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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INCOTERMS2020的若干注意事项

梁焕磊 贸易金融 2020-09-03

作者:梁焕磊(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来源:贸易金融


贸易的发展为全球经济增长提供动力,尽管近年来国际贸易发展遇到一定挫折,但其总体发展还是向前的。同时,国际贸易活动日趋复杂,实践中争议频生。买卖合同是国际货物贸易的基本依据之一,是贸易得以规范操作以及对可能发生争议解决的依据。贸易术语在货物买卖合同和实践中的使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各方对操作上的误解,并为可能发生的贸易争议的解决提供一定的依据。


有关贸易术语的规则有多个,其中以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在目前的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INCOTERMS产生于1936年,根据实践的变化多次进行修订。最新版本为2020年版本(INCOTERMS2020),在2010年版本及更早版本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于2020年正式生效。该规则在明确风险划分、费用分割和义务分配等方面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有助于推动国际贸易便利化的发展。鉴于该通则的广泛适用范围及其最新修订,掌握该规则并能熟练运用对于从事货物买卖以及贸易金融的人士而言至关重要。


一、明确INCOTERMS的货物贸易惯例性质


INCOTERMS属于贸易方面的国际惯例,主要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在国内贸易中同样适用。INCOTERMS并非买卖合同本身,但可以以最优的方式在买卖合同中得以应用。如果贸易合同与INCOTERMS内容产生分歧,应以合同为准;如果与相关的法律产生分歧,应以法律为准。


曾有一则案例中,CIF合同中规定了货到目的港的时间而致产生双方产生争议,最后判定应以合同为准。案例说明了惯例与合同冲突时应以合同为准,因为合同本身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国际贸易中优先考虑采用INCOTERMS2020


除去国际商会制订的INCOTERMS之外,国际上有关贸易术语的规则还有《华沙-牛津规则》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等。实践中曾出现同样的贸易术语缩写在不同惯例中有不同解释(如FOB在《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与INCOTERMS中的规定不同)而导致争议产生的情形。考虑到应用广泛性和规范性等因素,建议在国际贸易中优先选用INCOTERMS。


也曾有因对INCOTERMS不同版本的理解不同而导致买卖双方之间的分歧发生。考虑到更加接近现时贸易实践,应优先采用最新的2020年版本(因其贸易惯例的性质,此前版本仍可能被贸易商依据习惯而采用)。


因此,如若采用INCOTERMS,合同中应该明确注明贸易合同中选用INCOTERMS的年份版本。若因交易的需要而采用了其他的有关贸易术语的规则和惯例,应熟知该规则的内容并明确其与INCOTERMS2020的相似之处及明显区别。


三、重视INCOTERMS2020引言的作用


如同此前版本,INCOTERMS2020在详尽列出各术语条款的具体内容之前,有一个列明了本规则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注意事项的引言部分。该引言解释规则的主要内容及如何在买卖合同中适当使用INCOTERMS2020;说明贸易术语和买卖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合同之间的关系;列明INCOTERMS2020与INCOTERMS2010之间的主要变化。


与此前版本相比,INCOTERMS2020的引言阐述更为完整、指引性更强,可以使阅读者对INCOTERMS2020有较为全面的认识,欲使用该规则的贸易商需要对其充分理解。


四、熟知INCOTERMS2020的新变化


INCOTERMS2020的修订,既有结构上的调整,也有内容上的变化,总体上沿袭了上一版本的传统,同时更加接近当前贸易实践。


INCOTERMS2020从结构上对INCOTERMS2010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使得应用起来更加方便。除去引言更加详细具体且更富针对性之外,内容分布上也做了相应的调整。总体结构沿袭INCOTERMS2010,将11个贸易术语按照运输方式分为两类;内容罗列方式更加丰富以便查找;各术语义务规定内容有所调整而重点突出;各术语的“用户解释说明”更加实用;费用汇总更加全面以便于核算。


除了结构有所调整之外,相比INCOTERMS2010规则,INCOTERMS 2020规则还有一些具体内容上的变化。FCA术语中加入已装船批注提单的相关规定,卖方及时获得运输单据进行结算和买方获得运输单据以便提货都更加可行;将CIP术语的保险险别标准提升至至少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LMA/IUA)条款(A)的标准;在部分贸易术语中贸易商可自行运输;进一步明确“承运人”的含义;将DAT缩写改为DPU且内容略变;在运输义务和费用规定中加入与安全有关的要求。但同时,部分过于细节化的内容并未列入。


五、严谨订立贸易合同


买卖合同在贸易中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作为惯例的INCOTERMS2020规定了买卖双方的义务承担、风险划分和费用分摊等主要事项,以及相关的其他事项;但它并不能列明贸易合同的所有事项,更不是贸易合同本身。贸易合同才是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的基础性法律文件,以最优的方式将INCOTERMS2020引入合同并使其助力贸易合同的履行才是正确的选择。订立贸易合同时,在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的前提下,严谨订立合同条款,同时充分考虑INCOTERMS2020的作用。


六、注意贸易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关联


买卖合同是货物贸易交易的基础性合同,但一项完整的贸易活动可能还会涉及到运输合同、保险合同、支付契约等不同的多种不同的法律文书。不同法律文书之间是相互关联和影响的,订立贸易合同中应用INCOTERMS2020时应注意相关部分规定与相关合同及其法律规定的关系,避免有相互矛盾的条款而导致日后产生争议或一旦发生争议后解决依据产生矛盾。


七、规范使用贸易术语


如果贸易中选用INCOTERMS2020的术语,就应对其规范使用。INCOTERMS2020的引言中提出正确使用的方法,如“CIF Shanghai Incoterms®2020”。同时,细节不可忽视,譬如贸易术语后所列地点至关重要,该地点可能是卖方完成货物“交付”的地方或港口,即目的地;也可能是D开头的术语项下的交货地和目的地。FCA术语项下,地点还可能影响装卸义务和相关费用,乃至进而影响风险的转移。


此外,考虑到地点可能存在重名或者范围不清晰等现象,列明地名时需要务必明确具体。


八、谨慎使用INCOTERMS术语变形


有时贸易当事人根据贸易实际对INCOTERMS术语进行一定修改,从而产生贸易术语的变形,诸如早先对FOB术语项下装船费用而产生的贸易术语变形和对CFR/CIF术语项下卸船费用而产生的变形经常被采用。鉴于INCOTERMS本身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属性,国际商会对此的态度是不禁止此类修改,但同时指出这样做是有风险的,也就是常说的“不提倡也不排斥”。为了避免日后产生争议,INCOTERMS2020的引言中建议若有修改时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表达此类修改所期望达到的目的,诸如明确费用分摊、风险分割点等。一旦相关内容列入合同,合同的法律效力才能保证有关条款得以有效履行。


主要参考网站:

https://iccwbo.org/resources-for-business/incoterms-rules/incoterms-2020/

 

主要参考文献: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组织翻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20年1月北京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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