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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上)

贸易金融 2022-04-0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一号线的Mickey Author 一号线的Mickey

来源:一号线的Mickey


写在前面


面对一份对银行不那么友好的司法解释,需要一份及时清凉的解读,先解构,后重生。


一、纠纷


1.格式合同与信息披露


从法律的要求来看,《民法典》第496条对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及效力评价进行了规定,格式条款提供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相对人无法知晓或明确该条款的具体内容的,其可主张该条款不属于合同内容,《九民纪要》则明确了金融机构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的适当性义务规则,这二者均是金融机构未来需要长期面对的达摩卡利斯之剑。


从规则背后的原理来看,与中国人民银行[2021]第3号公告提出的要求贷款业务机构“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逻辑一样,在银行卡业务中,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支付功能等是影响持卡人开卡、用卡意愿形成的关键因素,最高院也注意到“银行卡实务中,存在发卡行工作人员在向持卡人推介银行卡时,只强调信用卡存在免息期和最低还款额的优惠而避谈信用卡逾期还款将收取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等问题,或者只强调分期付款的信用卡不收取利息等优惠,但却不告知分期付款将按期收取费用、逾期收取违约金等问题”,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再次在司法解释中得以强调。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对发卡行/非银机构提出了明确的告知与说明要求:


法条

   场景

要求

第2条

  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

  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应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

第8条

  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或者在开通网络支付业务功能时

  应履行告知持卡人银行卡具有相关网络支付功能义务

第9条

  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或者新增网络支付业务时

  应完全告知某一网络支付业务持卡人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足以影响持卡人决定是否使用该功能的内容



2.信用卡高利息


从法律的要求来看,《民法典》第680条规定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2017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在信用卡相关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会参照24%的利率进行调整。


从业务的实际来看,信用卡息费主要涉及透支利率、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发卡行的成本主要涉及违约的识别、通知、催收、律师诉讼费、资金占用损失等。


《银行卡规定》传递了如何依法确定发卡行收取的息费违约金标准:


法条

   原则

考量因素

第2条

  公平和诚实原则

  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考量持卡人违约程度)

  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考量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3.银行卡盗刷


银行卡盗刷的可恶之处在于犯罪份子于千里之外,成功制造了客户和银行的对立,客户造成损失,银行声誉面临危机,《银行卡规定》第15条对银行卡盗刷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归纳总结:



_

   伪卡盗刷

网络盗刷

对象

       他人

        他人

卡种

  借记卡和信用卡

  借记卡和信用卡

方式

  使用伪造的银行卡

  盗取并使用持卡人银行卡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

行为

  取现、消费、转账等

  进行网络交易

    后果

  账户发生非基于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

  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


伪卡盗刷与网络盗刷的核心差异在于盗刷的方式,前者是伪造、仿卡,后者是使用原卡但盗取验证信息,共同点在于二者均是违背本人意思表示,造成卡内资金减损。


二、举证


1.举证分配原则


从诉讼实践来看,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谁来举证、举证什么、提供哪些证据、如何认证历来是审判中的焦点,也是决定诉讼结果走向的关键。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但基于实质性公平的需要,也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


于银行卡盗刷纠纷,《银行卡规定》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以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并进一步强调了发卡行的核实、保全证据义务,原因是银行在举证便捷与可能性上优势显著。


法条

  对象

举证要求

   举证材料

第4条

持卡人

可以提供

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

第4条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

应当提供

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

第5条

发卡行

在持卡人告知发卡行其账户发生非因本人交易或者本人授权交易导致的资金或者透支数额变动后的核实、保全证据义务

发卡行应及时向持卡人核实银行卡的持有及使用情况,及时提供或者保存交易单据、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举证认证原则


在证据的判定方面,《银行卡规定》第6条确立了法院判断是否存在银行卡盗刷的认证原则:


法条

       对象

考量因素

第6条

     法官

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

持卡人是否进行了基础交易

交易时间和报警时间

持卡人用卡习惯

银行卡被盗刷的次数及频率

交易系统、技术和设备是否具有安全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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