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企业供应链保理场景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机遇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现代金融导刊 Author 牛建军 汤志贤
摘要:2020年两会期间,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再次成为重要议题,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已经成为“六稳”、“六保”的关键之一。本文认为最新出台的部分法律、行政法规将使核心企业供应链保理场景下中小企业融资迎来新的重大机遇。
商业银行应当结合新的形势变化,迅速调整业务思路,把握与保理有关的最新政策机遇,引入以“核心企业为节点、中小企业为神经末梢”的核心企业供应链保理融资体系,加大线上供应链保理融资模式、流转模式的推广力度,促进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解决,探索新的业务增长点。
关键词:核心企业;供应链保理;中小企业融资;发展机遇
作者简介:
牛建军,中国工商银行首尔分行总经理
汤志贤,中国工商银行首尔分行贸易融资部主管
原文发表于《现代金融导刊》2020年第7期
来源:现代金融导刊(ID:ModernFinanceGuide)
一、供应链保理融资模式与优势
供应链金融在中国有超过十年的发展历史,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供应链金融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基于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链条企业之间的真实交易,整合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各类信息,为供应链上下游链条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现金管理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供应链金融办理模式有多种,既有基于应收款的融资,也有基于存货和预付款的融资;涉及产品亦呈多样化特征,既包括国内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又有订单融资和仓单融资等产品。
尽管供应链金融长期普遍被认为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有效手段之一,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总体看,目前大部分供应链融资是基于供销合同对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其自身综合条件难以达到银行融资门槛的问题,使得供应链融资未能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文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商业银行结合最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运用科技金融,将直接融资转换为买断型明保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即供应链核心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对上游中小企业供应商形成应付款后,商业银行通过与核心企业及上游中小企业签署保理融资协议,并经由核心企业确权,无追索(有追索模式亦能实现,关键是围绕核心企业资信)买入中小企业对核心供应链企业的应收款债权(以下简称“核心企业供应链保理”),实现从中小企业贷款方向保理商的实质角色转变。
核心企业供应链保理依据不同产业供应链条上的企业之间的交互特点进行融资方案设计,能有效平衡各个参与方的利益诉求,实现“共赢”的目的。
对商业银行而言,核心企业供应链保理侧重关注供应链交易的“自偿性”特征,而非中小企业整体财务状况,基于核心企业资信和授信办理信贷业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问题,避免了中小企业无法达到其融资门槛的问题,增加了获客、粘客的能力,增加资产扩张的机会。同时,商业银行对交易的资金流、物流、信息流进行整合,通过闭合式管理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平衡好风险和效益的关系。
对核心供应链企业而言,核心企业供应链保理能将核心企业部分表内银行借款转换为对中小企业的应付账款,起到优化核心企业负债结构、减少财务支出的作用。在线上环境下,核心企业可以借助商业银行先进的供应链融资服务系统,优化自身采购、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对供应链上游中小企业而言,核心企业供应链保理使中小企业有机会将原本流动性较低的应收账款“活起来”,在自身整体财务状况达不到商业银行要求的情况下,依旧能够迅速获取融资,缩短账期,减轻资金流动性压力。同时,由于有核心企业的资信作为支撑,银行对中小企业发放融资的风险溢价会随之降低,进而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二、制约核心企业供应链保理发展的历史因素
长期以来,由于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应付款确权较难、交易背景确认成本较高、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力度有待提升等多方面的问题,供应链保理融资并未完全发挥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优势,也并未完全发挥其作为商业银行重要金融服务品类的功能。
首先,核心企业确认应付款存在主动性和能动性不足,银行授信占用主体从中小企业转移到核心企业存在实践难度。
