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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史上最全!供应链金融政策大梳理

张铭研 贸易金融 2020-09-07

作者 | 张铭研

来源 | 贸易金融(ID:Trade Finance)


全国供应链金融政策汇总


记者梳理了从2017年到2019年11月的供应链金融政策,其中包括国家和各地区的政策,堪称史上最全。


供应链金融是在融资结构性划分的大时代背景下产生的。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大企业授信过度,而小企业缺少融资的现象。供应链金融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种融资结构划分的局面。近几年,国家高度重视供应链金融工作,围绕供应链金融发展问题国家各部门都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将供应链金融作为金融领域改革的重要内容。


供应链金融虽然已经发展10多年,但是“供应链金融”一词第一次在国家政策中出现是在2017年国办发《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意见》提出,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制造业产业链核心企业,积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保理等各种形式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有效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


如果说2017年是中国供应链创新的黄金元年,那么2018年发布的《关于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城市和企业评审结果的公示》,意味着中国供应链的创新试点已经进入了实质性阶段。


时间

政策
内容
2019年
7月9日,银保监会向各大银行、保险公司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银保监办发〔2019〕155号)
《意见》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基于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链条企业之间的真实交易,整合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各类信息,为供应链上下游链条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现金管理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梳理以上几条政策性文件,不难看出,从今年伊始,供应链金融服务已经纳入了粤、沪的重点发展规划,从业务解释规范到政策优惠扶持,从地方到中央再到具体监管部门的顺序十分清晰。粤沪两地历来是金融改革的急先锋,相信在未来几年,各地各级政策将不断完善,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供应链金融布局,通过以大数据为核心的科技金融力量,建立交易信用系统,盘活存量应收账款,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坚冰。
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6号)
商业银行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商业银行要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
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除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以及发展债券产品外,还特别鼓励企业依托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特许经营权等渠道进行融资。
2018年
4月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商建函〔2018〕142号)
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与商业银行、相关企业等开展合作,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发挥上海票据交易所、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作用,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为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提供安全通道,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成本相对较低、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务。建立失信企业惩戒机制,推动供应链金融市场规范运行,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5月,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2018年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18〕101号)
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主要立足于弥补市场失灵,做好基础性、公共性工作,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引导作用,支持供应链体系中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建设。文件要求,地方要因地制宜,规范采用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资金支持方式。
6月中央财政部发布《关于下达2018年度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金〔2018〕103号)
下拨2018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100亿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
9月,商务部《关于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城市和企业评审结果的公示》
共有55个城市,269家企业入选试点城市和企业。
2017年
1月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联合发布《商贸物流发展“十三五”规划》()
扩大融资渠道,推广供应链金融。鼓励商贸物流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债券融资等方式直接融资。
3月,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58号)
充分发挥各类银行机构的差异化优势,形成金融服务协同效应。通过设立先进制造业融资事业部、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等,提升金融服务专业化、精细化水平。规范发展制造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稳步推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工作。加快制造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大力发展产业链金融产品和服务,有效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
5月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资委 银监会 外汇局7部门《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银发〔2017〕104号)
要推动地方政府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提供便利,支持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依规开展融资;要动员国有大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等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小微企业供应商开展在线应收账款融资业务。
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2017〕84号)
《意见》提出到2020年,形成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供应链发展新技术和新模式,基本形成覆盖我国重点产业的智慧供应链体系。供应链在促进降本增效、供需匹配和产业升级中的作用显著增强,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支撑。培育100家左右的全球供应链领先企业,重点产业的供应链竞争力进入世界前列,中国成为全球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重要中心。
10月,人民银行发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
《办法》明确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质押登记办理,应收账款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收益权,登记期限从1-5年扩展为0.5-30年。
12月,中国证监会《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
对应收账款ABS的发行和存续期管理进行了规范。这是继“PPP项目资产”之后,监管部门关于大类基础资产系列信息披露和挂牌条件确认所发布的第二个指南。


