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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租金定价体系法律研究

贸易金融 2021-03-04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汇商金律 Author 杜长明|律师

作者:杜长明|律师来源:汇商金律(ID:AuseryLaw)
目录一、租金的法学理论基础二、金融行业中的租赁三、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历史变化四、民间借贷和其他金融机构借贷的区别五、租金定价体系六、租金收益率上限与4LPR无关七、后记
01、租金的法学理论基础
一、从旧石器时代谈租金发展
人类可考的历史始于旧石器时代,在此之前,没人知道人类是上帝创造的,外星人创造的,还是由猴子变来的,至少我不相信人类是由猴子变来的。300万年过去了,只有人类在收租金,而猴子没有,是推翻这一结论最好的论证之一。
在旧石器时代,人类没有更多的物品用于交换,也就无法形成交易。随着新石器时代的到来,当人类用多余的物品用于交换时,便产生了商业。
原始人甲把自己打磨好的石斧交给原始人乙,用于换取一只野猪作为食物。在这一人类行为中,原始人甲换取野猪是为了食用,不会也无法归还;原始人乙换取石斧为了伐木,也不会归还,这一商业交易称为买卖。当原始人甲把石斧交给原始人乙,用于砍掉一个树技,用完后返还给原始人甲,作为回报,原始人乙给了原始人甲一个苹果,这一商业行为称为租赁。
买卖和租赁的本质区别是物品是否返还,物品不用返还的交易为买卖,如购买一台电视、一车原材料;物品需要返还的交易为租赁,如租用他人房屋,用完返还给房东。
物有很多种表现形式,大部分物为能通过肉眼或通过仪器可观察,独立存在于地球上,还有一种物为虚拟物,难以通过肉眼观察到或主要存在于人的意识中,并非独立存在于地球上,如人类劳动、手机信号、文字形成的信息。这些虚拟物有的是可以无限复制的,有的只有一份。虚拟物的属性非常复杂,随着科技的发展,他们以前只有一份,科技发展后,或许可以无限复制。依物的属性不同,有的物只能买卖,有的物即可买卖又能租赁,有的物只能租赁。一般来说,可无限复制的物多以买卖形式体现,如版权,电视信号,都是以买卖的形式体现的;而一本书,即可以买卖,也可以租赁。易被消耗掉的物因为不具有可返还性,一般以买卖方式体现,如,一袋大米,一盘美食,被食用后无法返还,只能以买卖形式体现 。没有人会用同一种类物去交换同一种类物,这种交易一般不会以买卖的形式存在,只会以租赁的形式存在。例如:不会有人拿100元钱去购买别人的100元钱,除非是购汇,但可以把100元钱借给别人使用,收取利息,这也是银行的基本交易模式。
二、租金的法学理论基础
大陆法系的民法由债权、物权、人身权和总则(技术性条款)组成的。
在商业交易中,债权和物权构成商业交易的绝大部分内容。当一方向对方交付物时,形成物权,作为对价,对方需要支付货币,这形成债权。
一方需要支付另一方物本身价值的同等对价,且不需要返还物时,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这种交易是买卖。当对价为零,且不需要返还物时,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这种交易是赠与。当只须支付物本身价值的一部分对价,且这种对价随时间延长而增加时,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使用完后须返还物,这种交易是租赁。
一般来说,人类的交易,只存在买卖、租赁、赠与三种形式。赠与主要存在的同人身有关的交易中,比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遗产继承,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均可视为一种赠与。
租赁交易的对价租金,租金是物的使用权的价值体现,而不是物的价值体现,因为有时租金的累计会超过物的价值本身,这种现象在集装箱租赁和钢板桩租赁中比较常见。
影响租金的因素很多,除了物本身的价值有关外,还同物的使用损耗、自然损耗,以及市场竞争等有关。

