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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侮辱国歌情节严重可判3年

2017-11-05 还有梦 北京晨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4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公共图书馆法、刑法修正案(十)、关于修改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决定免去郭声琨兼任的公安部部长职务,任命赵克志为公安部部长,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77、78、79、80、81、8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149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侮辱国歌行为被写入刑法

  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歌的行为被写入刑法,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歌法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侮辱国旗、国徽罪,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299条中增加一款,对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其中明确,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中增加国歌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中增加国歌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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