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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发文,遏制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行为

贸易金融 2020-09-07

来源:票友—票据圈儿那些事(ID:PIAOYOU_Bill)

11月20日消息,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收费的通知》称,从严禁借贷搭售、严禁转嫁成本、协商费用分担、完善激励机制、规范员工行为五个方面对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收费予以规范,坚决遏制辖内银行业机构变相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等行为。

北京银保监局日前印发《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收费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19〕349号),针对当前部分银行在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变相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等现象提出监管要求,引导辖内银行业机构积极履行政治责任、金融责任和社会责任,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切实提升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质效。通知明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或以其他方式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时:

一、严禁借贷搭售

不得违规强制要求小微企业客户购买保险、理财、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将小微企业贷款金额、发放时间、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授信条件与是否购买上述产品及购买产品的金额、期限挂钩。

二、严禁转嫁成本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承担尽职调查、押品评估、抵押登记等相关成本,不得凭借自身优势地位,采取诸如在合同中约定由客户承担相关成本、要求客户先委托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后申请贷款等形式,变相将上述经营成本转嫁给小微企业客户。

三、协商费用分担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提升信用风险管理精细化水平,明确购买抵押物财产保险、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等风险防控环节的具体标准,不得简单地以风险防范为由要求所有小微企业客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或为抵押物购买财产保险。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过程中提供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实行动态名单制管理,并及时进行公示或告知客户,由客户自主选取名单范围内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客户选择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公证处等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有偿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积极与小微企业客户协商贷款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承担方式,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小微企业客户承担全部费用。同时,鼓励银行秉持“减费让利”原则,主动承担相关费用。

四、完善激励机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设定过高的经营效益类指标,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和相关指标要求。同时,严惩小微企业贷款过程中存贷挂钩、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违规行为,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

五、规范员工行为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禁员工诱导、误导、强制小微企业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对损害小微企业客户利益、增加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北京银保监局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收费存在问题,彻底清理纠正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并将自查整改报告于2019年11月30日前报送至北京银保监局。北京银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大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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