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亮:跨境融资如何应对LIBOR停用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自2021年12月31日起,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将停止发布并停用部分LIBOR利率。至2023年6月30日,绝大部分的LIBOR利率将停用。对于存量的跨境担保和跨境贷款合同,目前主流的应对方式是签署利率转换协议。对此,境内客户应当在合同利率实际变更时,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和发改委进行相应的内保外贷和中长期外债备案变更,以规避不合规的风险。
随着2022年新年的来临,世界各地的人们都在期盼新的一年会有更积极的变化。对于全球金融业和银行业来说,新年的开始就伴随着改变的发生。早于2021年3月5日,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就发布了《关于基准利率LIBOR的停用和丧失代表性公告》,预告了LIBOR停用的时间表。[1]在2021年12月31日后,全部欧元和瑞士法郎LIBOR将全部停用。同时,部分日元LIBOR(即期、1周、2个月和12个月)、部分英镑LIBOR(隔夜、1周、2个月和12个月)、以及部分美元LIBOR(1周和2个月)也将在同日停用。其余的LIBOR也将在2023年6月30日后逐步停止公布。
LIBOR对各类金融、贷款和衍生品市场合同的影响巨大。自1986年LIBOR开始发布以来,数以万亿美元计的金融、银行类合同的利率均基于LIBOR作为基准利率计算。在跨境担保合同和跨境贷款合同中,LIBOR对利率计算也有着关键的作用。在跨境贷款合同中,每笔贷款在每个贷款期内的利率计算方式或违约的利率计算方式,往往是以LIBOR利率或是与之相关的IBOR作为基准利率,再与双方约定的贷款或违约利率相加而成的。类似地,若贷款合同约定的违约利率是基于LIBOR计算的,且跨境担保人的担保合同中包含需承担利息部分保证义务的,在债务人履约不能时,担保人的利息部分还款义务数额也会受LIBOR的影响。
对于已签署且未约定在LIBOR停止发布后应当如何计算利率的跨境担保和贷款合同,目前主要有什么过渡措施呢?在签订利率变更协议和替代利率实际变动时,又是否需要向中国的监管机构(如发改委、外汇管理部门等)备案或申请呢?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和分析以上的问题。
LIBOR条款的替代或补充协议
针对2021年3月31日前签订的,且未约定LIBOR转换为无风险利率或其他替代性利率的存量金融或银行业合同,目前主要有两种利率条款变更的方式,分别是签署利率转换协议和屏幕利率替代条款。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但笔者目前留意到市场上较主流的方式仍然是签署利率转换协议。
(1)利率转换协议
2020年9月11日, LMA公布了利率转换协议征求意见稿,针对LIBOR的转换提供了一个“硬连线”的方法。[2]利率转换协议需双方在事前达成合意,约定在触发事件(如LIBOR停止发布)发生后,将约定的利率基准从LIBOR转换为其他无风险利率(RFRs),如英镑的SONIA或美元的SOFR等。这种方式避免了后续修改进行进一步利率磋商和谈判,在LIBOR停用前就约定了过渡的利率计算机制,降低了未来各方的商业谈判成本。
针对境内存量LIBOR合约,根据202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会议的内容,中国人民银行正积极推动金融机构美元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并发布了适用于存量参考美元LIBOR的合约的境内美元浮动利率贷款推荐协议文本。人民银行给予各金融机构极大的自主权来决定替代利率协议。[3]各金融机构可参考该协议文本修订美元浮动利率贷款合约,或根据实际的商业磋商结果自行修订协议文本内容。
(2)替代屏幕利率条款和补编
自2018年5月起,LMA多次发布的针对LIBOR停用的替代屏幕利率条款。该条款不要求借贷双方在当下就新的替代利率达成统一意见,而是约定一系列阶梯性条款,有待当事方在未来某个约定的时间点或达到某个触发点,再次协商决定新的替代利率。2020年8月,LMA发布替代屏幕利率条款的补编,为各方提供了选择触发屏幕利率替代事项的框架。然而,该折中框架自始假设了各方会于未来就替代基准利率进行谈判。因此,使用替代屏幕利率条款的各方仍将需要在未来针对LIBOR过渡和变更的议题进行商业谈判和合同变更,其本质上只是将签订利率变更的时间节点向后拖延。
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和跨境贷款合同的利率条款协议和利率实际变更时境内当事方是否需要向监管部门备案或申请?