02、金融行业中的租赁
银行是金融系统的大树,其他金融机构是开在大树上的小花,都是以银行为基本模型繁衍而来。国家是大树的主人、银保监会是大树的监管人,地方金融局看护着树上的小花花。
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是银行的主业之一,银行吸收存款,向存款人(投资人)支付利息,存款人可随时取回存款,这种交易模式符合租赁的模型。故可以将银行存款理解为存款人向银行出租货币,银行支付租金(利息)给存款人。银行获得货币这种租赁物后,转租给借款人,这形成银行贷款业务。
将储户替换为投资人,将银行替换为私募基金公司,私募基金投放基金。私募基金公司的业务模型和银行吸收、发放贷款是同一模型。
同样道理,上述模型同样适用信托、保险、融资租赁、保理、P2P等。
不同的是,银行的租金是以利率为标准参数精确计算的,同期银行存贷款利率由央行发布;而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则以成本加利润进行核算,租金中不含利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有人认为4LPR应作为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收益率的上限,这引进融资租赁行业的猜测和担忧。本文便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撰写的。
03、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历史变化
1、1950年利率:36%
1949年到1954年,因为金融基础设施不健全,民间借贷是被鼓励的。
1950年10月20日,政务院发布的(关于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的第九项规定:“今后借贷自由,利息由双方协定,1949年到1954年,因为金融基础设施不健全,民间借贷是被鼓励的。不加干涉。”195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中显示:“根据目前国家银行放款利率以及市场物价情况,私人借贷利率一般不应超过三分……人民之间自由借贷利率即便超过三分,只要是双方自愿,无其它非法情况,似亦不直干涉。”
2、1964年利率:18%
1964初,考察结束回到北京的邓子恢,向中央递交了《关于城乡高利贷活动情况和取缔办法的报告》。
这一年,中央批复了邓子恢的报告,民间借贷利率被限定在年利率18%以下。各地开始打击高利贷行为,过去已完成的高利贷被要求清算,退还利息,为了防止牵扯过多,清算对象仅限于地、富、反、坏、资本家、投机倒把分子所放的高利贷,其他一般的可以不再追究清算。
在经济学原理中,价格管制会扰乱市场对于资源分配和价格体系的有效运行,是形成黑市的主要原因,长期的全面价格管制会导致专职、特权的经济这一点反应在资金借贷上正契合。
3、1984年利率:可高于银行贷款利率
尽管80年代高利贷猖獗,但在金融体系不完备情况下,民间借贷给经济补充了不少血液,官方也一直没有在利率上划定高利贷红线,就像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首次出现了将民间借贷利率与银行贷款利率挂钩的想法,该“意见”第69条规定,“有息借贷,其利率可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但高于多少,没有说明。
4、1991年利率:4倍银行贷款利率
经过多年的讨论后,直到199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这是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线首次与银行四倍贷款利率挂钩。以这年一至三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9%计算,这一年的高利贷利率红线为36%实际上,36%年利率作为高利贷红线早有迹可循,《大清律例·户律·钱债》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 也是年利率36%。
5、2002年利率:4倍银行贷款利率,超过为高利贷
1998年,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发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开始打击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200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并开始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2条中规定:“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这一年的银行贷款不同期限利率在5.1%-5.76%之间,对应的保护上限不足24%。
2012年几乎成为民间借贷的一个关键点。“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设立时,包括宜信在内的几家P2P网贷平台入驻了试验区。它的象征性意义,更像是完成民间借贷线下与线上化一场划时代的交替。
在商业模式上,P2P网贷平台充当了民间借贷的融资中介。融资端上,过去小规模筹资行为被无限放大,雷慢曾经历过2014年网贷初兴时的乱象,有的平台以10000%的利率吸引公众资金,上线三天后即跑路。新金融洛书此前的一篇文章的统计过,2015年以来,因爆雷而无法归还的待收余额在10亿元以上的平台至少有30家,总资金达到2145亿元。在资产端,过去民间借贷以熟人圈和陌生圈子相互参杂为主的放贷客群,被以陌生人为主的大规模线上放贷替代,但在风控上,行业并没取得突破性创新。而P2P网贷在早期被鼓励、创新激励,成了风险的快速累积期。
6、2015年利率:24%、36%
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2017年底,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
7、2020年利率:4LPR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2015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每一次的贷款利率上限降低,付出的代价的是资本密集度降低,导致金融中介效率降低,进而引发经济和社会问题
04、民间借贷和其他机构借贷的区别
1、是否持金融牌照
我国的贷款主要分为二大类:金融机构借贷、民间借贷。
金融机构像银行、信托、金融公司、财务公司、小贷公司都持有发放贷款的牌照,他们发放贷款是持牌合法放贷。没有牌照发放贷款的机构是非法放贷,这涉及到刑事犯罪。目前我国没有非法放贷罪,但有非法经营罪。
民间借贷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是不持牌却可以合法放贷,在2019年最高法等部门对民间借贷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以2019年10月21日为分界线,之后向不特定的多人放贷(2年内10次),以营利为目的的,被认定为非法放贷,依非法经营罪定罪。我国目前尚无“非常放贷罪”这一罪名。
2、利率上限不同
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最高为4LPR。对银行贷款利率,目前上浮不设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明确确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故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限不受4LPR的限制。
温州第一判(瓯海法院(2020)浙0304民初3808号)判决平安银行利率上限超标,实为个案、错案,这让金融机构吃了一惊。据说该判决书已经在网上撤回。后来其他法院判决金融机构的借贷案件没有引用4LPR。