核心企业供应链保理的核心理念之一,是商业银行依据核心企业的资信条件发放融资,规避中小企业在商业银行没有授信或者授信不足的问题。具体到实际业务,商业银行给中小企业提供供应链保理融资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核心企业对应付款进行无条件的支付确认。但过去的现实情况是,大部分核心企业在交易中处于强势地位,往往不愿意为协助上游企业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而付出额外经营成本(如人力资源成本);部分核心企业不愿意分享自身在商业银行闲置授信;加上此前确认应付款经常是通过线下方式进行,确认不便利且存在意外风险,部分核心企业担心卷入不必要的商业纠纷。另外,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等法律都有相关规定要求大型企业和国家机关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款、服务款及其他款项,但均主要是基于诚信原则,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意义。这些都一定程度导致核心企业缺乏确权的积极性,进而导致商业银行在占用核心企业授信的过程中并不顺利。
其次,交易背景真实性确认难,虚构交易背景骗取商业银行资金的风险案件屡屡发生。
供应链保理融资作为一种创新型的金融服务产品,其特点是基于核心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真实交易背景所产生的可靠性较高的未来应收款和未来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因此,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及应收款债权的无瑕疵是供应链保理融资的基本前提。然而,多个司法案例显示,受商业银行的确认工具、确认手段、技术条件等方面的限制,过去银行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确认可能无法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如部分企业通过虚构贸易背景或伪造单据,形成虚假应收款或存在瑕疵的应收款,导致商业银行的风控措施被悬空,甚至出现资金损失和信誉风险,致使部分商业银行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对拓展供应链保理融资持保守态度。
最后,供应链保理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业务的支持力度有待提升。
法律风险被部分商业银行认为是供应链保理融资必须考虑的风险种类之一,通过保理协议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避免权利、义务、责任规定的不清晰,是商业银行控制供应链保理融资风险的有效手段。但长期以来,我国与保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供应链保理融资业务实际上存在一些掣肘之处,甚至存在一些衔接不到位的情况。如此前我国对于债权转让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合同法,如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这使得商业银行在转入中小企业应收款债权的时候受到基础交易合同的限制。
再如在供应链保理融资实践中,商业银行占用核心企业授信的前提条件并非核心企业确认即可,部分商业银行还将供应链核心企业提供的非典型担保作为授信占用的前提,通过与核心企业签署协议的方式,如确认应收款项、承担无条件付款责任等,共同控制债项风险,在较长一段时间里,这类合同由于条款不够清晰、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撑,使得商业银行与核心企业及供货商签署的合同最终可能被认为不具有担保性质,对银行融资构成潜在的融资风险。
三、利于供应链保理融资的最新进展和形势变化
进展一:国务院颁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020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于应收账款融资确认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如: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尽管是在性质上是行政法规,不属于法律范畴,但是应该看到,条例本身具有法律渊源,在实施过程中会产生法律效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必须遵守。这就为商业银行拓展供应链融资提供了更好条件和更多的业务机会,较好解决了制约商业银行拓展核心企业供应链保理的确权难问题。
进展二:保理合同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保理合同纳入到合同编中,相关内容成为办理核心企业供应链保理的法理依据,能较好保护各参与方合法权益。此前部分法律制度规定不清晰或法律之间规定不协调曾不利于供应链保理融资业务的发展,如在有的案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串谋伪造供应链保理融资业务相关单据,由于应收账款不具有真实性,纵使不法分子骗取了商业银行的融资款,商业银行在向债务人主张应收款债权的时候也会碰到困难。根据民法典保理合同第七百六十三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该条就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
进展三:供应链保理融资领域非典型合同进一步得到认可
2019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下称“工作纪要”)明确指出: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典型担保类型,但是其担保功能应予以肯定。这就很好解决了在《担保法》和《物权法》中提及的与保证、抵押、质押等相关的典型担保并未全面覆盖银行、核心企业、上游中小企业之间签署的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进展四:金融科技应用的普及和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如何提高供应链保理融资的运行效率、对交易背景进行更精确的监测、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一直是商业银行思考的问题。随着金融科技应用水平的不断提升,商业银行已经完全具备线上运行供应链保理融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技术条件。
