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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银行开展“跨境理财通”法律实务问题5问5答

贸易金融 2022-04-0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一号线的Mickey Author 一号线的Mickey

来源:一号线的Mickey


写在前面


“跨境理财通”业务是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


“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其中,“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Q1:“南向通”投资者认定声明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


(1)客户基本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具有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等选项;


(2)对资产的声明: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投资产品的资金系本人名下的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行为;


(3)对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声明;(4)对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在相关情况发生变更时确保及时通知银行,承担因所提供的信息虚假、重大遗漏等造成的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实施细则》第10条,银行需切实做好资格审核和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审核,不能仅凭投资者单方向银行出具承诺即认定其具备资格,银行应要求客户实际提供资产证明、纳税证明等实际文件。


Q2:关于跨境汇款,有哪些事项需要重点提示客户?


答:《实施细则》设计了投资者在购买地所开立的投资专户与资金汇出地所开立的汇款专户之间资金闭环管理的模式,实行跨境资金流入上限不超过1500亿、个人资金净汇出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管控,在资金跨境汇划环节明确了跨境理财通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


对于上述跨境汇款的特点,需要向客户进行特别说明,如可通过让客户签署汇款须知的方式,重点提示客户其汇款专户、投资专户在划拨提取资金方面的限制(如不得质押、不得将资金划转至其他账户)、跨境汇款的唯一路径为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客户汇款专户需有足额资金、汇款金额不得大于个人可用投资额度等,还应使客户知悉总额度限制可能对客户产生的不利影响(如需暂停执行汇款指示)、转账费用、相关转账记录需被银行提供审计或监管审查等。


Q3:关于客户个人信息保护,有哪些底线需要遵循?


答:跨境理财通必然涉及内地银行和港澳合作银行就投资者相关信息资料的交互,对于内地银行,个人信息跨境传输主要涉及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综合相关规定,内地银行应就境外信息传递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评估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拟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至少保存三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5条、56条)。


其次,应与港澳合作银行就信息跨境传输事宜签订协议,明确境外接收方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如应参照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标准限定港澳合作银行对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用途、处理方法、存储期限等。


最后,理论上内地银行应经过国家网信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安全评估后,才可对客户个人信息进行跨境传输,(《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条《网络安全法》第37条《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第7.1.3(d)),但安全评估目前未真正落地实施,内地银行应关注网信办、工信部等监管部门的执法动态,及时跟进调整。


Q4:跨境理财通营销的边界在哪儿?


答:参照《实施细则》,内地银行有如下的禁止行为:(1)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2)不得宣传投资产品预期收益率;(3)不得主动跨境邀请、招揽客户和提供投资建议或前往港澳开展关于“跨境理财通”的实质性销售行为。


参照《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对于销售行为的定义,如果在相关海报宣传中放置渠道二维码、配有提示购买、推介引导等使投资者与具体产品产生联系,则属于“主动”招揽客户以及实质性的销售行为,应为禁止行为。


结合港澳监管部门发布的理财通实施细则及相关问答,内地银行可以:(1)就跨境理财通一般资料(合资格产品范围及类别、 额度、资金汇划安排、投资者保障)、有关服务的事实表述、产品范围及类别的概括性表达等通过媒体、通讯或派员出席简介会、研讨会的方式讲述或是回应投资者咨询时向相关投资者进行事实及持平的陈述;(2)在客户主动询问的时候,进行推荐。


Q5:在遇到客户投诉处理时,应遵照何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答:按照《实施细则》第4条,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按照“业务环节发生地”原则管理,遵守粤港澳三地账户、资金、投资产品销售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在“北向通”中,涉及跨境汇款的投诉,可按照港澳金管局《监管政策手册》相关规定投诉,涉及产品和服务的投诉,可找到内地银行按照大陆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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