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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与PHEIC下我国外贸出口的困境及其应对

殷洲 贸易金融 2021-03-06
文 | 工商银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合肥) 殷洲来源 | 《贸易金融》杂志 2020年新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从武汉开始扩展到全国各地,并迅速在全球范围内蔓延。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定义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疫情给人民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都带来了严峻挑战。目前,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已开始逐步显现:社会消费锐减、企业复工延迟、投资与出口面临直接冲击。对于银行业而言,疫情的爆发也直接或间接给银行带来了巨大损失和重大影响。本文着重分析此次疫情对我国外贸出口带来的影响,并试图从出口方银行的视角提出应对的策略。 一、疫情给外贸出口带来的冲击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一)货物
1.出口商货源压力增大。受疫情影响,国内大量企业停工、工人延迟复工,生产计划无法正常执行,加之物流受阻,出口商或其国内供应商无法及时组织生产,及时发货,按时交付,出口商履约风险增加。
2.货物安全性遭受质疑。随着疫情的发生,尤其是世卫组织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定义为“PHEIC”后,境外消费者开始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安全性产生了质疑。目前,已出现境外消费者拒收中国产品的情况,这种对我国产品安全性的忧虑和恐慌,在疫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形下恐将持续一段时间。
3.外商违约风险增加。排除疫情因素,当下国际贸易整体来看属于买方市场,我国外贸出口供大于求,传统的预付加尾款、信用证、托收等国际结算方式开始转向先发货后付款的赊销等方式,导致国外进口商可以先收货而后付款,增加了进口商在行情不利的情形下拒收货物的可能。疫情爆发后,出于对收货时效性以及货物安全性考虑,国外进口商弃货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加。
4.警惕“疫情封杀”。在国际市场,一些进口商可能会在市场行情走低的情形下以疫情为由,对产品提出苛刻的要求。比如,要求我国出口的商品出具消毒和杀虫官方证明或其它更为苛刻的证明。有专家认为, 即使我国出口企业拿到了卫生部门的消杀证明, 某些国家可能还会以其他理由进行刁难。新冠疫情可能成为某些国家变相实施贸易壁垒的一个借口,因此,要对类似这般的“疫情封杀”提高警惕。 (二)物流
1.国内物流的停滞。受疫情影响,全国多地延迟复工,物流企业也在其中;加之各地交通管制,我国出口企业采购、备货、发货都受到直接影响。这就给企业正常的生产和供货带来了巨大的阻力。这段时期因物流原因导致的迟装运现象已较为普遍。
2.境外运输的困境。跨境航行的船舶通常对航线、靠泊港口和到货时间等均有约定,受疫情影响,船舶可能被迫绕航或被迫隔离,运输时间被迫延长。尤其在疫情被认定为“PHEIC”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对中国船舶或曾经停靠中国的船舶实施更为严格的防控措施,造成船舶的引航、靠泊及货物装卸时间拉长,导致港口拥堵、货物延迟。新增设的各种程序和许可证明文件也大大降低了清关的效率,导致海运效率明显降低,海运成本大幅增加。如果疫情持续在全球蔓延,各国之间相互设限,必然加剧货物跨境运输的困境。
3.后疫情时期的风险。此次春节假期延长,将导致部分货物积压,疫情爆发导致更多货物延期交付,大大增加了货物积压的压力。我国港口货物吞吐量本身位居世界第一,因此,后疫情时期可能面临较为严重的海运拥堵风险。拥堵将导致船舶等待成本及风险大幅上升,拉高港口服务价格,增加社会物流成本。 (三)预期
1.出口商务活动受挫导致预期出口订单减少。受疫情影响,一些在我国举行的重要国际会议和商务活动被迫取消或推迟,严重制约了我国与境外国家和地区的商贸交流活动,还会影响我国外经外贸活动的进一步开展。我国举办和参与的一系列商品交易活动均无法照常举办或参加,也严重阻碍了我国进出口合同的签约渠道。这些必然导致短期内我国出口订单量减少。
2.外商投资对我国外贸冲击程度的不确定性。受短期内进口商心理预期的影响,部分境外客户出于对疫情的担忧,可能延缓原有的投资计划,甚至可能将部分出口订单向外转移。但从长远看,疫情能否通过对外商投资的冲击来影响我国的外贸前景,其影响程度如何,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笔者认为,如果新冠疫情能在较短时间内被控制住,其影响程度较轻。如果疫情在全球继续蔓延且未能在较短时间内得到有效控制,外商来华投资会变得更为谨慎,全球投资商对中国在全球市场中的地位可能会进行重新审视,并从控制风险的角度考虑多元化布局,这可能会带来一些产业的外移。
当然,考虑到目前其他国家的疫情防控形势也不容乐观,而中国在此次抗击疫情过程中展现出的制度优势和抗风险能力已逐步突显,因此在全球抗疫的大背景下,中国反而可能会强势逆袭,逐步成为全球资本抵御风险的最终选择。
3.警惕出口在全球经济衰退中萎缩。目前,新冠疫情已在全球近80个国家和地区蔓延,其中韩国、日本、意大利、伊朗等国形势非常严峻。在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深度融合的今天,恐将引发全球经济走向低迷。

目前,中国抗击疫情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中国的经济保卫战也已经打响,然而境外主要经济体的疫情形势着实堪忧。从2019年我国外贸总额占比情况看,欧盟为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占我国外贸总额的比重为15.41%;日本和韩国也排名前五,占比分别为6.88%、6.22%、而目前欧盟多个成员国和日韩的疫情形势都比较严峻,这也必然会给我国外贸出口带来更大的冲击和不确定性。 二、新冠疫情下出口企业及出口方银行的应对措施 (一)出口企业应对措施
1.提高履约能力
出口企业应主动排查在手订单,密切关注上游供应商情况,积极推动复工复产,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小的订单,应加快备货、发货进度,尽早完成订单。对于上游供应商货源可能存在的风险,应提前采取加大备货量、更换供应商、协商违约金等措施,尽量降低自身受影响程度。
