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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听说过“没有天上掉馅饼的事”这句话,但是当极具诱惑的事情摆在面前时,有几个人能保持警醒?



赵立发现自己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头雾水。直到法官把事情的前前后后告诉他,他才恍然大悟,原来被卷进了一起诈骗案件。这一切,都源自那次“内部价”买车……


设局 

职工内部价格购车 但要扣留登记证书

几年前,家住长春的赵立听朋友说本地的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正在搞促销,可按照企业职工的身份以优惠价格买车。他根据朋友提供的消息找到这家名叫“诚阳”的汽车销售公司,销售人员热情接待,得知他想购买一辆大众车后,立刻推荐了数款车型,并报出比市场价低上不少的优惠价格。

“您也知道,我们这些车是按照员工内部价销售的,所以根据规定,汽车两年内不能过户,而且汽车的登记证书也要先押在我们这儿。不过您也不用担心,车辆的发票我们会开给您的。”销售人员的这一番话,并没有引起赵立的警觉,他认为只要价格低就可以,反正买来也是自用,也没有想过转手挣钱。当即,赵立就在店里交了20多万车款。销售人员非常热情,忙前忙后为他复印各种身份证明,协助办理相关文件。几天后,赵立便美滋滋地把车开回了家。

赵立本以为捞了个大便宜,可他做梦也没想到,自己已经中了销售人员的圈套,结结实实被坑了一把。


真相 

先卖后抵租来转卖 骗走客户数千万元

杨某是这家“诚阳”汽车销售公司的老板,本来这家公司是以二手车买卖和汽车租赁业务为主,可公司经营越发惨淡,资金出现大窟窿。为了扭转这种情况,经过一番仔细“调研”,杨某发现了一个赚钱的“好办法”。

杨某想到的办法就是诱惑客户以低于市场价格在他的公司支付全款订购车辆,以能为客户节省车辆购置税或是商业险作为借口,骗来对方的身份证、银行卡、户口本、车辆登记证书、银行流水单等,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交给员工共同伪造客户签字、工作收入证明等材料,进而将这些材料交给全国各地多家金融公司进行抵押贷款,贷款来的钱全部进了杨某的兜里。

除了靠“先卖后抵”这种赚钱手段外,杨某还有另外一种办法,即从租赁公司租来新车卖给客户。为了将戏演到底,杨某等人还从网上购买假发票开给客户,再加上使用他们所谓的“员工内部价”作为托词,将车辆登记证书留在手里,把客户骗得团团转。事后经过统计,杨某等人使用这些手段,从数百名客户手里骗走近5000万元。


纠纷 

没还欠款遭起诉 主谋获刑迎转机

赵立对于杨某等人的所作所为并不知情,每天还开着这辆早已被抵押出去的汽车上班下班。其实,赵立的车已被抵押给北京一家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由于一直未能还款,这家公司将赵立及另一担保人起诉到北京法院。当初杨某提交给金融公司的材料中,留下赵立和担保人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信息全是瞎编的,这就导致法院无法与赵立等人取得联系,只得在赵立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案件,一审法院判决赵立偿还欠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没有有效地址,法院的文书也只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在判决生效后,法院按照规定将赵立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他的银行存款。直到这时,赵立主动与法院取得联系,才得知事情的来龙去脉。

而杨某在骗走数千万巨款后,也没逍遥快活几天,很快有客户报警,他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杨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因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法院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以没收全部财产。同案犯张某也因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随着法院对杨某作出判决,赵立这边的官司也遇到转机。因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北京市三中院于近日裁定对本案提审,进入再审程序,目前本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调研 

虚假骗贷案件多发 案件情况诸多相似

据统计,仅从去年1月到今年10月,北京市三中院就审结了这类涉汽车消费虚假骗贷再审案件27件,其中有14件因再审申请人需调取新证据,向法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其余13件通过审查,均被提起再审,占全部提审案件的13.4%,而这类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全部被裁定撤销生效判决,绝大多数被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这其中冒用他人名义、伪造他人签字、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个人身份、作出虚假陈述等骗贷情况尤为突出。”北京市三中院审监庭庭长饶亚东表示。


饶亚东说,这类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一是再审申请的主体和诉求基本相同。再审申请人多为汽车贷款合同中的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或被虚构为与购车人存有夫妻关系等,也有与购车人根本不认识而被冒用身份的。再审申请人均称不知悉涉案车辆、购车及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签订情况,也不知道原审诉讼过程,直至执行阶段,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财产被查封、冻结,才得知涉诉情况。而且,申请再审事由集中于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中签字均非本人所签,有的甚至涉及刑事诈骗。


2二是因当事人信息不真实,原审法院多无法进行有效送达而缺席审判,原审被告失去向原审法院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此类案件历经一审、申请再审、再审甚至更多程序,因恶意骗贷人提供信息不真实、有意逃避债务,法院在每个审理程序阶段只能按照汽车金融公司提供的地址和电话邮寄送达,被退回后再赴外埠进行直接送达,在穷尽送达手段后,最终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3三是案件还原事实难,起诉人往往不是案件当事人,购车人也多不到庭应诉,而汽车金融公司的应诉人员和再审申请人对涉案贷款合同的实际签订过程完全不知情,导致法院在查明事实时存在一定难度。


饶亚东称,此类案件的发生,不仅严重侵害这些被冒用身份的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及个人信誉,而且浪费司法资源,耗费大量诉讼成本。同时,也进一步加重社会诚信焦虑,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


法官建议 

警惕风险加强审核 注重保护个人信息

对于如何应对这种情况的发生,饶亚东建议相关单位应该恪守诚信经营宗旨,做到有序经营。

因提供贷款的公司与购车人有最直接的接触,也最容易识别、防范和避免骗贷风险,可是部分公司为追求利润,降低贷款门槛,审批不严,监管不力,加剧了欺诈风险。“这就要求这类公司应该认真审核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关系及身份证明原件,全面履行审核和见证义务,警惕并识别冒用他人名义、伪造他人签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构个人身份、作出虚假陈述、盗用他人身份材料等骗贷行为。”

饶亚东说,目前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和个人信用数据尚不健全,这就造成了汽车消费信贷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汽车金融公司和合作经销商难以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状况、风险情况作出可靠判断。同时,公民缺乏个人信息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因此让不法行为人有空可钻。

他提醒市民注意,以冒用他人名义、伪造他人签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构个人身份、作出虚假陈述、盗用他人身份材料等方式骗取贷款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人以及教唆、引诱他人进行上述行为的人员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市民也应重视并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轻易留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个人信息,避免将身份证复印件遗失或给他人使用,勿给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在收到自称是银行、金融公司的催款通知、邮局电话通知、人民法院传票的时候,不要盲目轻信,也不要置若罔闻,应积极了解、审慎核实,尽早行使诉讼权利,及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损失扩大。


北京晨报社会新闻部出品

黄晓宇/文

 贾悦/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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