人预感到大事不妙,于是到银行核查,这才发现原来杨某早就被银行辞退。2014年3月,几名借款人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3月14日,杨某被借款人扭送到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因涉嫌诈骗罪,2015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0日,杨某被逮捕。

高额利益引诱,有受害者被骗3000万元

昆明市检察院以杨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昆明中院提起公诉。昆明中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确认了杨某的“5宗罪”:

2013年1月,杨某以借款用于做银行资金调头业务为由,与胡某、朱某签订借款合同后,骗走胡某、朱某共计1100万元。事后,杨某先后以支付利息的方式还回209万元,至今尚有891万元未归还。

2013年1月,杨某以借款用于为典贤公司在恒丰银行办理贷款调头业务为由,向云南一家纸制品包装公司借款。为了打消对方的疑虑,杨某不仅亮明自己就是典贤公司老板的事实,还拿出了一份关于典贤公司在恒丰银行贷款过亿的批复给对方。最终由杨某作担保,签订借款合同,骗走该纸制品公司2000万元。事后,杨某除先后以支付利息的方式还回337.50万元外,至今尚有1662.50万元未归还。

2013年1月,杨某以借款用于典贤公司在恒丰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证金为由,谎称郭某在典贤公司拥有90%的股权,由杨某作担保,让郭某与毛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后,骗走毛某2500万元。事后,杨某先后以支付利息的方式还回529万元,至今尚有1971万元未归还。

2013年4月,杨某以借款用于为他人在恒丰银行办理银行贷款调头业务为由,让方某与杨某甲签订借款协议,杨某出具虚假的担保函后,骗走杨某甲2600万元。杨某除先后以支付利息的方式还回100万元外,至今尚有2500万元未归还。

2013年4月,杨某谎称让云南一投资有限公司到恒丰银行昆明分行做理财业务为由,让郭某与该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杨某出具虚假的担保函后,骗取该公司3000万元。

那骗来的巨额钱款去了哪里?据杨某交代,他骗取的借款,大部分用于偿还他个人的其他债务,少部分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部分被害人。

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大量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指控,杨某辩称,自己没有以虚构恒丰银行东风路支行行长的身份实施本案合同诈骗行为,他并不知道2012年12月已被勒令辞职的事;本案中仅是以个人的身份借款。其次,借款的目的用于资金周转,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自己与案外人朱某之间有2亿多元合法债权,所以自己具有足够的偿还能力。

杨某的辩护人亦表示,被告人杨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被告人杨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隐瞒其已不是恒丰银行昆明东风路支行行长的情况下,假借办理银行调头业务或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为名,向被害人借款;而被害人也是基于相信杨某银行行长身份,且有杨某出具的恒丰银行的贷款批复,或者银行担保函,或者是郭某在典贤公司90%的股份做抵押的情况下,才自愿将巨额钱款借给由杨某实际控制的典贤、精良公司或听其安排的方某、郭某二人。但经查证,杨某向被害人出具的银行凭证、郭某股权情况均系虚构。

法院还认为,综合杨某在本案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履行能力、履行情况、采取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及行为方式情况,杨某在本案中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被害人巨额财产10024.5万元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

据此,昆明中院一审判决,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受害者说


借给“行长”2000万元一年后才发现被骗了

据其中一名受害者、云南某纸制品包装公司总经理资某说,2012年9月,他通过玉溪的陈某介绍认识了恒丰银行东风路支行的行长杨某。后来杨某找他借钱,说自己可以利用行长的身份,拿借到的钱帮需要银行贷款调头的公司,从中收取高额利息。资某找人核实了杨某的行长身份后,同意借钱给他,但表明用途只能做银行贷款调头,口头约定月利息不低于6%。

此后,资某安排公司员工代表公司一次性借给杨某2000万元。“他们与杨某签好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后拿回来给我看,当我见到合同上的借款人是云南典贤公司而不是杨某时就问为什么。员工回答说,典贤公司就是杨某找来需要贷款调头的公司,由杨某担保借钱给该公司。”资某说。

“我见保证合同上签着杨某的名字,也就放心了。”资某说,2013年2月5日,他安排公司的工作人员将2000万元汇到杨某指定的账户。当月,杨某直接或通过他人账户转入资某账户35万元说是利息,4月分别转入153.9万元、148.6万元。

转眼借款到期,杨某却迟迟没有还款,资某心想肯定出事了,便找杨某要钱,但后者却以各种借口推迟期限。直到2013年10月,杨某才告诉资某,2000万被他拿去赔别人的账了。

2014年初,资某觉得自己确实被骗了,于是选择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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