非法放贷罪提案

2018年3月,北京代表团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等6名代表在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建议刑法分则中增设"非法放贷罪",条文如下:

第X条 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发放贷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放贷组织人员众多,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

(二)吸收他人资金用于放贷的;

(三)通过引诱、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方式放贷的;

(四)明知贷款用于以贷养贷,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仍向其放贷的;

(五)以暴力、胁迫、欺诈、寻衅滋扰等方式催讨债务的;

(六)侵犯、泄露他人隐私的;

(七)以诉讼方式催收债务,在诉讼过程中,虚构、隐瞒借款事实,伪造、变造证据的;

(八)非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债权为目的,阻碍债务人清偿债务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一)放贷行为致使他人死亡、重伤的;

(二)与黑恶势力相勾结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略)

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1]155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有关规定是否可以认定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予以统一、规范。为切实做好相关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准确把握刑法有关条文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标准,依法惩治犯罪,统一法律适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九十六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有关案件所涉及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对于规定不明确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审慎认定。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三、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3、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是贷款业务
2020.5.27,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将贷款定义为:机构或个人在保留资金或货币所有权的条件下,以不可流通的借款凭证或类似凭证为依据,暂时让渡或接受资金使用权所形成的债权或债务。并在产品类别代码表中将融资租赁作为“09“代码予以规定。
这说明央行也认为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其实是贷款业务,至少在条线上,他们这么认为。
目前,融资租赁行业内从业者很担心且极力把融资租赁和发放贷款撇清关系,尤其是在民间借贷新规后,非常担心法院会将4LPR作为租金收益率的上限。
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是没必要的,且是没有依据的。
05、租金定价体系
一、租金定价体系
1、银保监要求建立租金定价体系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办法》和《金租管理办法》都作出同样的规定,要求融资租赁公司/金租公司建立租金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价值、其他成本、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
2、民法典规定的两种定价方案
民法典延续银保监的做法,规定租金由购买租赁物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及合理利润组成,或当事人协商确定。
民法典规定了租金定价的两种方案:
  • 租金物大部分或全部成本+合理利润。

  • 当事人约定。


目前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对租金定价都有自己的一套核算标准,基本上是采取成本+合理利润的方式确定。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会有不同的体现,一般在合同中不会体现租金定价方案,只是简单的约定每期租金的固定金额。可以说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定价方案大部分为两种定价方案的结合。


3、租赁物的成本


民法典对租赁物的成本定义为: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


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为支付给承租人/第三方的融资款(租赁物的价值)、发生的咨询费、产生的员工工资、管理费及其他相应的运营费用。


成本又分为全部成本和大部分成本,为什么会使用大部分成本而非全部成本核算租金?个人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这考虑到融资租赁公司会收取租金保证金,这同融资款抵冲后,承租人实际到手的融资款并不是全部,故在租金定价上,有必要将该保证金剔除掉,这让租金定价变的合理且精确。


4、合理利润如何确定?


法律法规或政策没有对合理利润进行定义,本人认为合理利润指以行业不同领域的平均利润率为基数浮动比例不超过50%,计算出的利润。


融资租赁行业的利润率非常不均衡,经营管理不同和会计核算标准不同是造成这种不均衡的主要原因,投放领域不同,也是造成利润率不均衡的原因之一。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四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办法》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金租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二、影响租金定价体系的其他因素
租金定价体系除了成本和利润外,租期、租金收取方式也是影响定价体系的因素之一。
1、租期
租期不同,租金的的大小就不同,相对来说租期越长,租金越高。
设备租赁、车辆租赁的租期一般为3-5年;飞机、轮船等大型机车的租期为10-20年。
2、租金的收取方式
大部分融资租赁行业的租金是均等支付的,也有的先高收取后低收。这都会影响租金的定价。
3、央行利率
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也影响租金定价。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投入、发债、银行借款等。央行利率间接决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从而影响租金定价。
4、其他
三、租金中不含利息
将租金认为是本息的合计,是混淆了借贷法律关系和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所有认为租金收益率的上限为4LPR的观点,都是基于对两类不同法律关系的混淆。
租金为成本加合理利润。