如确因疫情影响导致自身无法照常履约时,应积极向买方以书面形式发出终止或延期履行合同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积极主张不可抗力,向贸促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
2.掌握交易动态
出口商应积极关注国内外港口、机场等重要交货地点的运营情况及限制措施,发货前应了解买方意愿及对应进口国在限制人员和物品流动方面的政策,从源头降低拒收风险。发货后,应紧密跟踪货物流转情况,如买方拒收货物,应协同有关政府部门和银行、出口信保等机构共同应对。买方收货后,应敦促对方按时付款,比如,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应关注境外银行是否拒付、承兑或承诺付款。
3.善于化危为机
当前一段时期,出口企业虽面临较大困难,但机会与挑战并存。出口企业应充分利用好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政策,迎难而上,平稳过关。同时要科学分析疫情给市场和行业带来的变化,积极调整业务规划,拓展新兴渠道,优化市场布局,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 (二)出口方银行应对策略
1.加大对出口企业的扶持力度
2月12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明确指出“要支持外贸企业抓紧复工生产,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作为出口方银行,应该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最大程度为不同性质和规模的企业提供差异化、全方位的支持,帮助我国出口企业降低疫情带来的影响。
商业银行大客户依存度高,对于大中型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并做好跟踪服务,帮助大中企业充分发挥竞争优势。同时,要掌握国际市场大宗商品的行情,对于制约大宗商品出口的非国际市场因素,要加大支持力度帮助企业加以克服。
对于小微企业而言,抗风险能力相对薄弱,商业银行应紧跟国家政策,在扶持力度上给予更多倾斜。可以通过续贷、延期还款等方式,为相关企业提供信贷资金的支持,可以适当下调部分出口企业融资利率,可以为疫情影响的出口企业开通贸易融资绿色通道,从而增强小型出口企业的信心和应对能力。
2.积极帮助出口商对外增信释疑
外商对我国的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不甚了解,这就需要在对外交往过程中加强宣传,消除外商的疑虑和恐惧,恢复和推动正常的商务往来。银行应努力帮助出口企业积极与境外银行沟通。
比如,通过SWIFT银行间往来报文积极与境外银行沟通和处理与疫情有关的问题,帮助出口商做好对外增信释疑工作。充分发挥银行信用在国际贸易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发挥国际大行全球化布局的优势,推动境外分支机构在积极解决贸易争端中发挥作用。还可以积极寻求与出口信用保险的合作机制,为出口企业走出去增强信心,保驾护航。
3.充分发挥银行在国际结算领域的专业优势
银行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业务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作为出口方银行,应努力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充分利用国际惯例维护出口企业的权益。
比如,信用证结算方式下,UCP600的第2条明确了开证行付款责任的不可撤销性,第4条规定了信用证独立于贸易合同的独立性,第5条规定了银行仅处理单据而非货物的抽象性,第7条明确了开证行的付款责任,这些条款都可以作为出口方银行维护出口企业合理权益的有力武器。
再如,受疫情影响,出口信用证项下很多单据可能过效期、过交单期,出口方银行应审慎判断是否能够适用UCP600第29条a款关于交单期顺延的规定,可以帮助出口商向境外银行寻求更改信用证效期和交单期,还可以电提不符点事先寻求开证行接受。对于疫情重灾区银行和快递公司未复工而交单期临近的情形,可以利用“同一国家的不同分支机构视为同一家银行”的理念,由该行在国内其它已复工地区的分支机构代为交单。
再比如,出口方银行对于近期境外银行来报尤其是减额报文、拒付报文应格外警惕,对于蓄意要求减额、无理拒付甚至恶意拒付的情形,应充分利用上述国际惯例条款,据理力争,切实维护出口商权益。
另外,要格外关注国外进口商的背景,对新设立的贸易公司或以离岸公司作为买方的情形保持高度警惕;建议客户选择更为谨慎的收款方式,尽量避免赊销的方式,而选择信用证等有银行信用提供保证的收款方式,还可以要求境外客户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以减小买方在目的港不提货的可能性;选择贸易术语应谨慎,CIF条件项下发货方需对无人提货的后果承担后续责任,FOB条件下由国外客户负责订舱,出口商面临的无人提货压力相对减轻,但一旦进口方弃货风险也较大;尽可能不签发记名提单,而要求承运人签发指示提单等。
4.发挥金融科技优势,打造“零接触”交易模式
疫情发生后,工商银行反应迅速,该行单证中心以成熟的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体系为依托,创新服务机制,在众多客户苦于不便临柜办理业务时,适时发布《战“疫”期间云办公 线上单证e网通》宣传材料及操作指南,积极引导客户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银企互联等渠道在线办理国际结算与融资业务,企业足不出去即可享受工商银行提供的优质贸易金融服务。这种线上交易的模式切实满足了疫情期间出口企业的迫切需求,解决了一些燃眉之急。
线上交易的流行近年来已成为大势所趋,国内商业银行充分发挥金融科技的优势,积极探索线上交易的模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疫情发生后,这些努力的成果得以显现。疫情期间,商业银行还应积极丰富和拓展线上服务的内容,提升服务的质量,继续为出口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未来,这种“零接触”的交易模式还将进一步发展,以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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