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绍兴银行一支行行长"指导"煤老板收购皮包公司,还亲自审核通过

贸易金融 2021-03-04

来源:券商中国


一位债务缠身的煤矿老板,通过收购“皮包公司”在银行支行长的“指导”下,顺利骗取了银行的贷款。


近期,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案件。判决书显示,主要当事人陈某在云南经营一家煤矿,由他的朋友钱某负责煤矿的经营管理,而钱某的妻子正是事发银行——原绍兴银行大龙支行行长朱某。由于煤矿经营不善,陈某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在多家银行欠下的贷款也还未归还,此时已经很难在银行获得新的贷款。


判决书显示,2013年,陈某想要缓解贷款资金压力,便萌生出收购公司虚构贷款理由骗取贷款的想法。陈某通过收购“皮包公司”并由该案另一被告人陈某达及其妻子提供担保。在贷款过程中,原绍兴银行大龙支行行长朱某从中“协调”,对放贷进行“指导”,通过盛某等银行内部人员,陈某成功骗取大龙支行200万元,用以偿还其他欠款。


目前,相关责任人已经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原绍兴银行大龙支行行长朱某也被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煤老板收购“皮包公司”进行骗贷


判决书显示,该案的主要当事人陈某在云南经营一家煤矿。陈某这家煤矿是由其朋友钱某主要负责矿上的一切事务,包括财务、采购、销售等,同时,钱某也是这家煤矿的总经理和股东。


据陈某供述,煤矿一开始效益还是很好的,但由于开采投入大,且当地政府要求在经营煤矿时把周边的路和桥修起来,再加上建造办公大楼,还要继续投入生产和支付员工工资,实际拿到的利润就很少了。


陈某供述称,到2013年底,因为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煤矿年产量要达到35万吨,总投入大概要一个亿。陈某当时已经在煤矿上投入了八千多万,手头的钱都用完了,能借的钱也都借遍了,银行贷款也有好几笔,已经没有能力投入这么多钱了,就让政府牵头将其煤矿和另一家企业合并进行开采,但期间还要支付材料款、人工工资,钱根本不够用。


2012年年底,钱某找到陈某,提出可以去绍兴银行贷款,自己的妻子朱某在绍兴银行大龙支行担任行长,可以提供一些帮助。钱某提议陈某收购一家新的公司贷款,不过贷出来的资金钱某要抽取50万。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9月期间,陈某收购绍兴县杨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杨顺公司”)并由被告人陈某达担任法定代表人。陈某等人以虚构的贷款理由,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财务报表等资料,以杨顺公司为贷款单位,以绍兴越王酒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陈某达及其妻子(其签名由被告人陈某达签署)提供担保,向绍兴银行大龙支行骗取贷款200万元。贷款用于归还陈某个人债务和支付煤矿债务等。至案发,贷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尚未归还。


据该案另一当事人陈某达供述,2013年,陈某将陈某达叫到柯桥东方大厦18楼的办公室,说要用杨顺公司在绍兴银行贷款,需要他签字。陈某达在完成一系列手续成功帮忙贷款后,并不知道贷款的最终流向。这笔贷款由陈某达夫妇进行担保,二人从中收取手续费作为好处,前后共计牟利10余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贷款资料中提到的绍兴县鹤峰染化助剂厂的财务报表是陈某达按陈某的要求提供的,里面的数据经过修改,并不是实际的数据,因为去银行贷款的数据要造的好看点,具体要求是陈某提的。


支行长从中“指导”


这起案件中,虚假的购销合同和财务数据为何能够通过银行审核?实际上,陈某的“皮包公司”之所以能够顺利骗取银行贷款,关键原因在于银行内部人员的协助。


时任绍兴银行大龙支行客户经理盛某的证言显示,其于2013年3月至2016年2月在大龙支行做客户经理,直接领导是支行长朱某。杨顺公司的贷款是金额200万,借期一年,担保方是绍兴越王酒业有限公司,还有杨顺公司的法人代表陈某达等人。


