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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庭审现场!劳荣枝数次掩面痛哭,双方家属发声,更多细节→

CCTV今日说法 杭州网 2021-10-08

9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审判长向劳荣枝宣读一审判决结果:“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听完宣判结果后,劳荣枝数次掩面哭泣,并擦拭眼泪。在审判长询问劳荣枝是否听清楚宣判结果时,劳荣枝表示:“我听清楚了,但是我不服,我相信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我要上诉!”


此前报道:三罪并罚,劳荣枝一审被判死刑!当庭表示上诉


被告人与受害人家属就宣判结果发声

“劳荣枝今天没讲什么话,就是在宣判结果的时候她哭了,这个事情已经圆满了,她受到法律的严惩了。”当日,该案受害人之一、合肥“小木匠”陆中明的遗孀朱大红从安徽赶到江西南昌旁听宣判,并表示宣布结果后将带自己的孩子去为陆中明扫墓。
 
“从上一次开庭到这一次宣判,总共8个多月的时间,说明法院对这个案子很慎重,而且对劳荣枝也是很宽容的,上一次开庭也给了她充分的说话机会。”朱大红的代理律师刘静洁表示,此案的宣判结果符合法律也符合大部分人的期待。

此外,刘静洁呼吁,希望有关部门能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她认为,在许多案件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但部分被告人不具备偿还能力,导致部分受害人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印象中她是个很善良的人,也有千言万语想和她说,想问问她为什么和法子英这样的‘杀人狂魔’在一起。”被告人劳荣枝二哥劳声桥说,他不清楚劳荣枝是否犯罪,如果判决结果公正,将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并进行力所能及的赔偿,也将支持劳荣枝上诉。

审判长答记者问

审判长:李静,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一、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绑架、抢劫一案已一审宣判,请简单介绍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答: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已另案判决)系情侣关系。1996年至1999年间,二人共谋并分工,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4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劳荣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常州绑架的事实,系坦白。劳荣枝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赎金7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劳荣枝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



劳荣枝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等人诉请赔偿丧葬费、交通费,予以支持,但应依法计算,即丧葬费38065.5元,交通费酌定为10000元。另诉请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劳荣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8065.5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庭审中,劳荣枝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劳荣枝在各起犯罪事实中属于从属地位并存在被胁迫,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答: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劳荣枝与同案人法子英共谋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再对被害人实施绑架或抢劫。上述作案模式在各起犯罪中均有体现。作案前,二人共同商议作案地点和作案对象。作案时,二人具有明确分工,劳荣枝实施了物色和引诱被害人、捆绑被害人、威胁被害人、劫取财物等犯罪行为。被害人刘某的陈述更是直接印证了二人在作案时分工合作,相互商量的过程。犯罪后二人共同占有、使用犯罪所得。由此可见,劳荣枝参与谋划并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积极主动,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虽较法子英的犯罪地位和作用低,但依法亦属于主犯。


三、劳荣枝的辩护人提出劳荣枝不应对7名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答: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在庭前会议和庭审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关于各起犯罪事实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劳荣枝与同案人法子英共谋实施的抢劫、绑架犯罪,客观上需通过暴力、胁迫方法,包括致人死亡的方法实施。劳荣枝伙同法子英共同实施犯罪时,二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劳荣枝负责物色和引诱被害人、在法子英持刀威逼时捆绑被害人、以剥夺生命威胁被害人、参与劫取被害人财物。且根据劳荣枝有关在南昌、温州、常州、合肥实施犯罪行为的供述,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子英可能实施杀人行为,在法子英杀害被害人陆某明时还予以协助。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应共同对致人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

因此,法庭在综合审查全案证据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评议,认定劳荣枝依法应当对造成7人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四、法院是否充分保障劳荣枝的辩护权?

答:法庭在送达起诉书时,明确告知了劳荣枝有委托辩护人的相关权利,其表示接受审查起诉阶段指定的辩护人陈通华、王国强律师为其辩护。在两次庭前会议中,法庭均讯问了劳荣枝是否接受法律援助,其均表示接受。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劳荣枝自行辩护和最后陈述等权利。因此,法庭充分保障了劳荣枝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来源:中国新闻社、CCTV今日说法,转载已获授权

编辑:吴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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