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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乐观?——外汇28号文对跨境贷款的影响

贸易金融 2020-09-07

以下文章来源于王泽昊LEGAL ,作者王泽昊 黄晶晶

作者 | 王泽昊 黄晶晶
来源 | 王泽昊LEGAL

背景

2019年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推出了十二项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28号文的发布多少有些超出市场的预期。

28号文涵盖贸易、投资和融资等多个领域。本文的关注焦点是28号文中的相关内容对跨境贷款业务可能产生的影响。跨境贷款在本文中则特指借款人在我国境内,贷款人在境外(包括境外银行和中资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等)的贷款。

28号文将如何改变跨境贷款

其一,外债注销登记改革

28号文取消了非银行借款人需到其所在地外管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的要求,取而代之的是,非银行借款人可到其所属外管分局(外汇管理部)的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并且取消了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原规定是每笔外债清偿完毕后一个月内进行外债注销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所言,这项改革在之前的试点过程中有效降低了境内借款人的脚底成本。

其二,试点取消企业外债逐笔登记

28号文规定,试点地区非金融企业可按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管局办理外债登记,非金融企业可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借入外债资金,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在上文提及的吹风会上,外管局也明确了这一政策的试点地区为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而我们知道,粤港澳大湾区除了香港和澳门之外,包括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肇庆、惠州、东莞、中山、江门等九个城市。也就是说,在上述城市和海南的非金融企业借款人,可以在当地外管局按其净资产的两倍一次性进行外债登记,在这个登记的额度范围之内进行跨境贷款的,无须再逐笔到外管局进行登记。

根据此前的一系列外汇管理政策,无论是依据投注差,还是央行全口径融资,终究每一次借款人签署跨境贷款合同之后,均需要到当地外管局办理外债登记,从贷款人银行的角度来说,外债登记也一直都是跨境贷款放款的前提条件。因此,这次试点的“额度登记,取消额度内的逐笔登记制度”可以说是一次重大的监管突破,预计将大大提高境内借款人利用外债的效率,签署跨境贷款合同与实际放款之间时间的缩短,也将有效地帮助借款人控制汇率变化的风险,同时也增加贷款人放款的确定性

多头监管——不应被忽视的制度问题

在鼓励借用外债的制度建设层面,外管局通过此次的28号文迈出了一大步。然而,潜在的监管冲突显而易见,也不应被忽视。

即便是在试点地区,对于超过一年期的中长期外债,借款人仍需要根据发改委2044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就该等跨境贷款,事前向发改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于是,我们可以想象,在实践中将出现这样的情况:境内借款人在深圳外管局就其外债额度进行了登记,在额度范围之内,借款人计划分三笔从境外银行进行中长期借款,这三笔借款并不需要在深圳外管局进行外债登记。就当借款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为新政策欢欣鼓舞的时候,却发现仍然需要在每笔借款之前向发改委进行外债备案登记的申请。这无疑将给借款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困惑。

在跨境贷款领域,外管局和发改委多头监管的弊端在28号文之后正越加明显。既然希望提高跨境贷款的数量和质量,就应当至少在制度建设层面保持步调一致。我们期待能够尽快出台对于2044号文的相关调整,尽早看到监管层面实现合力。

作者简介:

王泽昊 合伙人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wangzehao@tongshang.com

主要业务领域:银行与金融


黄晶晶 律师助理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huangjingjing@tongshang.com

主要业务领域:银行与金融、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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