从银行业内实践情况看,到2020年上半年,多家商业银行已经具备通过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对供应链保理融资交易背景进行监控和风险管理。从企业端看,拥有内部供应链融资系统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供应链保理融资生态体系的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根据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供应链战略管理研究中心和万联供应链金融研究院联合发布的《2019中国供应链金融调研报告》,2019年金融科技在供应链金融领域的应用不断扩大,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的应用较2018年同比上升分别为:22%、14%、8%。随着商业银行对征信数据、税务数据、工商管理数据利用能力的进一步提高,银行在办理供应链保理融资过程中能够很好地对核心企业运行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和交叉验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商业银行还可以对供应链核心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交易、物流、仓储进行更高效和更精准的监控。
四、对商业银行下一步业务开展的思考
最新数据显示,中小企业占我国企业数量超过90%,中小企业贡献全国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无论是从体量还是可拓展空间看,都可以认为商业银行“不做中小企业,就没有未来”。另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至2020年一季度末,规模以上工业类企业应收账款余额14.04万亿元,庞大的应收款一方面给中小企业资金流动性带来压力,另一方面也蕴含着巨大的开发潜力。
近期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调整为保理融资业务发展打开了一扇新的窗户,使确权难对中小企业融资形成的障碍得到了妥善的解决,加上科技金融的发展,核心企业供应链保理场景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有望发展为一个新的“风口”,迎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商业银行应该迅速调整业务思路,抓住有利时机,调整组织布局,打破阻碍供应链保理融资发展的部门墙,优化供应链保理融资管理模式,重视线上业务开发,把控好业务实质风险的同时,为长远发展打下扎实基础。
(一)统一核心企业供应链保理发展思路,聚焦解决核心问题
核心企业供应链保理往往涉及商业银行内部多个业务条线,如科技金融、普惠金融、公司金融、信贷审批和信贷管理等。部分商业银行各条线就核心企业供应链保理业务理念、发展方向、管理模式不能达成一致,导致业务发展滞后。希望扩大核心企业供应链保理市场占比的商业银行应该加强顶层设计,明确牵头部门,避免内部产生信息孤岛和管理割裂现象,形成内部合力。
另外,发展核心企业供应链保理业务的关键是核心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厘清业务模式,依据公司治理结构、行业地位、财务能力等因素,按照“成熟一批,推进一批”“可进可退”的原则,形成科学可行的核心企业认定和选取标准,将核心企业供应链保理的业务办理流程、支付账户与监管账户的管理模式、标准法律文书、授信占用规则等问题予以明确。如在梳理好协议文本的基础上,明确业务应占用核心企业授信。
(二)重视实质风险管理,采用与业务模式相一致的风险管理模式
传统上中小企业融资的信贷风险审查侧重于关注企业的财务静态数据,供应链保理融资业务的特征要求商业银行更关注交易背景的商流、资金流、物流、信息流,更侧重对全流程的数据分析和管理,而核心企业供应链保理(买断型),其关键是把控核心企业信用风险,这正是商业银行所擅长的。
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加强保理业务研究,深入理解供应链保理融资的风险特征,做好做细年度授信管理;对内部信贷业务调查流程、授信审批流程、信贷管理流程、信贷业务管理系统做出对应调整,实现内部系统能够依据交互数据对供应链保理融资客户进行自动风险画像,实现内部业务处理系统能基于核心企业风险进行自动风险评估;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和相关法律要求,在线做好应收款账号变更和管理,直接指向质押账户;通过使贷款更具指向性,解决商业银行一直想解决的信贷资金短贷长用问题。
(三)进行数字化转型,大力发展线上核心企业供应链保理
目前,大部分大型商业银行均能够提供供应链保理融资服务,但在服务体验、服务效率、风控能力方面存在差别。可以预见,未来商业银行就供应链保理融资业务的服务提供方式和风险控制能力将决定商业银行在这一领域能走多远。
商业银行应该全面应用先进的金融科技技术,通过数字化转型实现核心企业供应链保理的线上转型,对核心企业供应链保理业务流程进行再造,提高融资效率,降低中小企业服务成本,同时更好控制风险,确保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资金流向于实体经济,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业的作用。对于已有强大科技系统的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在银企互联系统或其他既有系统基础上,全面实现核心企业在线确权。
总之,要围绕价值创造,通过数字化转型更好为客户创造价值,也为商业银行自身创造价值。
(四)建设或加入线上保理融资流转平台,为引入数字货币提供交易场景
从长远看,随着上述核心企业供应链保理资产的标准化,其将具备准商业承兑汇票的性质,具备在线流转的条件,商业银行可以考虑自建线上供应链保理融资流转平台或加入权威的第三方供应链保理资产流转平台,在集成系统上,全面纳入核心企业和中小企业,实现核心企业在线确认、中小企业融资发放、在线协议签署、流转与主机系统的关联,进而更好发现价格,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也为商业银行更好进行主动资产负债管理打下基础。
考虑到未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DC/EP)可能采用双层运营体系,部分商业银行将在二元运行模式框架中参与央行数字货币的管理,这有利于商业银行在特定场景中进行反洗钱管理,也有利于更精确地跟踪资金是否最终投入实体经济,因此,商业银行应该推动在保理融资流转平台中引入数字货币,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协助解决资金的“脱实向虚”,为数字货币的发行提供具体的场景,使实体经济和数字货币实现完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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