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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孩子入住杭州一酒店后,被床头柜砸骨折,谁担责?

杭州网 2020-11-28

三岁的小龚和爸爸妈妈来杭州游玩,入住了杭州某酒店,原本是一场开心的旅程,最终因小龚的手指在酒店意外受伤而中断。为此,小龚父母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赔礼道歉并赔偿全部损失。日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当天,小龚在父母陪同下入住该酒店。晚间,小龚在房间内因床头柜倒地,砸伤右手无名指。小龚立刻被送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就诊,经检查诊断为右手第4指近节指骨近端,中节指骨远端骨折。小龚一家于次日返回上海,此后又先后于上海就诊数次,共计发生医疗费1286.08元。


法院同时查明,导致小龚受伤的床头柜四脚为倒锥体,受力易摇晃。事发时,小龚未得到有效看护。


而对于小龚父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主张,酒店认为,其设施符合相关要求,没有安全隐患,事发后已经免除了小龚一家的住宿费,不应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同时,酒店一直积极配合小龚一家,没有回避推诿,但小龚父母却存在损害酒店声誉的不当行为,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


酒店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吗?

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小龚在酒店房间内因床头柜倒地受伤,导致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一方面是房间床头柜不够稳固,易受力倾倒,存在安全隐患,系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小龚年纪尚幼,且身处陌生环境,需监护人时时看护,事发时小龚未在监护人视野中,监护人未能及时阻止小龚施力于床头柜,导致床头柜倾倒压伤手指,小龚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亦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小龚的最终损失如何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小龚的实际情况,法院最终认定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在内的损失共计3000余元,酒店需对此承担一半的费用;同时,酒店还须向小龚做出书面赔礼道歉。


判决作出后,小龚一家与酒店均予接受,酒店也自动履行了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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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网  记者 郑秋青 通讯员 尚法

编辑:程嫚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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