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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对情侣同居后分手,男方要求退5万彩礼!法院这样判……

杭州网 2019-08-17

相爱时你侬我侬

闹僵时六亲不认

杭州有对男女

订婚同居后闹分手

现在男方要求返还彩礼

还为此闹上法院


2015年6月,远在西藏服役的小罗和家住杭州萧山的小林通过网络相识。指间传情,很快双方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2017年4月初,小罗休假来到小林家中商讨订婚事宜,小林答应待小罗退役归来,二人就结婚共同生活。于是,小罗父亲经多方筹措资金,按照小林家的要求送上彩礼钱100088元,双方正式订婚。


2017年12月,因考虑到结婚成家的事情,小罗选择了退役。退役后,小罗来到萧山,和小林以夫妻名义共同租房居住。不久后,小罗与小林因琐事发生争执,小罗一气之下回到了江山老家;小林也不再理会小罗,并电话告知罗父两人已经分手了,要求罗父告知其银行账户,欲向罗父退还50000元。


小罗父亲误以为,小情侣吵架过两天会好,故而未予接受小林提出的退回50000元的请求。后得知小罗与小林结婚无望,罗家多次要求林家退还彩礼钱未果。2018年上半年,罗家父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小林返还彩礼100088元



小林辩称,小罗父亲所汇款项100088元并不全是彩礼钱,部分用于小罗到萧山租房后的房屋租金、装潢费、生活费等各项支出。其次,小罗与自己之间并不仅仅是一纸婚约的关系,双方长期同居,已达成了事实婚姻。并且双方感情良好,是因为罗家父母的过分介入才导致两人发生了矛盾,最终因感情破裂而分手。因此小林表示既然对方起诉了,那自己就不愿意返还彩礼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般以男女双方为诉讼当事人。鉴于本案彩礼给付人系男方当事人小罗的父亲,故小罗父子均应为本案适格主体。小罗与小林确立恋爱关系后,罗父向小林给付一定金额的彩礼,但小罗与小林因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林向小罗一方收取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双方自2015年开始恋爱已有三年之久,并以未婚夫妻身份回家探亲,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社会影响。且双方还曾有短暂共同居住的经历。关于小林主张案涉100088元包含房屋租金、装潢费、生活费等辩称,由于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理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对其该辩称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酌情判令小林返还彩礼90088元



保护公民财产权利

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关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父母能否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故在诉讼中,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如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关于彩礼纠纷的问题,结婚不成的是否应当返还?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在法律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一方按照农村习俗给付另一方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收取彩礼一方应当予以返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具体返还的数额。



法官提醒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是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早期古代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无婚约即无婚姻」。发展到近现代的婚约,与前一种已经有所不同。它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通常没有什么法律约束力,全凭双方自觉履行。然而,这没什么约束力的婚约也不能当成儿戏,更应当珍惜彼此、全心对待,不要轻易缔约,更不要轻易放弃。早期的婚姻证书中有一句话说得好:两姓联姻,一堂缔约,良缘永结,匹配同称,看此曰桃花灼灼,宜室宜家,卜他年瓜瓞绵绵,尔昌尔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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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萧法天平

编辑:赵丹


婚姻不是儿戏

大家一定要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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