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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盘点 | 2020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十大新闻

贸易金融编辑部 贸易金融 2021-02-28

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贸易金融

作者:贸易金融编辑部 


2020这一年,疫情对我国的各个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供需关系发生深刻转变,产业全球化进程出现新的调整。顶层设计出台了一系列的财政扶持、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帮助企业脱困,而企业自身也在努力寻求供应链产业的“破局之点”。商业保理作为支持供应链金融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金融力量,在服务实体经济、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降低企业杠杆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两年,商业保理的发展逐步在强监管下越来越合规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2020年,保理合同作为新的典型合同被写入《民法典》,可以说,这凝集了十多年将近一代银行保理人的坚持与努力,才使得保理发展取得突破性成就。保理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使供应链金融也能更加高效地服务于广大中小微企业,助力实体经济。


记录行业发展历程,中国贸易金融网(sinotf.com)、中国供应链金融网(scfsino.com)、贸易金融(trade_finance)联合供应链金融(sinoscf),整理了2020年商业保理十大新闻。


下列十大新闻按时间顺序排序:


1、商业保理规范清理进入强监管


2020年以来,各地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也在加紧出台各辖区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办法,开展商业保理企业的清理规范工作,整个行业严监管、防风险趋势持续加强。目前,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已取得积极成效。据不完全统计,自2019年10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对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的通知》出台以来,山东、厦门、湖南、广东、大连、深圳、上海、天津等地均对辖内商业保理公司进行了规范清理。北京、上海两地先后印发了《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和《上海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


点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持续“加码”,也成为推动整个商业保理行业合规发展的“加速器”,有利于引导商业保理企业更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助力商业保理企业拓展国际业务;增强商业保理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2、“保理合同”纳入《民法典》 


5月28日,《民法典》正式颁布,保理合同作为有名合同纳入合同编,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加上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章债权转让部分条款,构成了开展保理业务的基本法律框架。


点评:以《民法典》通过为标志,保理业务实现了从无名合同到有名合同、从债权转让一般规定到有专门法律条款可依的历史性突破,这是立法层面对保理的肯定,为供应链金融行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使得商业保理企业能够基于法律规范开展业务,推动行业规范依托于企业实践逐步完善的同时,更好保障企业能够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有效权益。


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7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点评:条例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付款期限,明确检验验收要求、禁止变相拖欠、规范保证金收取和结算、公示拖欠款项信息、建立健全投诉和监督评价机制、明确迟延支付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依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得到及时支付,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其出台有利于增强中小企业发展信心,促进复工复产,优化营商环境。


4、商业保理公司可以接入央行征信系统


8月10日,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发布通知称,将选拔推荐一批具有一定实力,经营业绩良好的商业保理企业,并在央行征信中心协调指导下,尽快实现央行征信系统接入。


此前,6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其中,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中第16项明确提出,对于成立时间超过一年、经地方金融管理局推荐,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审查的商业保理企业法人,可以以专线直接接入和互联网平台方式接入央行企业征信系统。


点评:业内人士认为,保理公司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基础数据库,可以合规便利的查询和利用信用报告,这为保理业务的风控业务多伸出一个触角,对于有实力的保理公司而言,将随着征信数据平台的接入在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如虎添翼。


5、四倍LPR 对保理的影响


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该新规出台之后,除了对民间借贷相关的纠纷产生重大影响外,也引起了金融市场的较大震荡,对于商业保理、融资租赁以及典当行等非民间借贷行业的机构来说,是否需要适用民间借贷新规、如何适用等问题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根据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2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不得超过有关行业监管制度规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利息;相关行业监管制度没有具体规定的,向客户收取费用、利息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相关规定。”


点评:有专家分析,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根据目前的监管口径,上海地区的商业保理企业在收取利息、费用时要参照民间借贷的规定。但鉴于商业保理业务开展中可能会发生因为不符合保理合同的构成要件,使得商业保理合同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情况,这时则将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全部规定,包括利率上限、合同无效等。


