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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中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法律作用

贸易金融 2021-03-06
作者:齐精智律师
来源:贸易金融

 应收账款质押属于物权,但该物权的实现要依赖于应收账款质押的债务人的履行行为,而且在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之前该应收账款质押不能约束对抗应收账款债务人。齐精智律师提示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作用实际是质权人可以凭此通知直接向次债务人收取债权的条件并有权就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分析如下:

一、应收账款质押权的设立不以通知次债务人为生效要件。

    首先,不能将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对应收账款的出质行为等同于债权转让行为。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应收账款质押即出质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对次债务人(被收款人)的应收账款书面约定出质给质权人并经信贷征信机构登记,应收账款的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故应收账款质押只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在该应收账款上设立了担保物权,本质上属于一种物权,其设立时并不发生债权的转让,仅是在应收账款的债权人无力偿还其与质权人之间的到期债务时才发生担保法律后果。也即应收账款的债权人没有如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其次,应收账款质押权的设立不以通知次债务人为生效要件。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权属于权利质权的一种,权利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为其公示方法。而应收账款质权自信贷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通知次债务人并不属于其设立要件。故主债务到期应收账款债权人无力偿还债务的,质权人可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二、应收账款出质后未通知次债务人的,对次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生效要件。应收账款属于债权,其设立质押如同债权转让,亦涉及次债务人的利益,故如同债权转让未经通知不得对抗债务人,应收账款出质登记虽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并不能当然约束次债务人,未经通知亦不得对抗次债务人。次债务人在偿还账款之前并无义务查询该账款的出质登记情况,若其不知该账款已出质而向该账款债权人(出质人)偿还款项,则应视为其履行了清偿义务,无须对质权人负有任何责任。

因此,虽然担保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均未对通知作出规定,未将通知次债务人作为质权的设立要件,亦未将通知次债务人规定为质权人或出质人的义务,但因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有赖于次债务人的清偿,质权人从保障自身利益出发,应将出质事实通知次债务人,以对次债务人产生约束力。

 三、应收账款质押通知的作用实际是质权人可以凭此通知直接向次债务人收取债权的条件并有权就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上海二中院(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444号案件(裁判日期:2015年11月23日),法院认为质权人享有质权,取得了债务受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代债务人请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做出给付;另外,从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本身的性质看,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的作用实际是质权人可以凭此通知直接向次债务人收取债权的条件并有权就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经通知后,质权人便可以对抗次债务人,并向其指明应收账款债务的履行对象变更为质权人。

 综上应收账款质押通知的作用实际是质权人可以凭此通知直接向次债务人收取债权的条件并有权就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作者简介: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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