发放贷款的前一年,大概2013年8月份,朱某对盛某说,她老公钱某与他的合作伙伴陈某在云南的煤矿有资金需求,想通过大龙支行贷款。盛某认为,当时朱某的意思很明白,就是她老公和陈某是“利益共同体”。


而“皮包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表示,其在收购杨顺公司前,与朱行长聊起注册资金的事,她告诉陈某收购来的公司注册资金要高于贷款金额,所以其联系黄牛垫资作了工商变更登记。陈某称,这笔200万的贷款没有钱某和朱某的帮助,肯定无法顺利获得,因为其名下企业还有600万贷款。


时任绍兴银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袁某供述称,该行之前共计有11笔呆账,是2013年至2014年期间绍兴银行大龙支行的呆账,其中企业贷款金额200万的杨顺公司的贷款是客户经理盛某经手,调查后提交大龙支行的朱行长审核,朱行长审核后再提交支行审批。


盛某表示,对于这家杨顺公司,所有的调查都停留在表面,没有就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生产经营状况的真实性进行仔细调查,朱某也没有说什么就审核通过了。


最终,判决书显示,陈某达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陈某达退还给绍兴银行大龙支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9.5万元。陈某另案起诉。此案中支行行长朱某和银行工作人员盛某等人,被银行进行了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提升银行内部控制水平的建议


针对机构特点和历史发展路径,对不同的银行分类施策。我国的各类银行在机构设置、经营管理上各有特点,历史沿革、业务发展和内控建设的阶段水平不一,不可能对所有银行开出同一个药方,应该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对于三家政策性银行,其内控建设与当前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要求结合最紧密,其内部控制在服务于风险防控的同时,更要服务于国家的宏观政策意图。因此对内控建设的要求必须既有经济性又有政治性考量,将微观经济主体的诉求和宏观经济稳定与发展的目标结合起来,从目标设定到控制活动在监管框架下要有适度的弹性和冗余度,不能简单地以市场化标准来衡量。


对于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其内控建设的市场化水平较高。当前一是应该重点提升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水平,特别是加强对各类风险的连续性测评和反应;二是整合内控机制,克服内控制度和机构的分散化问题;三是强化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通过自评促进微观流程再造。


对于地方银行、农信社和村镇银行等小型金融机构,鉴于网点较少、业务较单一、员工业务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一是应该大力加强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特别要真正发挥董事会的作用,体现主体责任;二是内控建设加强规划引领,明确战略定位,开展组织架构重构和流程优化;三是加强监督检查,重点通过及时、持续、聚焦常规经营管理活动的内部监督强化控制能力;四是提升内控的科技化水平,比如将合规管理的要求更多地内化在业务系统中,减少人为因素和操作风险。


抓住关键要素,提升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银行需要根据自身特点建设与自身相匹配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确保内部控制体系运转的高效。运营流程(制度执行)和人员流程(员工素质)甚至比制度设计在提升内部控制效果方面更加显著。


第一,当前以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为导向加强银行内部控制,应该重点强化反向制衡机制,即决策主体互相监督和制约。2019年初,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向15家中管金融企业派驻了纪检监察组,下一步各银行可以参考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意见,在下辖机构中进一步完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相互制衡机制。


第二,银行应该加强风险数据库的建设,为风险识别与评估模型的应用创造条件。根据西方商业银行的经验,运用风险量化模型是对非系统性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的有效手段。


第三,建设高效的信息传导与沟通机制。信源(内控管理部门制订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和指引、日常通知、风险提示等)要采取质量保证措施,筛选过滤无效甚至产生误导的信息;信宿(接受内控指令的操作人员)要与控制部门双向沟通,充分理解信息的内涵和要求;信息传导可以采用公文、会议、培训等多种渠道,既面对企业内部,更要加强与政府、监管部门和客户等外部单位的信息沟通。