各地区供应链金融政策汇总


供应链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事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党中央多次下发文件向各省传达供应链金融体系构建和金融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内容,结合各省所处的地理位置、经济结构和历史条件等情况,各省积极探索、寻求经济发展新突破。


东北地区


2018年2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中提到,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信息开放共享。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等要加强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推动可共享的信用信息由省数据交换平台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


同年10月,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鼓励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开发兼具标准化和个性化的供应链融资产品,在做好贸易背景真实性调查基础上,提供供应链融资、贸易融资、仓单质押等服务,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


省份

政策名称
相关内容
辽宁
2018年2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2号 )
鼓励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开发兼具标准化和个性化的供应链融资产品,在做好贸易背景真实性调查基础上,提供供应链融资、贸易融资、仓单质押等服务,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
 
推动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建立审慎严谨的供应链企业风险评估体系和控制体系,建立客户评级评价模型,加强对供应链大数据分析和应用,从行业、经营管理、资金、信誉等方面把控供应链企业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通过设立预警机制识别风险,严格审查交易合同的真实性,通过完整信息的支撑和保险等渠道来缓释风险。
大连
2018年6月,《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8〕78号)
鼓励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开发兼具标准化和个性化的供应链融资产品,在做好贸易背景真实性调查基础上,提供供应链融资、贸易融资、仓单质押等服务,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  
 
从行业、经营管理、资金、信誉等方面把控供应链企业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通过设立预警机制识别风险,严格审查交易合同的真实性,通过完整信息的支撑和保险等渠道来缓释风险。
黑龙江
2018年3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金融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14号)
鼓励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
推动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建立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相结合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供应链大数据分析和应用,确保借贷资金基于真实交易。
吉林
2018年9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37号)
符合条件的供应链核心企业和大型供应链服务企业可依法申请设立或合作设立企业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支持省政府投资基金加大在供应链领域投资。鼓励保险机构与供应链企业加强合作,支持供应链企业发展壮大

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监控,打击融资性贸易、恶意重复抵押质押、恶意转让质物等违法行为,提高金融机构事中事后风险管理水平,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监控,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华北地区


2018年4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表示,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天津自贸试验区政策和投融资平台优势吸引集聚跨国公司,通过跨国供应链贸易带动供应链融资业务。推动金融机构等供应链金融资金提供方做好供应链核心企业贸易背景真实性调查、加强贷款管理和现金流监管。加强供应链金融风险监控,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事中事后风险管理水平,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同年12月,石家庄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开发具有标准化和个性化的供应链融资产品,提供供应链融资、贸易融资、仓单质押等金融服务,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


华中地区


2018年12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鼓励供应链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工具,加大在供应链领域的投资力度,以市场化方式整合供应链资源。鼓励供应链企业上市,支持定位于开展全球性业务的供应链企业在海外上市。


省份

政策名称
相关内容
河南
2018年12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75号)
支持符合条件的供应链核心企业和大型供应链服务企业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大力发展商业保理,支持供应链上下游关联企业联合发行集合债券、票据,推动供应链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鼓励供应链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工具,加大在供应链领域的投资力度,以市场化方式整合供应链资源。

鼓励供应链企业上市,支持定位于开展全球性业务的供应链企业在海外上市。鼓励保险机构与供应链企业加强合作,参与支持供应链企业发展。推动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建立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相结合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监控,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湖北
2019年1月25日,湖北省发布《关于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10号
深入推进“互联网+流通”,构建线上线下资源融合的全渠道供应链。鼓励龙头企业推进流通供应链数字化改造升级。推动流通新业态的落地发展,构建智慧供应链。鼓励数字化无人零售在人流密集区域的应用,推动形成智慧街区和智慧商圈。推进供应链生态化聚集,提升流通供应链服务水平。鼓励流通企业构建扁平化、平台化和生态化供应链,加强供应链互通互联体系建设。

推进流通与生产深度融合。加快发展生产服务型流通供应链,鼓励流通企业积极向供应链两端延伸。


华东地区


2018年6月,南京人民政府出台《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供应链体系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表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推动南京市“阳光信贷”、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建设等农村金融业务模式的开展,打造一批市级现代农业科技创新源、示范点和辐射源。


