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中国人民银行 [2021]第3号公告的两层逻辑和六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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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
400余字的公告,很多机构却已手忙脚乱地忙了好一阵子,毕竟监管爸爸处罚起来还是很要命的,特别是越临近DDL,越会不安,就像是那些认真上进的学生,在考前要承接住未知考卷带来的压力,但其实看清楚问题的背后,答案自然也就出来了:两层逻辑和六条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 [2021]第3号公告
为维护贷款市场竞争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所有贷款产品均应明示贷款年化利率,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在网站、移动端应用程序、宣传海报等渠道进行营销时,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载明,也可根据需要同时展示日利率、月利率等信息,但不应比年化利率更明显。
二、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类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为贷款业务提供广告或展示平台的互联网平台等。
三、贷款年化利率应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其中,贷款成本应包括利息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贷款本金应在贷款合同或其他债权凭证中载明。若采用分期偿还本金方式,则应以每期还款后剩余本金计算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
四、贷款年化利率可采用复利或单利方法计算。复利计算方法即内部收益率法,具体示例见附件。采用单利计算方法的,应说明是单利。
五、鼓励民间借贷参照本公告执行。
附件:采用内部收益率法计算贷款年化利率示例
中国人民银行
2021年3月12日
第一层逻辑:明确披露实际利率
“割韭菜的套路”是近年来持续更新、花样层出而又让公众后知后觉的热议话题,用“1千元用一天,一天仅需2毛钱”类似这样初看合适,细算借款年利率高达7.2%的文字把戏去坑人的桥段每天都在上演,即使没想坑人,在合同中写了利率,如果对单利还是复利以及计算基础没有表达清楚,也会诱发很多纠纷。
而对于借款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企业、机构,利率直接决定了其将要承担的财务成本,是借款意愿形成的最关键因素,所以真实、准确、全面地将实际利率告知借款人是公平借贷的基础,无论它出现在宣传材料还是合同文本中。
而在使用贷款人制定的格式合同的情形下,让借款人能够注意并且理解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才符合《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法律要求。
因此公告的第一层逻辑在于要明确披露实际利率,值得关注的是实际利率不等同于贷款利率,是实际成本之意,因此在计算时应将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种费用一并计入。
第二层逻辑:贷款业务的范围
先前很多文章咬住公告开头“保护金融消费者”几个字,认为公告的要求仅针对个人贷款。但从全篇来看,保护金融消费者仅是目的之一,而不是唯一目的,在保护金融消费者之前更有“为维护贷款市场竞争秩序”作为公告首句,模糊的地方不需要自以为的理解,毕竟整改通知书那是真疼,与其猜来猜去,不如直接去问监管。
监管不接电话联系不上怎么办?关系不到位的时候就让那些血泪教训告诉你,最高谨慎是没错的。
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统计分类及编码》(JR/T 0135—2016)中,贷款定义为“机构或个人在保留资金或货币所有权的条件下,以不可流通的借款凭证或类似凭证为依据,暂时让渡或接受资金使用权所形成的债权或债务” ,理论上,以下贷款产品对应的合同文本均需要按照公告要求调整:
名称 | 说明 |
再贷款 | 中央银行按规定发放的贷款 |
普通贷款 | 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约定利率、期限并还本付息的贷款合同 |
消费贷款 | 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教育、购买大件耐用消费品及其他生活消费用途的贷款 |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 贷款人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车的贷款。自用车指借款人购买的、不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的汽车 |
助学贷款 |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教育目的的贷款 |
国家助学贷款 |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由政府财政提供贴息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贷款 |
一般性商业性助学贷款 |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利息完全由借款人承担,用于教育目的的贷款 |