慈溪法院在(2014)甬慈商外初字第99号案中

法院认为:

二、被告赛特公司每期应支付原告的租金中是否应包含利息。

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被告赛特公司每期支付给原告的系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涉案融资租赁合同附表三“租金支付计划表”的内容显示,每期租金系由租赁物转让款加利息总额得出租金总额再除以租赁期限(36)期确定,这仅系双方确定每期应付租金的一种计算方式,并不能因此就认为双方在租金中约定了利息,且按照日常经验法则租金中是不会包含利息的,故被告赛特公司每期应支付原告租金中不包含利息。

合肥中院在(2015)合民二终字第00345号案中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合同的租金总额是1968357元还是149835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本案中,《租金支付计划表》中已明确注明设备金额为1770000元,而1498357元远低于设备购置款,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以租赁物的成本加上出租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合理利润来确定租金总额,故本院认为租金总额为1968357元更符合客观事实。


06、租金收益率上限与4LPR无关


近期,部分融资租赁行业的朋友反映:法院认为他们的租金收的太高了,租金收益率的上限是4LPR,超过部分无效。


我认为:融资租赁行业租金收益率(有人称:“回报率”)没有上限,和4LPR无关。理由如下:


1、民间借贷新规只适用民间借贷,不适用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但没有提及是否约束其他机构。这是立法技术原因造成的,并非法律漏洞。


民间借贷新规是关于借贷的规定,从立法技术上来说,只会规定同借贷有关的事项,不会规定同借贷无关的事项。故民间借贷新规也只是规定了不适用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否适用没有作出规定,自然也不会对是否适用融资租赁行业、保理行业、基金行业等作出规定。


之所以在此作出排除性的规定,一是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借贷比较接近,容易混淆,有必要将二者区分开来;二是各地法官水平参差不齐,担心全国各地审判结果不统一,为便于理解,特作出了排除性的规定。


民间借贷新规已经规定的很清楚,只适用民间借贷,不适用其他的行业。


2、融资租赁行业的租金定价由《民法典》等规定。任何同其冲突的规定均无效。


《民法典》和《融资租赁监管办法》《金融管理办法》已经对租金定价进行了规定。作为全国人大公布的《民法典》,法律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同其冲突则无效。(严格来说,司法解释不属于立法行为,只是对法律适用的解释)。故融资租赁行业租金收益率的上限同4LPR无关,同租赁物成本和合理利润有关。


3、运营成本不同


非法放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有严格的限制,我国对民间借贷并不支持非以营利为目的,只能为零星的借贷,不能成规模,不能把民间借贷作为经营项目。这决定了合法的从事民间借贷行为,仅就该行为而言,无场地、无组织、无固定人员。这让民间借贷的运营成本变少,从而其利率可以维持在较低的上限。


融资租赁公司需要以营利为目的,需要成规模的运营、需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固定的人员等,这会产生较高的运营成本。这显然其利润的成本同民间借贷利润的成本是不同的。从而其收益率也应不同。


4、国家政策目的不同


纵观我国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变化(见第三节:《利率上限的历史变化》),可知,我国对民间借贷一直是将其作为国家金融基础设施不健全的一种补充,盘活民间资本的一种手段,并不是一直鼓励其发展。当金融基础设施健全、国家综合国力上升到一定程度后,民间借贷将逐步的缩小,甚至慢慢的退出。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国家是持支持、鼓励的态度。其发展模式是大规划、成建制的发展。融资租赁企业中有很多是国资背景,在2020年第十四个五年计划中提到,要“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如果融资租赁业务业务被认定为是民间借贷则适用4LPR上限的规定。此时租金收益率实为利率,自然适用利率上限为4LPR的规定。


07、后记


这个文章写了二天时间,同民间借贷有关的事情都很复杂,我国政策对民间借贷忽冷忽热,总体而言,自建国以来,利率上限是越来越低的。随着金融体系的慢慢完善,国家将会进一步收紧无牌民间借贷。马云的蚂蚁集团做的其实是有牌的民间借贷。正规军会好管理,更有秩序,做事更有章法,相对也公平合理,不会滋生那么多的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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