两个月后,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本市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指出,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鼓励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

 

省份

政策名称

相关内容

上海

2018年8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8〕26号)

系统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工作,建立科技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成立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探索多形式的投贷联动融资服务模式创新,建立履约贷款保证保险机制。


推动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建立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相结合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供应链大数据分析和应用,确保借贷资金基于真实交易。

2019年5月8日,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发改委等部门发布了《上海鼓励设立民企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19年)1号)

从金融政策、人才政策、营商环境等方面给民营企业总部加大支持力度,其中,“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开展供应链金融”的相关政策得到了单独列出。意见自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意见》指出,要积极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信贷、债券、股权、理财、保险等渠道,提升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综合化服务水平。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开展供应链金融,对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可加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民营企业总部申报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上海作为我国经济中心,不仅在《意见》中指出了鼓励合格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并明确表示业务指向——由民营企业开展,财政资金予以扶持,显示了上海市对于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的决心。

南京

2018年6月,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供应链体系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65号)

重点打造河西金融集聚区、新街口金融商务区和江北新区新金融示范区,鼓励在宁金融机构以及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推动南京市“阳光信贷”、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建设等农村金融业务模式的开展,打造一批市级现代农业科技创新源、示范点和辐射源。进一步探索商业保理发展途径,更好地发挥商业保理在扩大出口、促进流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江苏

2018年5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35号)

支持符合条件的供应链核心企业和大型供应链服务企业申请设立或合作设立民营银行、企业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大力发展商业保理,支持供应链上下游关联企业联合发行集合债券、票据,推动供应链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支持省政府投资基金加大在供应链领域的投资力度,鼓励供应链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工具,以市场化方式整合供应链资源。鼓励供应链企业上市,支持定位于开展全球性业务的供应链企业在海外上市。鼓励保险机构与供应链企业加强合作,服务供应链企业发展。

 

江西

2018年12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44号)

鼓励在赣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创新供应链融资产品,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针对供应链不断发展的新技术、新模式、新格局,督促金融机构提高事中事后风险管理水平,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鼓励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开展应收账款及其他动产融资质押和转让登记,健全供应链金融担保、抵押、质押机制,推动保险机构服务供应链金融。

山东

2018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8〕31号)

鼓励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符合支付安全和标准的前提下,针对供应链企业需求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融资和支付结算服务。建立多层次、多领域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广机制,支持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与驻鲁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实现系统对接,探索供应链核心企业线上全流程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引导省内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积极探索预付款融资模式、动产质押融资模式、订单融资模式、商票保贴融资模式,创新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供应链企业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紧密融合。

 

福建

2018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新一轮促进工业和信息化龙头企业改造升级行动计划(2018-2020年)》(闽政办〔2018〕50 号 )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模式,加强金融服务与制造业生产销售流程的融合,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促进大数据在信贷管理中的运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依托龙头企业带动中小企业融资。


华南地区


广东、广西、海南和深圳分别出台相关政策,例如《广东省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和《海南省加快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等。这些政策都提到加强供应链风险防控、推进供应链创新等内容。

 

省份

政策名称

相关内容

广东

2018年8月,广东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农业厅、金融办联合制定《广东省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广商务建字〔2018〕11号 )

探索深化“银税互动”供应链企业服务,开展“银税互动”信贷项目,利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供应链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加强“政银企”对接,推动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开展,推动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优化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支持符合条件的供应链试点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供应链创新产业投资基金,为供应链企业创新与应用提供融资支持。

 

推动省内国有大型企业、核心龙头企业、商业保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政府采购单位等加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施核心龙头企业奖补,引导金融机构业务拓展,开展在线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为关联产业链大企业、供应商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建立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风险补偿机制,降低业务风险和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门槛。