其他消费贷款 | 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大件耐用消费品及其他生活消费用途的贷款 |
经营贷款 |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贷款 |
固定资产贷款 | 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
拆借 |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
透支 | 贷款人授予客户一定的信用额度,允许其在信用额度内进行支付或取现,从而获得短期信贷资金的行为 |
账户透支 | 贷款人授予借款人一定的信用额度,允许借款人在约定的账户、约定的限额内以透支的形式获得短期融资和结算便利 |
贷记卡透支 | 发卡机构授予贷记卡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进行支付或取现,从而获得短期信贷资金的行为 |
准贷记卡透支 | 发卡机构授予准贷记卡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进行支付或取现,从而获得短期信贷资金的行为 |
垫款 | 金融机构为客户承担第三方责任而垫付的资金 |
承兑垫款 | 金融机构因承兑商业汇票承担责任为汇票付款人垫付的资金 |
担保垫款 | 金融机构由于开办担保业务为借款人承担第三方责任而垫付的资金 |
信用证垫款 | 金融机构由于开出信用证为借款人承担第三方责任而垫付的资金 |
其他垫款 | 不包括在以上核算范围内的垫款 |
回购/返售 | 资金融入方与资金融出方以协议的方式,按特定价格出售资产融入资金,并约定在将来特定日期按指定价格回购相同或类似资产的交易行为,对于资金融入方是资产回购,对于资金融出方,是资产返售 |
债券回购/返售 | 资金融入方与资金融出方以协议的方式,按特定价格出售债券融入资金,并约定在将来特定日期按指定价格回购相同或类似资产的交易行为,对于资金融入方是债券回购,对于资金融出方,是债券返售 |
票据回购/返售 | 资金融入方与资金融出方以协议的方式,按特定价格出售票据融入资金,并约定在将来特定日期按指定价格回购相同或类似资产的交易行为,对于资金融入方是票据回购,对于资金融出方,是票据返售 |
贷款回购/返售 | 资金融入方与资金融出方以协议的方式,按特定价格出售贷款融入资金,并约定在将来特定日期按指定价格回购相同或类似资产的交易行为,对于资金融入方是贷款回购,对于资金融出方,是贷款返售 |
股票及其他股权回购/返售 | 资金融入方与资金融出方以协议的方式,按特定价格出售股票及其他股权融入资金,并约定在将来特定日期按指定价格回购相同或类似资产的交易行为,对于资金融入方是股票及其他股权回购,对于资金融出方,是股票及其他股权返售 |
黄金回购/返售 | 资金融入方与资金融出方以协议的方式,按特定价格出售黄金款融入资金,并约定在将来特定日期按指定价格回购相同或类似资产的交易行为,对于资金融入方是黄金回购,对于资金融出方,是黄金返售 |
黄金、证券借贷 | 黄金或证券资产持有方将此类资产转移给资产借入方,资产借入方向其提供资金抵押,并约定在特定日期或一经要求,资产借入方就必须归还相同或类似资产的交易行为 |
债券借贷 | 债券持有方将债券转移给债券借入方,债券借入方向其提供资金抵押,并约定在特定日期或一经要求,债券借入方就必须归还相同或类似资产的交易行为 |
票据借贷 | 票据持有方将票据转移给债券借入方,债券借入方向其提供资金抵押,并约定在特定日期或一经要求,债券借入方就必须归还相同或类似资产的交易行为 |
股票及其他股权借贷 | 股票持有方及其他股权持有方将股票及其他股权转移给资产借入方,债券借入方向其提供资金抵押,并约定在特定日期或一经要求,股票及其他股权借入方就必须归还相同或类似资产的交易行为 |
其他资产借贷 | 指不包括在以上范围内的资产借贷 |
贸易融资 | 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与贸易结算相关的融资或信用便利(以票据买卖或贴现进行的贸易融资除外) |
国际贸易融资 | 金融机构为进出口商提供的与国际贸易结算相关的融资或信用便利 |
国内贸易融资 | 金融机构为进出口商提供的与国内贸易结算相关的融资或信用便利 |
融资租赁 |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用、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
打包信贷受让资产 | 金融机构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信贷资产打包组成的组合信贷资产 |
转贷款 | 金融机构以自己名义向境外出口信贷机构、金融机构、政府筹资,并将所筹资金转贷给境内机构的贷款 |
并购贷款 | 贷款人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款的贷款 |
其他贷款 | 不在以上范围内的贷款 |
工作建议
01
理清目前哪些贷款产品使用单利计算、哪些贷款产品使用复利计算。
02
使用单利计算的,在合同(包括合同、申请书、借款支用确认书、借款凭证等,下同)中年利率处应全部增加“该年利率是以单利计算的年利率”表述。
03
使用复利计算的,合同中应对复利计算规则予以说明。
04
针对个人客户的合同文本,按照金融机构应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要求,建议增加场景式的举例,如提前还款时贷款人将收取提前还款费为XX元时,所对应的年利率为多少。
05
对于贷款产品宣传材料,应主要并突出展示年利率,单利计算的,还应特别标明,该项工作需要助贷、第三方宣传合作机构的配合。
06
对于已经生效没有提款或分期提款的存量贷款产品,在后续提款申请、借款凭证等材料中按照公告要求增加条款。
来源:一号线的Mic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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