6、《商业保理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方案》的函


9月,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印发《商业保理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方案》的函,对商业保理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银保监会要求各省市金融监管局,对商业保理企业精准实施分类。对商业保理企业精准分类是有效开展处置工作的前提。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充分采取非现场审查、现场检查、约谈、引入第三方参与核查等多种方式,摸清、摸透本辖区商业保理企业底数,做到分类结果客观、公正、经得起检验。


点评:业内人士认为,监管并没有“一刀切”,而是采取了惯用的分类监管方式,将存量保理机构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三类,体现了监管对正常经营机构的呵护,也反映出“稳”字当头的监管理念。


7、供应链金融纲领性文件“226号文”出台


9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商务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简称“226号文”)。从六方面提出23条政策要求和措施,明确供应链金融应坚持提高供应链产业链运行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服务于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支持产业链优化升级和国家战略布局。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提高供应链融资结算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提高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支持打通和修复全球产业链,规范发展供应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增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保障支持。


点评:专家普遍认为,这是我国供应链金融的纲领性文件,为供应链金融的规范、发展和创新奠定了政策框架和制度基础。《意见》的发布,将有力地促进供应链金融发挥独到的功能和作用,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精准滴灌;提高供应链整体运营效率和运转能力,促进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和优化布局,支持实体经济提质增效。


8、《中国保理产业发展报告(2019-2020)》


12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中国保理产业发展报告(2019-2020)》。这是中国银行业协会连续第八年向社会公众发布保理产业发展报告。《报告》总结2019-2020年全球保理业务及中国保理业务的发展情况,阐述保理业务发展环境,介绍保理业务创新产品,解读保理业务创新与金融科技的应用,探索金融科技助力保理发展,分析保理业务风险及司法判例,提出保理业务的发展建议,展望保理产业的未来发展趋势。这是我国银行业保理业务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专业著作,已成为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了解保理行业的窗口,具有学习借鉴和参考价值。


点评:《报告》认为,我国拥有规模巨大的保理业务需求,有待商业银行去拓展和渗透。特别是在今年新冠疫情全球爆发、国际贸易形势错综复杂、国内经济增长放缓的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监管机构发布一系列政策指导商业银行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畅通产业链资金链条,促进国际、国内经济的双循环,为商业银行拓展保理融资提供了新机遇。


9、天津商业保理行业全年净增注册资本突破67亿元


2020年以来,中粮集团、顺丰集团、河南交投集团等重点央企国企、知名民企相继在津投资设立商业保理项目,国家电网集团、美的集团、鲁商集团等重点企业旗下商业保理项目先后增加注册资本。随着泰达产发集团出资设立的天津经开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顺利落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保理公司达到近200家,业务余额超过1000亿元。天津市金融局共完成商业保理项目审批62个,其中新设项目28个,增加注册资本22个,我市商业保理行业净增注册资本达67.3亿元,税收总额达18.77亿元。


点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已被行业公认为商业保理机构最聚集、创新业务最活跃的区域,是行业创新的重要策源地。天津经开区也将在区内的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天津商业保理创新发展基地”,出台十大行业重大创新举措,鼓励试点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在政策、功能、产业等方面大胆闯、大胆试,可以说发挥了行业创新聚集和示范引领作用。


10、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由人民银行负责


12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原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和人民银行承担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以及存款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等登记,改由人民银行统一承担,提供基于互联网的7×24小时全天候服务。此前已做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不需要重新登记,有关部门要妥善做好存量信息数据移交等衔接工作。对新登记的,由当事人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点评:行业专家认为,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有助于标准化企业信心统计口径,避免“数据孤岛”,便利了金融机构查询相关企业动产和担保权利信息,同时也提升数据使用质量;实施全国统一登记降低信息不对称,有助于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降低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度,推动国内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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