7月1日,珠海市横琴新区金融服务局发布“关于印发《横琴新区关于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关于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扶持办法》共13条,包含了政策发布背景、适用该政策的涉及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企业、各类企业的不同奖励机制等。与其他省市已发布的政策的明显不同之处在于,《横琴新区关于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扶持办法》已经从扶持该区供应链金融的发展的落地角度出发,直接将优惠政策率先亮出,以大手笔奖励吸引企业致力于供应链金融业务和供应链金融人才构建等。

广西

2018年,广西省商务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

鼓励在赣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创新供应链融资产品,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


推动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建立审慎严谨的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相结合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经营机构的贷前调查工作,确保借贷资金基于真实交易。针对供应链不断发展的新技术、新模式、新格局,督促金融机构提高事中事后风险管理水平,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鼓励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开展应收账款及其他动产融资质押和转让登记,健全供应链金融担保、抵押、质押机制,推动保险机构服务供应链金融。

2019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20号)                     

引导金融机构运用银团贷款、并购贷款、项目融资、出口信贷等多种方式,为工业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提供多元化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有收益且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和股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提高企业融资能力。支持工业企业开展外汇资金池、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下进行跨境融资。

海南

2018年2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南省加快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琼府办〔2017〕221号)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物流、航运、跨境商贸等多种业态的物流金融服务;针对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提出物流供应链金融产品和融资服务解决方案,建立物流融资常态机制;通过构建物流供应链信息体系,实现对供应链上下游客户的内外部信用评级、综合金融服务以及系统性风险管理;研究探索银行和物流企业电子化系统合作。

深圳

2018年1月,深圳市金融办《关于促进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意见》

引导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供应链金融产品、风控、考核等制度支持体系,开发适合制造业供应链融资特征的信息系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供应链金融专营机构、事业部和特色分支机构。支持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机构在供应链金融领域发挥差异化作用。支持以市场化方式组建商业保理行业互助担保基金,发起设立再保理公司。


支持信用良好、产业链成熟的供应链核心企业,发起设立或参股民营银行、保险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 


西北地区


陕西和甘肃分别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文件中提到鼓励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或开发兼具标准化和个性化的供应链融资产品,可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

 

省份

政策名称
相关内容
陕西
2018年3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17号)
鼓励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发展订单金融,推动构建金融机构、核心企业、小微企业三方利益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成本相对较低、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务。
甘肃
2018年2月,甘肃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甘政办发〔2018〕18号
鼓励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开发兼具标准化和个性化的供应链融资产品,在做好贸易背景真实性调查的基础上,提供供应链融资、贸易融资、仓单质押等金融服务,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

建立供应链金融操作规范,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监控,强化对行业前景、市场动态、核心企业经营能力等多方面的综合研判,加强贷前、贷中、贷后各阶段监督审查,实现供应链金融业务专业化运作,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健全供应链金融担保、抵押、质押机制,鼓励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开展应收账款及其他动产融资质押和转让登记,防止重复质押和空单质押。
 

 

西南地区


西南地区四个省份分别出台了关于供应链金融的相关政策。重庆市《关于贯彻落实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指导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和贵州省《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等内容强调了供应链风险防控问题,另外在健全供应链体系上有探索。云南省和四川省在发布的文件中指出,鼓励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推动供应链企业加入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省份

政策名称
相关内容
重庆
2018年2月,《关于贯彻落实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指导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20号)
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开放共享信息。鼓励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
贵州
2018年4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8〕53号))
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引导应收账款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协助债权人企业确认账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扩大应收账款融资规模,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发展。将应收账款融资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对业务开展较好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优先给予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督促金融机构发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带动供应链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
云南
2018年8月,《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67号)
动员更多中小微企业、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服务机构等注册成为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用户,开展在线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积极稳妥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为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提供安全通道,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四川
2018年3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加快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实施方案》(川办发〔2018〕20号)
鼓励在川金融机构全面推广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新模式,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构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互信互惠、协同发展的生态环境。推动供应链企业加入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征平台”),带动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探索利用“中征平台”融资数据开展企业“预授信”、批量化营销等业务创新,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提高融资可获得性和便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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