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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火锅店使用地沟油,上万消费者吃过!店老板被判7年

杭州网 2020-11-29

4月23日,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火锅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店老板一审获刑7年,并判决其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440多万元。

回收使用地沟油,火锅店被查


2014年10月,被告人雷某在犍为县玉津镇滨江路南段开设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从事火锅制售服务,开业时即雇佣被告人李某1为该火锅店的炒料师傳,负责熬制该店火锅底油、分装熬制的火锅油成袋、配制火锅锅底。2015年9月,被告人李某2应李某1邀请进入该火锅店,协助李某1分装熬制的火锅底油成袋和配制火锅锅底。


2018年4月20日,雷某为非法获利,对李某1提出将收集的废弃油脂(傛称“回锅油”或“回收油”)煎干水分,再加料制作火锅底油销售,李某2将顾客食用后的废弃油脂收集到塑料桶内,由李某1运到位于犍为县玉津镇瑞雪村该店炒料房,李某1将废弃油脂煎干水分,并掺入菜籽油,海椒、花椒香料等材料熬制火锅底油,待火锅底油冷却后再运回该店,由李某2分装成袋,销售给顾客食用。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该店使用废弃油脂熬制的火锅底油销售清油红锅和清油鸳鸯锅总计14142锅,经鉴定,销售金额为447824元。


2019年1月30日,键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该店内现场查获:装满废弃油脂的塑料桶3个、装满使用废弃油脂熬制好待分装火锅底油的塑料桶3个、分装好且包装袋上印有“森林源.感受经典引领味动一锅红艳煮沸生活一次性锅底内部专用”字样的火锅底油油袋10箱;与此同时,在该店的炒料房内现场查获:装有熬制好待分装火锅底油的不锈钢桶3个、装有少量废弃油脂残渣的塑料桶9个及花椒、海椒、中药香料、菜耔油等材料;2019年9月30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查获待消成品红油称重:已装袋成品火锅红油净重216.3公斤、未装袋成品火锅红油净重421.62公斤,合计净重为637.92公斤,经鉴定,现场査获成品火锅红油价值14718元。


庭审现场  


店老板获刑7年,判赔440多万元


被告人雷某、李某1、李某2收集废弃油脂加料熬制火锅底油销售给顾客食用,生产销售时间长、数量大,生产销售金额达46.2542万元,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雷某在经营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期间,指使他人在清油红锅,清油鸳鸯锅火锅中添加废弃油脂予以销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支持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要求被告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销售金额十倍赔偿金4478240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雷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1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三、被告人李某2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扣押在案违禁品,予以没收;

五、被告人雷某、李某1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被告人李某2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六、被告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的经营者雷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七、被告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的经营者雷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赔偿金447824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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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犍为县人民法院

编辑:程嫚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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