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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岁杭州小伙伪造公章,骗了300多万!最后他做了这件事…

杭州网 2021-10-10


“警察同志,我想自首,我实在是走投无路了......”


近日,杭州萧山戴村派出所外有一位年轻男子徘徊许久,犹豫再三,他还是走进所内接警大厅,对值班民辅警说出了这句话。


民警有些惊讶,赶紧向眼前这位男子了解情况。


一时贪心酿大错



该男子姓沈,25岁,曾是某杭州某国际矿产资源管理公司的员工,于今年6月辞职。他这次来派出所自首,是因为之前在公司就职时,伪造了合同骗取货款。


沈某原先在公司担任业务员,主要任务是买卖销售钢材,去年年底,他通过自己的人脉拉到一笔业务,介绍杭州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和河南某公司进行钢材交易,后经层层转包,将对方公司的钢材贷款转入自己账户内用于个人消费、投资……结果挥霍一空。


 ▍沈某向警方坦白自己的违法行为


“当时我想用这笔钱做点投资,赚点钱,没想到全赔完了。


为了弥补资金空缺,沈某冒用公司名义,伪造公司合同交易章,俗称“萝卜章”,与多家钢材公司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再通过复杂的“套瓶盖”模式,拖延归还货款时间。


走投无路 想到自首



“起初我还能借钱补上,但是后来我真的退不出这么多钱了,实在是走投无路我把这事告诉了家里人,我爸妈就让我来派出所自首。”据沈某交代,整个过程中他共伪造了6份假合同,2张假收货函、1张假提货委托函。


 ▍沈某伪造的假合同和假公章


经查,本案诈骗资金达300余万元,流转资金几千万元,涉及相关公司10余家。


目前,犯罪嫌疑人沈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萧山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在沈某行骗过程中,伪造了公司公章,俗称“萝卜章”,那什么是萝卜章呢?


1.公司设立时,公安、工商部门需备案本公司公章,印章若经公权力机关备案,即有公示效力,市场主体可对备案印章有合理信赖。

2.印章未经备案的,若能证明公司使用印章具有真实意思表示的,原则上可认可印章效力。

3.排除上述两种情况,即我们称的“萝卜章”’、“私刻印章”、“虚假印章”。



如何防范假公章风险?


一、面签

面签是保障签章真实直接有效的措施,坚持“三亲见”(即:亲见本人、亲见本人签字、亲见原件)能有效防范风险,但并不意味着面签就不存任何风险,同样存在风险。

二、公证

公证书中载明的事实在法律上具有强证明效力,需要提醒的是:公证可以保证当事人签章的真实性,但并不能保证公证内容和效果是双方所预期的,尽管相关资料经过了公证,但是书面审查工作仍然不能放松。

三、录像

录像是“视听资料”中的“影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认定视听资料的证明力需符合3个条件:有其它证据佐证、以合法手段取得、无疑点。

四、特定或特殊的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应认定为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

五、电话核实

“视听资料”包含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录音也可作为证据。但与录像相比,录音只有声音,无图像,故而录音应采用较好的录音技术,保证良好的录音条件,降低噪音、杂音干扰,确保声音识别度高。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警方提醒

公章很重要

请认真保管,合法使用

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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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萧山公安编辑:胡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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