(1)跨境担保合同
当跨境担保合同的各方仅就未来可能发生的触发事件(如LIBOR停用)而签订替代利率变更协议时,境内当事方无需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内保外贷变更。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保证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若各方仅就将来可能发生的利率变更事件签订补充协议,但原合同中的利率未发生即时改变,则不会导致原协议主要条款发生变化。此时,境内当事方无需办理内保外贷变更。
然而,如果利率变更事宜实际发生时,则担保人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当债务合同或担保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发生变化时,境内保证人应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若境内担保人的担保合同中涉及因LIBOR停用而触发利率变动事件,则属于债务合同和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发生变化。此时,保证人应依法携内保外贷登记表和业务登记凭证、已签署的补充协议和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
(2)跨境贷款合同
类似地,在跨境贷款各方签订利率变更补充协议时,由于相关合同的利率条款未发生实质性变更,境内当事方暂无需向发改委和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备案或登记变更。但若利率因触发事件发生而发生变动,境内当事方需要就个案与发改委沟通,并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变更外债登记。
根据《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2044号文”),境内机构(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1年期以上外币贷款需进行发改委外债备案。有观点认为,在国家发改委《企业发行外债登记备案办事指南》中未包含变更备案事项(除特殊情况延期申请外)。因此,在境外贷款在办理发改委备案后,若因计息方式随LIBOR停用而变更的,无需向发改委申请重新备案或变更备案。涉及基准利率变更的相关情况,则可在每次实际提用外债后向发改委报送的《企业借用外债信息》中描述。我们认为,对于中长期外债的借款人,由于利率变动可能会导致2044号文登记中外债发行方案的信息变更,因此可能需要以事前申请或事后报送等方式向发改委进行变更备案。但具体的变更材料、方式和手续需要根据个案与发改委沟通。
关于利率条款的变更,境内借款人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外债登记变更。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部门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实际办理外债登记时提交的《外债签约情况表》中也要求详细填写利率、浮动利差、付息安排和情况等。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也规定,“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如经审计的净资产,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如境内借款人借用外债,且融资合同中利率因LIBOR停用或其他利率变更事件发生变化,境内借款人应凭内保外贷登记表和业务登记凭证、已签署的补充协议和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办理跨境融资备案变更。若利率条款发生变更未相应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在付息过程中可能会因与登记信息不符存在操作障碍。
总结
随着境内金融市场的不断成熟,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银行参与到全球性的融资活动中去。因此,国际金融市场指标的变动,也会对国内主体的业务合规产生影响。本文梳理了LIBOR停用触发利率变更事件发生时,内保外贷和跨境贷款合同中境内主体需要向监管部门申请备案变更的主要流程和手续。希望本文能为境内外的客户提供一些关于企业和金融机构合规的资讯,以在不断变更的金融监管体系中把握机遇。
[1]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 announcement on future cessation and loss of representativeness of the LIBOR benchmarks”, 网址:
<https://www.fca.org.uk/publication/documents/future-cessation-loss-representativeness-libor-benchmarks.pdf>, 最后访问日期: 2021年12月28日
[2]Loan Market Association, “LIBOR Lowdown - Developments in Benchmark Replacement”, 网址:
<https://www.lma.eu.com/application/files/5415/5351/9145/SESSION_9_-_LMA_LSTA_Conference_2019_-_KM_Slides.pdf>, 最后访问日期: 2021年12月28日
[3]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长期坚持提供干货不易,如文章引起大家共鸣、对大家有帮助,请大家赞并转发,以支持我们提供更多干货,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