第四,真正加强内控审计成果的运用,对发现的问题必须整改到位并有复核机制。风险响应应该分级,即严重程度不同、发生频度不同的问题触发的警铃声大小不同,让不同层级的员工听见并引起重视。


此外,如果发现的问题属于合规性要求,则主要通过修改业务系统进行过程控制整改;如果发现的问题属于指导性要求,则通过修订监控指标进行事后跟踪或者有条件则采用事前的大数据监控。


以自建自查自纠为导向,加强内部控制评价。首先,内控评价要着力于找出实质性漏洞,即由于缺乏内控或者内控措施不当导致偏离内控目标的问题。


从审计角度,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认为,假如存在某一个或若干个缺陷,而这些缺陷有可能致使公司的年度或中期财务报告出现重大错报,从而不能被有效地预防或及时地察觉到,那么该缺陷就构成实质性漏洞。


笔者认为,对当前国内银行业,内控缺陷认定时要高度关注“幸存者偏差”的问题,即被发现的缺陷引起了重视,但是实际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反而是平时视而不见或者被特定地方文化、机构文化掩盖的程序瑕疵有着巨大的风险隐患,一旦发生就是重特大案件。


按照博弈论,内控问题的反复发生构成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上述特定文化、习惯、思维方式等非正式制度安排对博弈结果精炼贝叶斯均衡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对这些缺陷的整改必须同时找到显性制度问题和潜藏的非正式制度问题。其次,各银行要研究施行适合本单位情况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办法。目前,大银行多从管理角度采用评估指标打分法,其优点是条线结构简单易懂,易于员工理解和执行,而且突出了合规要求符合监管部门的导向,缺点是可能会遗漏一些缺陷;中介机构多从审计角度采用控制活动交叉检查法,其优点是容易发现控制活动的冲突和缺陷,缺点是矩阵结构比较复杂,对评价人员要求较高。


各银行应该把内控评价作为年度工作重点,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由简入繁,通过逐步优化评价指标、尝试模糊矩阵法、运用大数据开展内部审计等措施提升内控评价水平。


以开放推动自律,规范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监管部门对上市银行开展监管的重要手段;有利于银行管理层明确界定受托责任的范围,支持内控环境建设;向社会传递企业价值理念、经营稳定和发展的信息、重大风险隐患及其应对措施等,有利于引导合作方、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形成稳定预期。这些对于当前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贺婧(2017)针对我国16家上市商业银行2011-2016年披露的数据研究表明,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载体更加统一,形式趋于一致。但是信息披露内容详略程度差异较大,格式化现象明显且多为积极向上的概括性叙述,缺少内控缺陷的披露,有流于形式的倾向。


因此,一是监管部门应该进一步明确内控信息披露的要素,特别是对内控缺陷和实质性漏洞披露的标准、要求和方式;二是信息披露应该包含对上一期披露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问责处理情况;三是对于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银行,应该加大惩罚力度;四是对于非上市银行,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内控信息披露。


案例拆解+问题分析

标准化票据和供应链票据培训讲座

北京·12月12日—12月13日

票据发行、票据融资、规则披露、矛盾破解、平台搭建

报名入口

长期坚持提供干货不易,如文章引起大家共鸣、对大家有帮助,请大家赞并转发,以支持我们提供更多干货,谢谢。

专注十年,持续打造全面有价值的贸易金融知识库

▶第五届中国交易银行年会将于12月在北京召开
标准化票据和供应链票据案例及实操培训讲座
《数字驱动下产业互联网与供应链金融的创新、实操与落地》培训讲座
银行罚单之“最”
最新 | 金融科技政策大梳理
2021银行业四大经营趋势
宁波银行国际业务:20年积淀 持续领跑全国城商行
廖鹏 :大变局时代如何点亮“银行科技树”
金融科技强监管,银行是受益者吗?
易纲再论中国金融资产结构,这些内容可能是你想知道的!
更多关键词,请到公众号对话框输入,获取更多干货

商务合作微信:18501955840(备注合作事由)研报定制/公众号代运营/内容撰写服务:18600329996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