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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蝶变!首个省级供应链金融发展促进政策正式出炉

贸易金融 2019-06-11

从国办文件到地方性文件,再到首个省级文件,供应链金融这片万众瞩目的蓝海在2019年的关键时刻,已乘风破浪、扬帆远航。


2019年4月28日,浙银保监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浙江省商务厅、中国银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通知》(浙银保监发〔2019〕49号文件),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融资畅通工程”,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国内首个省级供应链金融促进政策正式亮相。



首个省级供应链金融发展促进政策创新不断


关于征求《关于积极推动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应链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关于积极推动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拟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为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意见,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现将《关于积极推动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浙江省商务厅网站(http://www.zcom.gov.cn/)查阅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19年4月18日前书面反馈至我厅。  


联系人:秦琪文、陈亚丽,联系电话:0571-87057594,传真:0571-87058237  

附件:附件:关于积极推动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pdf



浙江省商务厅

2019年4月12日


该文件主要对各银行保险机构和核心企业的合作入手,推动其协同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提升供应链价值。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第二条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根据自身风险控制要求,制定小微供应链金融业务核心企业准入标准,建立供应链金融业务核心台账,实施名单制管理”,对行业而言,这是科学区分核心企业是否适合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优良手段,而“一企一策”的试点金融服务方案的制定更是加强了核心企业与上下游的中小微企业的沟通协商,有利于针对企业不同情况对症下药,发展不同类型的供应链金融业务。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浙江省商务厅和中国银保监会宁波监管局三部门联合发文,将浙江省国家级、省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名单发给全省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并就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提出如下主要要求。


高度重视,积极稳妥推进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供应链金融是供应链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获取融资的重要方式,是落实浙江省融资畅通工程的重要举措,对畅通供应链上下游小微企业融资等具有重要意义。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契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探索推进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更好地支持浙江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为符合条件的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成本相对较低、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建立名单制管理,“一企一策”制定试点方案。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根据自身风险控制要求,制定小微供应链金融业务核心企业准入标准,建立供应链金融业务核心企业台账,实施名单制管理。对列入国家试点和省级试点的核心企业,优先纳入名单制管理,并与核心企业充分沟通协商,“一企一策”制定试点金融服务方案;优先选择与自身具有紧密合作关系的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小微企业开展合作,深化“伙伴银行”建设。


对接核心企业需求,搭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以核心企业为抓手,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手段,围绕农业、制造业、商贸流通等重点领域搭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积极发展线上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发供应链金融管理信息系统,将金融服务嵌入供应链管理的各个环节。积极探索区块链技术在记录交易信息、防止追溯篡改及物联网等技术应用,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及风险控制能力。


创新服务模式,提供配套综合金融服务。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和管理机制,满足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以供应链核心企业为依托,结合其所处行业特点,制定集群服务方案,积极发展应收账款融资、预付融资和存货融资业务。探索核心企业上下游客户在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办理开户、面签等问题。深化银保合作,探索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应用。充分发挥各类非银机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小微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


多方协同合作,支持商业信用发展。探索建立银行保险机构与核心企业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激发核心企业开放上下游交易信息,主动参与供应链金融业务。鼓励将优质核心企业签发电子商票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开展商业汇票承兑,缩短应收账款账期,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加强供应链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大企业和政府采购主体积极确认应收账款;推动建立法律认可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建立统一、便捷的动产

这个国内首个省级供应链金融促进政策的发布是对国办发84号文件的遥相呼应,同时也是供应链金融政策由面向点不断扩展的新开端,相信在此文件带动下,越来越多地方性政策将声声不断。


让子弹飞一会——供应链金融春潮来临


自2017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文件)以来,供应链创新与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在政府文件中正式公开亮相,各地方政府积极响应,开始出台结合地方经济形势、因地制宜的针对性政策。


2019年1月4日,深圳市金融办发布《关于促进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发展供应链金融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的重要力量;该市为要推进供应链金融创新规范发展,着力强化对先进制造业创新和改造升级的金融支持力度,推进新动能培育和稳增长、促转型。这是《指导意见》于2017年10月发布后国内首个专门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地方性文件,意义非凡:这不仅是“首个地方性政策”,同时该《意见》不仅覆盖了供应链金融的各类主要相关主体,还覆盖了供应链金融的全链条、全周期,深圳因此成为国内首个就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单独出台政策的城市。


与此同时,为提高民企融资可获得性的相关政策在市场的强烈关注下出炉,其中,供应链金融仍以独有姿态占据重要位置。


2月14日,为有效提高民企融资可获得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次《意见》共十八条,涉及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方方面面。其中,供应链金融在《意见》中的第十二条获得了单独展示,足见中央的重视以及对于供应链金融未来的看好。第十二条中指出,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商业银行要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强调了核心企业的作用和四流的作用,这是在中办和国办高度再一次认可了供应链金融的价值。


从国办文件到地方文件的推动,是供应链金融在政策上占据高地的验证。在这个风口上,政策不断推波助澜,使供应链金融以扬帆远航的姿态推动市场的良性发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注入强大动力。


由万联网联合人大及国内供应链专家联合编撰的《中国供应链金融创新实践白皮书(2019)》中指出,当前我国供应链金融受到了国家、企业的认可,但仍面临资金供需之间的不匹配问题,但国家正在从金融供给侧角度出发,着手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而我国现代供应链的发展也助力企业在一个更良性的供应链生态中得以发展;同时在供应链金融平台和金融科技服务商的赋能下,企业的商业信用得以准确评估和呈现,在供应链的闭环结构中风险被降到最低,进而为企业获得金融资源的支持提供了长效机制。


在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凸显的形势下,供应链金融被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视为解决该问题的重要方法之一,而各级政府政策的发布则为供应链金融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唯有静水,方可流深,相信凝聚了多方力量的供应链金融必将不断发热,成为赋能实体经济、促进金融变革和助力中国商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





来源 | 保理人综合浙江商务、浙江商务厅、万联网等公开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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